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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9 16:31:01| 人氣2,2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之問題、挑戰與展望--誰是行政院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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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之問題、挑戰與展望--誰是行政院的老闆?

(12/3於台灣智庫及政大法學院公法中心合辦之「憲改論壇」發表)



一、真正的問題:誰是行政院的老闆?

  現行憲法所規範的中央政府體制,到底是總統制、內閣制,還
是雙首長制?多數論者目前均以「雙首長制」來稱呼現行體制。然
而這種稱呼並沒有解決真正的問題:如果是混合型的雙首長制,那
麼到底是如何混合法?

  具體的問題出現在2000年總統選舉過後,許多學者與政治人物
一直擔憂的情況出現了:總統與立法院多數,分由不同的政黨掌控。
是由民進黨籍的總統,還是由依然控制立法院多數的國民黨,取得
任免行政院院長與組閣的權力?

  許多論者往往在諸如「以內閣制為基調的雙首長制」或「向總
統制傾斜的雙首長制」等概念上糾纏。但大帽子往往解決不了具體
問題。我們還是要問:「傾斜」、「基調」到什麼程度?

  其實兩派見解真正的爭議,在於「誰是行政院的老闆」?也就
是說,到底行政院院長的任命,甚至內閣的組閣權,是依據「總統」
或「立法院」的意志?在政治現實上,取得總統大位的民進黨(或
親民進黨人士),主張總統擁有完整的任命權乃至組閣權。行政院
院長乃是總統的執行長或幕僚長。而當時依然掌握立法院多數的國
民黨(或用現在的用語稱「泛藍」?),則強力主張:總統雖在形
式上有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但仍應以任命國會多數黨所支持之人
選。

  而問題的癥結,就出在憲法上相關的三個政治機關:總統、行
政院與立法院。其中真正有權力、有資源的,當然是行政院。因此,
掌握行政院才叫做「執政」。然而,行政院院長不是「直接民選」
的。總統與立法院才是民選機關,擁有直接的民意基礎與政治負責
性。

  於是形成了一個有趣現象:兩個民選的機關,實際上是空殼子,
沒有太多實權與資源。真正有執行權,有龐大資源的機關,卻沒有
直接民意基礎。因此,這四年多來的中央政府體制辯論,就是總統
與行政院,不斷搶奪行政院主控權的故事。實務上很明顯地,總統
這一方搶贏了。但爭議依然不斷。現在的實務,是合憲的作法還是
違憲亂紀的行為?如果不合憲,為什麼立法院搶不贏?有什麼結構
性的問題?

  純就憲法解釋層面,從文義、體系、歷史來看,我都認為這部
憲法擁有足夠的彈性,容許政治運作朝向內閣制或總統制的走向。
至於從「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或「權力分立原則」這種空話,更
無法提供具體運作之指引。因此,即便憲法不動,要權衡「將來怎
麼走」,還是要納入許多務實的、功利的—也就是「結果取向」的—
考量。

二、立法院怎麼說—傾向內閣制的解釋方式

  首先來看立法院的說法:行政院的真正老闆,其實是立法院。
所以行政院院長的人選,自然應該跟著立法院多數黨,而不是總統。
如果總統不能掌握立院,那麼其任命權就只是形式而已。在這個邏
輯下,立法院與行政院永遠是不可分的「一國」,而總統則是另外
一國。

  這是很典型內閣制的思考模式。內閣制原名國會制
(Parliamentary System),就指明了政權歸屬乃是由國會選舉決定。
「行政」與「立法」並無真正「分權制衡」的問題。法國現行體制
與我國相似,而其運作模式(換軌、左右共治)也正好反映了立法
院的說法—總統唯有在與國會多數黨(或聯盟)相同陣線的情況,
才可能控制政府。「內閣」與「國會」分由二黨掌控,相互對抗拉
鋸,在這個思維邏輯下,幾乎是不可想像的。

  此說似有相當堅實的理論基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仍
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大法官釋字第387與
419號解釋,明顯地也指出立法院才是行政院的真正老闆;立法院可
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而倒閣;覆議改為二分之一,更強化行政
院屈從於立法院之關係;憲法第53條仍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
政機關」(而菲「總統」);1997年修憲之紀錄,顯示修憲者之主
觀意志上,仍採此套邏輯;與我國最相似的法國,在實務上亦為國
會主導,因此才有左右共治……

  把現行憲法解釋為內閣制,自然有著一般比較政府學說上,內
閣制的優點:多數政府、政治運作穩定、、效率提升、責任明確。
  此外,內閣制的權力集中,且權力來源僅由一次選舉決定。因
此「多數」國民的統一意志,比較容易辨認與展現。

