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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5 17:08:32| 人氣1,6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要活得像人,先通過「我們的考試」(2005.3.23聯合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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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入籍加考語文」後,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變本加厲說外籍配偶要「認
證具有國中程度方准入籍」,真覺得這一陣子的苦口婆心一點鬼用都
沒有。寫了篇文章投稿,刊登在聯合報民意論壇(2005.3.23)。編輯
只刪了一點修辭,不過我還是把原稿附上。基本上是之前「考試及格
才能當台灣人」的報紙版。

元豪


http://udn.com/NEWS/OPINION/X1/2577210.shtml

要活得像人,先通過「我們的考試」
外籍配偶 考試及格才能入籍 台灣用法律宣示:你們不夠格



  據知政府有意修改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必須經過認
證、考試,確定其具有「國中程度」方可許可取得我國國籍。
這樣的措施,顯然是從「我們」的「優越」眼光來挑選、檢
驗「他們」;不但沒有培力、協助的效果,在今天台灣法律
與社會的情境下,只會讓外籍配偶與其家屬的處境更加困
難!

  「考試及格才能入籍」的最根本問題是:沒國籍,沒人
權!在這些婚姻移民還沒有取得「國籍」(也就還是「外籍」
配偶)的情形下,我們的法律制度對他們幾乎是沒有任何保
障的。其中包括:

  第一,居留地位朝不保夕:

  婚姻新移民雖然成為「台灣人的另一半」,並且「恩准」
來台居留。可是只要一天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移
民法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驅逐事由,加上行政片面的決定
程序下,隨時可能受到「驅逐出境」的處分。一個隨時可能
被攆走的人,當然沒什麼「基本人權」好主張。

  舉例而言,非因自己過失而離婚的外籍配偶,也不能獲
得延長居留而得黯然出國。如此,外籍配偶怎敢向台籍配偶
「爭取自己的權益」呢?曾經感染疾病但已治癒,法律上仍
然被認定「罹患傳染病」而強制出國,而未詳究這是不是被
「咱台灣人」給傳染的。再看看合法依親的大陸配偶,只因
雞毛蒜皮的(涉嫌)聚賭,當天就可以「從事與許可目的不
符之活動」、「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強制出境。而無
視於這樣的驅逐,就是拆散天倫!

  再加上,主管機關要把「外籍」(包括大陸)配偶驅逐,
完全是片面決定、片面執行,而沒有中立第三人的檢驗機
會。事前無須法院裁定或中立公開的行政聽證,當事人「事
後」提起行政爭訟又極為困難—因為人已經被攆走了。寬鬆
的實體要件,加上單方的決定程序,境管單位幾取得完全不
受控制的宰制權力!尤有甚者,由警察人員組成的境管機
關,容易將這些婚姻移民視作潛在的犯罪者而存有敵意。執
行上更見嚴苛的一面!

  第二,社會歧視根深蒂固。新移民女性們由於他們原有
的口音、外觀等特徵,在台灣這個欠缺多元文化薰陶,又充
滿種族歧視的社會,原本就很受到許多不利的待遇。包括不
雅且帶有貶抑的稱謂,就業交易的困難與排擠等。現實上,
「沒有身分證」往往更強化了這些社會歧視效果:銀行開戶
困難、謀職困難、辦信用卡困難…雖然「理論上」,身分證
有時並不是從事工作與交易的「法定要件」,但他人或因無
知,或因故意歧視,卻造成了新移民的困境。我們的政府有
沒有大力宣導「居留證即可開戶」?有沒有制定人權法、反
歧視法,對於僅因「沒有身分證」而歧視新移民就業、開戶、
交易的台灣人給予任何制裁?

  政府官員常拿三十億輔導基金,來辯護自己是多麼地「照
顧」他們。但在基本人權—穩固的居留地位,以及不受歧視
的自由—未受保障,國家沒有把他們當作「自己人」的前提
下,這些「施恩」措施只是進一步讓他們污名化!如今再加
上一個認證考試,更無異於透過法律公開表示:妳們是被推
定不夠格的!

  在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現況下,「入籍」是這些新移民女
性獲得最起碼人權保障的「門檻」,而非「終站」。在入籍
上面再加上其他條件,等於是說:要在台灣活得像「人」,
得先通過「我們的考試」。這不僅歧視「外籍」配偶,也在
敵視與他們共同生活的台籍配偶。

  絕大部分的婚姻新移民,比誰都想要「融入」台灣這個
社會!他們要是「無法融入」,問題不在「他們」,而在「我
們」。請先檢討我們法制上與社會上如何體現「舊移民歧視
新移民」的現象,排除新移民女性「活得像人」的障礙;而
不要繼續玩「譴責被害人」的遊戲,每次修法都把責任丟在
他們身上!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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