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幅起見,省略了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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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皇,地皇皇 無邊無際太平洋
左思量,右思量 出路在何方
天茫茫,地茫茫 無親無故靠台郎
月光光,心慌慌 故鄉在遠方
上面這首「日久他鄉是故鄉」,是「外籍新娘識字班」的歌曲。讀來令人心酸不已。事實上,「外籍新娘」一詞本身即已凸顯了某種偏見。在婦女新知基金會二○○三年主辦的「『請叫我———』讓新移民女性說自己徵文活動」中,一位出自印尼裔的得獎作品,就簡單有力地表示:
"剛來時我是外籍新娘,轉眼六、七年過去,現在的我,身份證、國籍都有了。我是未來的主人,我已經忘記我是外籍新娘了,偏偏別人卻記憶猶新。"
徵文活動結束後,婦女新知基金會又舉辦正名活動,由來自東南亞的「外籍」與「大陸配偶」票選她們最喜愛的名稱。「新移民女性」獲得最高票!不過這個名詞,仍鮮少出現在媒體報導。甚至「外籍新娘」、「外娘」、「大陸妹」之類的稱呼,仍不時出現。這顯示了什麼認知?
「外籍配偶」、「大陸配偶」與「外籍勞工」等議題,近年來逐漸成為媒體與政策關注的焦點。遺憾的是,在我們這個不習慣接受並珍惜「外來者」的文化下,各方訊息總是充斥著扭曲與歧視。更遺憾的,相關法令政策,還有部分政府官員的發言行為,卻也同樣地以非常落伍而充滿刻板印象的態度來對待這批「新台灣人」。許多措施已經構成了不折不扣的種族歧視,違反國際法與憲法的最低文明標準而不自知。就拿今年以來發生的「DJ巧克力染梅毒遭驅逐出境」、「立委被控性侵菲傭」、「大陸配偶定居需有五百萬財力證明」、「越籍配偶遭凌虐」、「外籍教師開始定期體檢」 、「教育部次長呼籲外籍與大陸配偶少生一些」 等新聞事件,在在對這批新移民移住者,充滿負面與扭曲。
如果檢視一下我國法律中有關外國人與移民之規定,稍對國際上移民法制趨勢有瞭解的人,就會驚訝於這些法令措施之落伍、敵意與歧視。諸如:
-對「婚姻移民」的財力限制;
-對移入者之「國別與地區」差別待遇;
-對「外勞」的「國別與地區」差別待遇;
-以「患有傳染病」作為驅逐出境事由;
-全無程序保障之移民管制措施;
-對原籍大陸之移民,嚴苛限制其服公職權;
這些法令措施,充分反映了政策部門對於外國人與移民的疑懼與排拒。我們的移民法制,並未將移民或移住人士視為台灣這個生命共同體現有或潛在的「成員」;甚至也沒有把他們當作可貴的「資產」。這些法令所象徵的傾向就是:你們是「外人」,所以給你們進來,或是所有的有利措施,都只是「恩惠」。
除了實際上的歧視與侵害,這樣的「態度」本身,對於那些千里迢迢離鄉背井來到台灣,下半生就注定在此生根落地的「外籍配偶」,情何以堪?法律本身有重要的「象徵」作用。而這種「表現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會鞏固甚或進一步影響既有的文化價值觀。準此,此等歧視意味濃厚的法律,很有可能回頭來強化台灣社會既有的歧視與排拒──告訴社會大眾,歧視有理,侮辱無罪。在這樣的交互影響下,使得移民移住者在台灣的社會處境,更加不利。
台灣移民法制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態度,源自對當代移民移住問題本身的陌生,因此對台灣當今遇上的多元文化與移民湧入問題不知所措。在欠缺知識背景下所制定的法律,自然充滿了自衛排他的狹隘國族主義心態。若吾人對當代的移民問題稍加研究,即可發現我國法制沒有跟上兩個重要的時代潮流:
第一,國家的移民管制權力,開始受到基本人權的限制。