  然而這樣的解釋模式,無疑地要把直接民選,負有過多期望的
總統邊緣化。目前在台灣的政治可接受度近乎於零(尤其經過這四
年的操作)。

  除此之外,內閣制是站在多數統治、一元民主的架構下運作,
社會中的結構少數與弱勢,比較找不到空隙來鬥爭與發聲,而必須
仰賴主流多數的良心與恩賜。在這個愈發傾向民粹威權主義(著重
在「威權」)、叢林法則,甚至種族主義、排外本土主義都昭然若
揭的台灣,恐怕不見得是件好事。

  
三、總統怎麼說—傾向總統制的解釋方式

  陳水扁總統於2000年當選就任後,即堅拒上述以內閣制為基調
的解釋方式,並嘲諷立法院的說法為「整碗捧去」、「舊民意要取
代新民意」。實務上,總統全權自由任命行政院院長,甚至及於對
內閣內部人事之具體安排。總統與行政院是「一國」,而立法院與
「總統+行政院」的執政集團之間,是相互制衡的關係。
  這是典型總統制的思維。行政與立法兩權,可以分立制衡,相
互對抗鬥爭。國家大權分屬不同政黨,不同機關行使。行政與立法
運作的基本精神是「相互制衡」而非「行政向立法負責」。
  此說的理論基礎有:總統得「任免」行政院院長而無須立法院
同意(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亦無須內閣副署(增修條文第二
條第二項),行政院院長自為受總統指揮之「下屬」;1997年修憲
既明文移除立法院之「事前同意權」,立法院自僅能以「事後」的
「不信任案」控制行政院。

  對於前揭傾向內閣制的論述,此說則反駁:

  首先,在立法院同意權被凍結後,行政院對立法院之「負責」,
僅屬列舉式模式(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因此不能如內閣制一般,
行政全盤屈從於立法院的模式。同時,釋字387與419,也都是站在
「立法院行駛行政院院長人事同意權」的前提上,因此現在已經沒
有適用餘地。

  其次,法國有極堅強之內閣制傳統,為我國所無。而此一傳統
會影響憲法之解釋與適用。我國除非也發展出此等憲政慣例(總統
永遠提名國會多數黨所支持之人選),否則不應作相同解釋。
  至於總統制的優點,首先,在本質上,它是一個權力分散,相
互制衡的政治體制,雖然效率較差,但或許可讓少數弱勢團體更有
合縱連橫之空間。

  此外,在台灣的政治現實上,把憲法解釋成總統制,最明顯的
優點,就是符合「當前」選民與主要政黨的期望。在可見的未來,
任何的憲政實務,大概都不可能把總統虛位化、邊緣化。一個具有
全盤政治實權(不限於「國安大政方針」)的民選總統,是解釋或
修改憲法的既成現實。

  但台灣真的適合往總統制的方向走嗎?或者,更精確的問題
是:我們真的正確認識總統制了嗎?

四、走向總統制的憲法與政治文化障礙

  在現行憲法下,雖然已經走了四年多的「準總統制」。而現實
證明,雖然跌跌撞撞,但也不是完全不可運作。但是在目前的憲法
文義與體系下,「傾向總統制」的運作依然遇上下列的結構問題—

1.不平衡的行政與立法權-「兩大之間難為小」的行政院
2.行政院覆議機制不足以對抗立法院多數
3.立院倒閣權、質詢權
4.公法界流行的「法律保留」、「法律優位」理論傾向立法權
5.總統實權規定不明
6.國安大政方針決定權之模糊
7.「組閣權」仍應在行政院院長而非總統(art. 56)
8.立法院無能成為主動決策機關
9.欠缺完整財政(預算、決算)權
10.欠缺完整調查彈劾權
11.欠缺相關研究資源配備
  
  即便我們真能大刀闊斧修憲或制憲,台灣的政治文化若要走向
總統制,也可能會碰上以下的障礙—

(一)基本認識:總統制是個權力高度分散的制度,絕非如許多人所云
「要修成總統制,給總統『完整』的行政權」。(美國總統任命
高級官員,均須參議院同意,其受國會牽制程度遠高於我國立法
院對陳水扁總統)主張走向總統制的人,能接受嗎?

(二)總統制是一個「藉由對抗促進對話」的機制,無止盡的對抗妥協
與溝通乃是常態。我們的行政部門,面對不同政黨,又經常搗蛋
(在總統制看來天經地義)的立法院時,真有這種耐心與能力嗎?
何況我國政治運作上,欠缺issue by issue, case by case的協商文
化,也欠缺以政策為中心(而非政黨或意識型態)之思辯文化。

(三)欠缺「多元」、「制衡」文化(「民意基礎」不是重點,「可負
責性」才是關鍵),反而在國族政治下,對「統一意志」愈發強
調。

(四)革命剛性政黨與總統制之扞格:由於革命政黨不利於溝通妥協,
行政與立法若不同黨,則政務停頓;相同政黨則國政成總統一言
堂,具強烈鎮壓性。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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