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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3 11:04:55| 人氣4,3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濟弱扶傾還是為虎作倀?律師與基進社會運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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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論文是受魏千峰律師兼學長之邀,刊登在本期「全國律師」(「律師與國家發展」專題)的論文。(全國律師,2006年二月號,頁28以下(2006))

我在文中指出,台灣當前最需要律師參與的領域,就是「超越國族政治與黨派政治以外的社會運動」。如果我們能有1%的律師擔任民權團體、社運團體的「專任律師」,有10%的律師經常性地參與、協助社運團體。台灣的社會一定不一樣!

雖然預設讀者群是律師,其實反映了一個法律教師對法律學子的期待,還有我多年來的夢想。

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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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弱扶傾還是為虎作倀?

—律師與基進社會運動

廖元豪*



壹、前言

由於律師考試將「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設為作文題目,一時之間,「律師性格」、「律師誤國」之類的標題,似乎又成了熱門話題。台灣社會對律師(乃至所有的法律人)愛恨交雜的矛盾情緒,也展露無遺。到底「律師」這門專業,這群人才,對台灣社會的貢獻與弊端孰重孰輕?曾經為台灣民主發展貢獻心力的律師專業,如今為何如此沈寂?在形式民主已經大體建構完成的今日,台灣社會期待律師扮演何等角色?

藉由作者個人參與及觀察社會運動的經驗,並引介分析美國社運團體與律師的緊密連結,本文將指出:台灣當前最需要律師參與的領域,是超越國族政治與黨派政治以外的社會運動。而捲起袖子,放下身段,積極而主動地參與基進(radical)的社會運動,也是台灣律師建立典範、改變形象,並且自我反思的最佳行動選項。



貳、需要律師的社運與需要社運的律師—個人經驗

作者個人並無律師資格,甚至未曾參加律師考試。但從個人(有限的)參與社會運動的經驗中,卻深深感受到「律師」與「社運」理應有極為密切的關聯。而這個關聯,在台灣卻是很淡薄的。

在2003年自美國返台教書前,我並沒有真正或持續參與社運的經驗。雖然在大學時期剛好碰上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的台灣政治社會大變動,也會三不五時走上街頭或在中正廟、火車頭靜坐;也會在社團高談闊論,或是投稿批判時政。但那些插花式的行動與言論,都與「參與運動」無涉。直到加入「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並且持續參與活動後,才勉強算是在社會運動裡参上一腳。

「移盟」的主要目標是要挑戰現行法律中,對所有移民或移住者(包括俗稱「外勞」的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s))有歧視的不當規定。[1]且既稱「修法聯盟」,顧名思義,「法律」的研究、批判與討論,自然是相當重要的。在多次的活動,以及長達一年研擬「移盟版移民法修正草案」[2]的過程中,我們也都發現「法律」實在是一個躲不開的重要戰場。[3]

例如,在「反對對外籍工作者強制體檢」的活動[4]中,是批判當時新修正的「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檢查辦法」之不當歧視規定;反對「外勞錢流管理」的活動[5],是質疑勞委會與仲介及雇主共謀,推動一套箝制並侵犯外勞財產權的定型化契約;而在抗議「外籍配偶歸化考試」的活動[6]中,我們抨擊政府在尚未建構保障婚姻移民基本平等權之前,就藉由修正國籍法,搞出一個欠缺配套又看不出效果,反而可能進一步污名化外籍配偶的考試制度;而在「聲援泰勞抗暴事件」活動[7]中,更試圖將泰勞受虐抗暴事件定位為受害者之「正當防衛」,以期阻卻違法並凸顯台灣法制與雇主的惡劣……

這些權益爭取(advocacy)或反抗壓迫(anti-subordination)的活動,由於皆是批判與衝撞現行體制,因此無不與法律—體制的最重要工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首先,我們必須先認識、理解現行法—是哪些法律制度在支持或協助壓迫?其次,我們必須找出適當的策略後轉化成法律-制度的語言,並與政府或其他主流勢力對話。在許多與政府官員對話的經驗中,政府官員「拿法律嚇人」是常有的事。此時,屬於社運界的法律專業人士若能參與,就能發揮雙重效果:消極面,戳破官員對法律的片面、扭曲解釋,甚至可指摘「政府這樣做才是違法的」;積極面則能提出具體的政策與法律上回應,並監督政策的持續執行效果。