移民管制,尤其是入境或歸化限制,涉及國家主權之行使,因此國家應享有相當廣泛的管制權力。但二次大戰後至今,國際人權法與各國法制的發展,即便對這種權力,仍然課加了一些基本的,最起碼的界限,諸如:
-移民管制可規範總量或者其他資格,但不可依據種族、族裔、國別等因素作為篩選因素 ;
-移民或移住者的「家庭團聚權」受到重視。因此配偶或其他近親,享有入境團聚與生活的權利 ;
-入境管制固享有極大(立法與行政)裁量,但外國人一旦入境,即應盡可能享有與國民相當的權利保護──包括基本民權(civil rights)、工作權、教育權與社會福利權等;
-種族主義、排外本土主義,以及衍生出來的各類歧視言語或行為,均應加以限制或禁止 。
從這些基本文明標準來衡量,我們的移民法制裡頭,實在有太多「不及格」的條文。公然實施種族歧視、侵害婚姻生活權利而不以為意。這樣的成績,就一個宣稱人權立國,亟亟於以民主自由制度作為在國際上「走出去」資本的國家來說,實在拿不出去。
第二,移民移住人口,是國家的經濟文化「資產」而非「負債」。
說也奇怪,台灣在歷史上明明是個移民國家,但是在法制上卻毫無此等認知。敵視移民移住者的排外風潮(Xenophobia)與本土主義(Nativism)瀰漫在各種公共言論、行動與法令規章之中。這些都是站在將「外人」視為「入侵者」、「問題製造者」的假定之下,所做的反應。
然而這種對「外來者」的恐懼,既不必要也不正確。許多研究早已指出,移民、移工或其他類型的移住者,對於被移入國利大於弊。以移工為例,雖然他們可能佔去一些就業機會。然而實際上的負面影響,遠不如想像中來得大。在經濟層面,白領的技術移民,為被移入國的科技與產業發展貢獻良多,創造了更多就業機會。藍領的「外籍勞工」,填補了許多「本土居民」所不願擔任的工作,尤其在「非正式經濟」場域提供生產力與服務。外籍的家庭監護工(所謂外傭)除了提供服務外,甚至也有讓本地女性能夠從家務中解放出來,去發展另一片天的效益。這些恰好都是我們在台灣看得清清楚楚的貢獻。
在文化方面,若能拋開「本土文化永恆不變」的錯誤認知,就會了解:移民帶來更豐富多元的價值觀與生活形態,可以讓「台灣人」的定義更豐富,讓「台灣精神」更充滿生機。尤其許多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籍配偶」,讓現住在台灣的居民,有著學習不同語言的機會,可以體驗不同的服裝、節慶與生活方式。這是多麼可貴的資產!在這方面,瑞典、荷蘭等國家,甚至在國家基本政策上就以維護移民所帶來之「多元文化」作為基礎。即使是強調「族群融合」的國家,在法律政策上也已體會文化的可變性,不再把傳統當作不變的元素,而歡迎移民帶來新成分。美國的主流論述由強調融合的「大熔爐」(melting pot)轉變成以多元文化為基礎之「馬賽克」(mosaic)或「沙拉盅」(salad bowl),也反映了這個文化觀的轉變。
這樣的轉變,在法律與國家政策上的意義是:移民所帶來的文化「衝擊」,在進行利益權衡時,被視為一項正數,是一種公共利益甚至人權本身,而非對社會利益的危害。在這樣的背景理解下,無論是法律的制定,或是憲法或法規之解釋適用,都應以歡迎移民移住者之多元文化背景為繩,並且積極提供移民移住者適應台灣社會的機制(如:語言學習),甚至致力於讓既有國民有機會去向外國人學習。
有鑑於此,是我們法學界應該逐漸開始關懷「移民法」,特別是「移民人權」這塊領域的時候了。這個新領域的發展,各國同中有異,而台灣當然又有其特殊性。所以研究者必須揚棄以往單抄某一國法的比較途徑,而先行藉由研讀社會科學的研究,瞭解台灣的環境與需求。再進行國際法以及跨國之比較研究,進而漸漸發展出台灣移民法制所需要的架構論述。面對新時代之挑戰,法律學人闔興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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