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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霸權與帝國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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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1

我的母校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法學院出版的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IJGLS, Winter 2003 Volume 10 Issue 1),有個以「全球化與治理:民主的前景」為主題(這是2002年四月舉辦的一個研討會Symposium: 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 The Prospects for Democracy,林子儀老師也有參與))的研討會。其中有一篇由U.C. Hastings的義大利籍(他同時也是義大利Torino大學的教授)學者Ugo Mattei發表的論文「帝國主義法之理論:美國霸權與拉丁反抗之研究」(A Theory of Imperial Law: A Study on U.S. Hegemony and the Latin Resistance),析論美國法的內容、機制與意識型態,如何席捲歐洲與其他地區,如何為資本全球化鋪路。堪稱從左翼眼光與比較法途徑分析全球化的一篇經典之作。我就在這兒作個簡介,讓法律圈的人看看,比較法、全球化,還有左翼分析這些東西如何連結在一起。

Mattei的主旨是:在全球化趨勢中,存在著一套「帝國法」(Imperial Law),其目的與效果乃是為資本打破各國疆界,除去政治控制,以創造跨國性的資本市場,讓跨國公司、資本家的勢力能夠擊敗各種意圖限制他們的力量(主要是各國政府與非經濟勢力)。而美國法,就是帝國法的精神、內涵與機制。美國成功地創造出一套「美國法優越」的意識型態,使美國法律人熟悉的各種遊戲規則——超越國界的普世人權標準、以「法院」裁決為中心(而非立法或行政機關)的機制、法律與經濟(Law & Economics)途徑的大幅流傳、將法律規則視為純技術工具的後現代主義法學等等——能夠成為全球通行,而且唯我獨尊罷黜百家的法律。從另一角度來說,今世的經濟帝國(Economic Empire)不是純用軍事與政治暴力,而是用法律暴力(legal violence)來征服世界。

美國法成為霸權的基本元素

美國法律有什麼樣的成分,可以讓它發揮這樣大的作用,協助建立這樣的資本主義經濟帝國?Mattei指出,幾個源自歐洲法律體系的元素,到了美國都給「誇張化」而發揮了不同的功能。

一、司法中心:美國沿襲英國common law法官造法的傳統,加上英國所無的司法違憲審查,使得法官取得裁決政治決定的重要權力。司法在政治上的地位,不但超越傳統歐陸,也遠遠超出英國。

二、普世人權:美國沿襲法國的「普世個人權利」(universal individual rights)概念。而這些「第一代」的「消極人權」到了美國,有兩個新發展:第一是運用法院來執行;第二則是限制了國家採行「重分配」措施的空間。

三、高度分權:美國有著全世界最典型也最發展完整的「聯邦制度」,因此許多美國律師非常熟稔這種「爭奪管轄權」以及「選法」的遊戲。而全球市場以及其他全球性問題,往往要遇上同樣性質的爭議。而這些爭議與對話方式,美國律師玩起來如魚得水。

四、美式民主:美國總是將「選舉」等同於「民主」,而不論媒體與經濟勢力在選舉過程中有多大的影響力。

五、美國法律學界:美國法學的發展使得全世界法界專業人士,均感受到美國法的「優越」,而同時也使得美國法學更具有世界性領導地位。

這些元素加在一起,共同促成了前述帝國法「服務全球資本」,「排除政治控制」的效果。法官可以直接管制政治決策,人權可以超越國界,律師能夠運用法律技術進行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媒體與選舉聯手削弱了政黨的功能。結果就是「私人強」而「政府弱」、「經濟強於政治」的意識型態可以跨越國界,流竄瀰漫到全世界,成為正統的法律思想。而美式「法治」也因而產生了三個象徵:「好看的選舉」(spectacular elections,媒體廣告充斥)、「獨立的司法」(司法干預政治,具有高度精采可看性),以及「學界對於政治與司法的自由與創造性批判」。

Mattei接著舉出幾個重要的具體例子,說明美國法如何在各個領域取得霸權地位而為資本服務。


國際法成為正當化「全球治理」的意識型態工具


在Mattei的眼中,國際法已經成為一種抹粉工具,專門正當化那些壓迫性的暴力措施。屠殺無辜人民,可以是「合法的」;毀滅性的戰爭,則可以是「合理的」。其中,在近年來最重要的壓迫異端藉口,就是「國際人權」(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這頂大帽子。

自二次大戰後,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運用人權這個口號,加上各個臨時成立的國際審判法院,一步步將原本高度分權的國際法,弄成中央集權制度。尤其是紐倫堡大審以來的各個臨時審判庭,簡直就是「戰爭的事後正當化」(ex post facto legitimating war)。而原本國與國之間類似「決鬥」的「戰爭」,卻已經在人權的帽子下被轉換為強凌弱的「警察權」。被修理的國家,不僅損失慘重,甚至連正當性都完全喪失——因為你不是一個「戰敗國」,而是一個被取締制裁的「流氓國家」!(按:作者寫這篇論文時,美國侵略伊拉克的戰爭尚未開打,要不然這一定是更明顯的實例)這是美國優越論,更是種族主義!

除了人權外,什麼全球市場、美式法治、美式民主等等,都一樣是帝國主義:將自己的價值,課在全球的頭上。而國際法配合法院的執行,更成了一個司法中心的帝國式國際法!

國際智財法

「智慧財產權」基本上就是西方「自然主義」下的財產法觀念,帶有強烈的擁有式個人主義(possessive individualism)色彩。同時,智慧財產權「凍結現狀」、「鞏固既得利益」的效果,遠高於「鼓勵創新」。許多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實際上就是打破政治地域主權,使之有利於跨國公司。明顯地是「帝國法」的一部分。

法律學術的霸權

美國法的霸權,與其說是「法律規則」的移植,不如說是「法律觀念」的變遷。美國法律思想的擴散,改變了世界各地的法律觀。甚至傳統上最以法律體系自傲的大陸法系國家,近年來也受到美國法學強烈的衝擊。

其中與經濟帝國主義最有關聯的,當然是鼎鼎大名的「法律與經濟」(Law & Economics, L & E)。這個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底的學派,與全球化經濟論述水乳交融,充分發揮服務帝國的功能。除了與時髦的經濟理論搭線以外,這一派的分析方法的「科學」性,更讓法國的注釋法學與德國沿襲自羅馬法的釋義學,相較之下顯得落伍而原始。加上它外觀上的「非政治性」與「技術性」,在世界各地摧枯拉朽,也是不令人意外的了。

然而L&E當然(跟其他法學學派一樣)有它的侷限與偏頗,而不是真正的「中立」。例如,它明顯地偏袒common law下的法官造法,而敵視政治上的立法管制或其他社會工程。而它的「效率」論述剛好與全球化經濟機構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臭味相投,遂成為新的「全球法」基礎。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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