筆者並不是「移盟」中唯一的法律人,許多學者與律師也熱心地支持並且提供意見與其他協助,但我似乎是法律人成員中,參與頻率較為密集的。因此在多次活動與討論中,我們經歷的過程往往是:是各方(非法律人的第一線工作者、學者,以及直接受影響的新移民姊妹或移工朋友)的夥伴會提出許多批判以及策略,我則負責 (1)找出來到底是那個「法律依據」是我們要批判的對象(是那些條文在支持這些可惡的政策);(2)將其他人提出的因應策略對應到法律制度上(要修哪些條文?要重行解釋那些規定?);以及(3)提出「法律上」的策略(修法?修行政命令?訴訟?釋憲?開記者會罵罵?)。這些工作,相信一定是許多擔任公私部門法律顧問(包括政府機關的諮詢委員,或是公司內部法務人員)的律師所熟悉的,但在「移盟」,則多半是由我這個沒律師執照的蛋頭學者在負責。[8]

事實上,「政府機關」與「公司」需要法律顧問與法務人員,社運團體何嘗不需要?「政府」與「公司」既有制定或影響政策的能力,又有高度設定議題的見光度,其本身往往就有許多法律幕僚,又有資源聘請一堆「顧問」或「委員」來諮詢法律問題。但社運團體呢?就像「移盟」這樣一個爭取「無投票權人」的鬆散團體,卻要挑戰無數的制度、政策以及法令背後的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更可能要為一些語言不通、地緣不熟、文化隔絕,加上經濟上絕對弱勢的群體爭取權益,[9]但卻只有少數非專職的法律人在出點子。雙方武器何其不平衡?

另外,就「移盟」夥伴們處理案件的經驗是:如果相關事件已經形成清楚的個案,新移民的姊妹或移工朋友遭遇了非常明確的迫害,此時或許有律師界的朋友會義務出面擔任代理或辯護的工作。但在更前端的諮詢、策略形成,以及政策討論階段,卻鮮少有律師朋友能夠持續地參與並介入。也就是說,似乎得到「成案」了,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在打拼的經驗中,移盟的夥伴們與我都非常深刻地體會到「法律論述」與「法律策略」在社會運動中的重要性。不只是訴訟,還包括各種抗爭論述的形成,政策與現象的批判,以及衝突-對話高度的提升,法律都是重要關鍵之一。這也就是為何自從2003年回國後,除了移民人權外,農安街同志轟趴案、出版品分級辦法爭議、晶晶書庫被判猥褻,乃至近來協助校對樂生院自救會提出的「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草案等事項,作者均有幸獲邀參與的原因—因為社運需要法律意見。而這也是為何在教學與研究出版之負擔如此沈重之際,我仍設法儘量抽空稍盡棉薄之力的原因。因為,社運真的需要法律!

然而,社運需要的法律人,不只是偶爾插花的「顧問」或「辯護人」而已;更積極主動參與社運的法律人,才能讓法律與社運真正結合。典型、傳統的法律人(無論是律師或學者),傾向擔任「旁觀者」或「局外人」的角色,僅作點狀的事後參與。但是社運界需要但欠缺的,是持續參與運動,把自己當作運動工作者、組織者的法律人!前者是把(既有)法律規則視為固定而客觀的標準,以「裁決者」的角色評論社運;後者則是將社運做為目標,把法律視為工具,而盡可能朝著「對社會運動有利」的方向去解釋、操作以及論述法律制度。後者的方式是較為困難的—因為社運,特別是基進社運,總是站在被壓迫者、邊緣者、被排拒族群的角度看事情,進而挑戰主流價值與結構。而要把「順應民意」而制定的法律朝向「顛覆主流」去操作,自然遠較為「政府」或「企業」服務來得困難。然而,這正是法律人參與社運的刺激與富有挑戰性之處!

從社運的角度來看,後者的法律參與,才是平等的夥伴而非高高在上的指導者。而從參與運動的法律人來說,用後者的角度參與,才更能看出既有法律規範的侷限,也才能刺激自己跳出現有「通說」的框框,擺脫直覺式的法律思維,進而培養出批判的視野。用這樣的方式參與社運,不僅可以滿足個人正義感,更可以讓自己在批判與實踐中浴火重生,重新看到法律的意義、功能與限制。

就以「外籍配偶歸化考試」而言。如果我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學者,從「中立客觀」的角度來評價新修正的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或許並不會認為這是一種侵害人權的行為。畢竟,從抽象的「理論」來說,是否容許外人「歸化」取得「公民身分」(naturalization)本來就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何況要求基本的語言與知識能力也象徵著「國家認同」。更何況「其他國家也都這麼做」![10]

然而,在參與移民人權爭取活動,多方接觸新移民女性的經驗,[11]並且對現行法律制度有更多脈絡性的理解(contextual understandings)之後,就會明顯地看出這是個「惡法」。這樣的制度污名化了新移民女性—給大眾一個「外籍配偶不愛學中文,不肯融入台灣社會」的錯誤印象—並且在永久居留制度未臻健全,歸化前的人權保障極不充分的情況下,將「同化於台灣社會」的義務單方地課與最弱勢的族群。立法者憑空想像的場景是:許多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卻硬是不肯學中文,在台灣待了許多年卻還對台灣一無所知—所以要用「歸化考試」迫使這些不長進的新移民好好來學中文與國民權利義務相關知識。或是:某些外籍配偶的台籍家庭,無知地把外籍配偶關在家中以防「學壞」。而「歸化考試」制度,可以使得他們把外籍配偶「放出來」上課學中文。

