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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0 23:26:46| 人氣1,7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獨立檢察官?誰來制衡?(中國時報,2004.1.9時論廣場(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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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小文登載在中國時報,2004.1.9時論廣場(A15)。
我倒不是完全反對設獨立檢察官之類的制度,只是想提醒這個對於「青天」期待殷切,卻至今對民主全無信心的民族--期待「獨立」不受控制的"人"或"制度",都有潛在的危險性。
以前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就有人說:不用擔心獨立檢察官不負責任,他/她只「向法律負責」。這又是天真的法治觀--誰,用何種機制來確保檢察官能向所謂的法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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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國親建議設置「獨立檢察官」,專職偵查追訴正副總統與政務官之違法行為。也許美國的失敗經驗可以提供參考。

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在柯林頓緋聞彈劾案「享譽」全球。但別忘了,當時的獨立檢察官史達在一九九四年被任命時,法院指派的任務是調查柯林頓總統夫妻涉嫌官商勾結的「白水案」。然而在花了數千萬美金,千刀萬里追了四年多之後,最後作成的四四五頁報告中,白水案一字未提。卻盡是柯林頓與陸文斯基婚外性關係之露骨描述。美國民意輿論多對這場鬧劇感到不堪之至。獨立檢察官這個制度,遂告壽終正寢。美國人的感想是:檢察官實在「獨立」不得!

其實純從法律上看,美國的獨立檢察官似乎沒有我們想像中那麼絕對「獨立」。他的行動仍須符合司法有關犯罪偵查追訴上的一般政策,司法部長依然可以正當理由將其免職。其若欲擴張或改變偵查範圍,亦須原指派法院核准。而且其任期僅限於個案事件之偵查或起訴期間。比起我國享有高度身分保障的普通檢察官,法律上實在不見得比較「獨立」。在外觀上,美國的獨立檢察官似乎仍受相當的控制。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八八年判定此一制度並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理由之一—獨立檢察官其實沒有那麼獨立,相關的控制機制仍可控制其不致濫權。

然而「追查總統」的光環,加上相對獨立的制度,卻使得所有的控制機制落空。法院一再容許史達擴張偵查範圍,司法部長更不敢冒著「護主」的批評將濫用職權之史達免職。於是就在民意一片批評反對聲中,史達仍可一意孤行,上窮碧落下黃泉地找尋柯林頓的小辮子。

法界對獨立檢察官制度提出許多檢討,多半認為問題就出在「獨立」。「獨立」說來似乎好聽,但就是「不受控制」、「不負責任」的代名詞。獨立檢察官既無上級,亦無連任壓力,卻擁有司法部的一切權限。最高法院大法官史卡利亞曾在一九八八年的判例中發表不同意見書,力陳檢察官掌握極為可觀且難以法律控制的權力—偵查與起訴。若是如獨立檢察官般不受政治控制,將成為政敵攻訐總統或其他高級官員的最佳武器!當時的不同意見,卻一語中的。後來的發展,完全如史卡利亞大法官所料。

如果我們真設置了「獨立」檢察官,不受民意機關監督亦無上級,請問:當這種完全跳脫「檢察一體」控制的獨立檢察官濫權時,誰來控制他/她?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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