真正的現實是:絕大部分的新移民女性,非常想要「融入」台灣社會,學好台灣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以及生活的必要知識。「歸化考試」的規定,對於原本就有能力學習的人,或許不是問題;但對於那些因為家庭、經濟或其他壓力而「無法走出家門學習」的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來說,只是增加一道障礙,卻沒有任何培力(empowerment)與扶助的效果!試想:一個白天要下田工作或照顧小孩,傍晚以後要煮飯做菜打掃的新移民女性,會因為「考試」而增加更多閒暇出來「上課」嗎?一個顢頇惡霸,原本就不希望越南籍老婆取得身分證的台籍老公,會因為「歸化考試」而「放她出來」學習中文嗎?新移民女性的語文適應問題,必須從改變環境與結構—尤其是改變「台灣人」的思維—來因應,而不是採用一個典型「譴責被害人」(blaming the victim)的手段來處理!

但是這樣的體會,是從經驗中(而不是書本中、法典裡)學來的。而且這個經驗必須是「直接受影響者」的「當事人觀點」,而不是官僚的「管理者觀點」!一個台灣本土出生的男性中產階級法律學者,卻要學著從來自東南亞,在台家庭多屬勞工階級的新移民女性角度看問題,這絕非偶爾插花或從書本中就能有所體會,而是非有共同奮鬥的「經驗」不可。參與社運,傾聽不同群體的聲音,讓我深切體會法律不是抽象中立的。同樣的法律條文,從不同的觀點來看待,就會有截然不同的評價,也會有非常不一樣的操作方式!習於「出入廟堂」的法律人,實際上很容易把現狀(通說)視為當然而不加思索地接受。唯有真正融入、進入社運活動,才可能學到如何以法律批判與改變現狀,而不是鞏固既有利益,做體制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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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 2003)。

[1] 關於移盟成立的主旨與動機,可參閱移盟網站(已經許久未曾更新了,但仍紀錄一些歷史資料,可供參考)http://220.130.161.21/migrants/archives/2003_12.php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2] 這份草案(院總第1864號,委員提案第5999號)由立委徐中雄先生等人提出,已經決議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見「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20期,頁267-330(2006)。

[3] 涉及「大陸配偶」的「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會是另一個戰場。

又,另一個與外勞中的「家庭看護」或「家庭監護工」有關的「家事服務法」草案,筆者在之前並未參與。但事後移盟成員之一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是最初草擬該法的主要單位)邀請我「給些意見」。我在拜讀之後雖然指出一些技術問題,但對人少資源更少,且非法律專業背景的素香、玉玲、靜如等人能夠擬出這樣一部法律,真是佩服兼汗顏。

[4] 參閱黃靜宜,外國人強制體檢,有職業歧視?,民生報,A7(2004.6.21)。

[5] 參閱苦勞評論,解決外勞弱勢處境?外勞錢流管理系統到底圖利了誰?,available at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Sort2=%B2%BE%A4u&Writer=&Sort=[%B3%D2%A4u]&auto_source=&ID=98623&db_table= (last visited, Jan. 20, 2006).

[6] 參閱民生報社評,不要再刁難外籍配偶,民生報,A4(2005.7.9)。

[7] 參閱高泉錫,泰勞抗暴後援會今成立,民生報,A2(2005.8.31);曹敏吉,泰勞抗暴後援會控告陳敏賢,聯合報,C4(2005.9.10)。在此活動中,高榮志律師、周漢威律師以及法扶會其他朋友的協助,都令人銘感在心。

[8] 聯盟中遇上重要個案時,依然會有熱心且專業的律師出面。如賴芳玉律師就是移民相關法規的專家,而且為來自中國大陸的姊妹貢獻不少心力。

[9] 「外勞」是最典型的例子。

[10] 美國相似規定:8 U.S.C. §1423.

[11] 現任「南洋台灣姊妹會」理事長,來自泰國的姊妹邱雅青,曾寫了一篇文章投書:南洋姊妹們對國籍法的看法,收於夏曉鵑主編,『不要叫我外籍配偶』,頁92-93(2005)(修刪版刊載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2005.5.27)。我就認為,這篇文章絕對是包括我在內的「台灣人」寫不出來的。而以她能夠流利交換意見與寫作的中文程度,都還會非常害怕無法通過測驗,更遑論他人。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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