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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賜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秋芳創作坊法律顧問;小說〈小雅的律師路〉獲第二屆(2004)法律文學奬佳作,而後接任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文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時,籌辦午間小品音樂會,為法律注入人文滋養,以「貓頭鷹律師」之姿行俠仗義,生養文字花園「法律人的世界」http://mypaper.pchome.com.tw/h1262/。
親愛的大小朋友:
當你聽到「法律」,第一個浮現你腦海的會是什麼呢?是「法律只保護有權有勢,懂得法律的人」?還是「法律是人民的靠山」?是聽到法律就怕怕?還是覺得有法律真好?大家聽到「法官」、「律師」、「檢察官」等法律工廠的從業人員時,又對他們的第一印象是什麼呢?法官在你的心目中是「恐龍法官」?還是「青天大老爺」?律師在你的眼中是「魔鬼代言人」?還是「在野法曹」?檢察官是「政治打手」?還是「正義使者」?
關於法律的事,說起來,究竟好不好玩呢?這封信,我想說說法律很好玩的一些事。
1.司法女神
話說太古之初,堯舜時代,這世界太新,「法律」用說的無效,得用手去指。
人們犯了法,得要通過神獸「獬豸」這關。這種神獸,身形似鹿,龍頭,頭上有一角,活脫獨角獸樣。打官司的兩方,如果「獬豸」用頭上的角去牴觸那人,則代表那人理虧,活該敗訴。古代人用「獬豸」辦案,是不是比我們現在上法院爭是非,得打三級三審,耗費無數無彩青春和金錢,來得有效率啊!可惜自從秦、漢以後,「獬豸」因為不明原因,竟從地球完全消失了,我國的科學家,若有人能參考電影「株羅紀公園」,複製「獬豸」化石細胞,「復育」古代神獸「獬豸」,一定會成為我國司法第一大功臣啊!
倉頡造字時,當他想為「法」這事正名,為他造出一個專屬形象時,他的第一個念頭就是想起「獬豸」,於是乎造出了「灋」這字,讀音同「法」,就是由「水」、「廌」、「去」三部分組成,「廌」就是指「獬豸」神獸,肯定、也表揚了「獬豸」為司法所做出的卓越貢獻。
有意思的是,在西方代表法律的神,卻是人的形象,而且這位代表司法的神祇,還是女性呢!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司法女神(Justitia),打扮和裝束,可說是非常特別呢!她不瞎,卻用一塊布,蒙住她的雙眼;她讓他的雙手很忙,一手持長劍,一手持天平,腳下還要踩著一本書,一條毒蛇則在她腳邊盤旋。
有人說司法女神就是西方司法靈魂的象徵,在西方很多國家的法院和法學院周邊,都很容易可以見到這位司法女神倩影。人們都說,司法女神手上的劍代表「對不義的懲罰」;天平則代表不偏不倚;矇眼代表無視受審判者容貌、權力、身分、家世及地位來干擾審判;腳踩的書,不是禁書,而是「記載著正義法則的法典」,代表審判奠基於法典,一切依法而行。腳邊盤懸一條毒蛇,這是代表執法要細膩輕盈、仁慈、不躁進,連敏感易怒的毒蛇,也能臣服在正義的腳下。
同樣是司法女神,到了德國法蘭克福,司法女神卻沒有矇眼。因為德國法學者認為:「審判者怎麼能閉上眼睛,將自己抽離對現實世界的觀察呢?」所以將司法女神矇眼布拿下,好讓她眼睛看清楚案件本質。
下回各位有機會到世界各地旅遊,看到頭上長著角的古神獸;矇著眼睛或是睜大眼睛的,雙手和雙腳很忙的女神像時,沒錯那就是司法神,不妨細細思索和觀察,這其中所代表意象和涵意。
2015年,有個很有趣的亞塞拜然藝術家阿格耶夫(Gunduz Agayev),就以「如果司法女神到了世界各地會變怎樣?」為題,畫了14張耐人尋味的畫作(https://dq.yam.com/post.php?id=4622)。這14張畫作,鮮活呈現司法夾在不同的政治、地域、種族、風俗及文化間,「法律」和「正義」的定義,隨時因應權力消長,人心變異和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不時搖擺,變動,和翻新。
從這個角度看來,中國古字的法的古字----「灋」以「水」、「獬豸神獸」和「去」,其中「水」的本質,本來就有「簡易」、「變易」及「不易」之深意。
追本溯源法律原型,從代表中國法律的神獸「獬豸」,到西方「正義女神」造型,不知各位是否已經可以從「獬豸」和「正義女神」所代表意象,心領神會「法律」是什麼?以及「法律」所追求不變的目的是「正義」,正義卻如「正義女神」、「獬豸」,飄乎不定,難以被定義,更難以被標準化。
2.尋找台灣司法之神
曾經花了很多時間,尋找屬於台灣的司法女神?法院沒有,司法院也沒看見,法務部更沒有,那法律系所屬法學院周邊時,也找不到。一直到某年月月某日,我踏進城隍廟,我想我找到答案了。一腳踏進城隍廟,正上方舉頭三尺呈列匾額「爾來了」,高掛「大算盤」和令人不寒而慄「七爺、八爺」。
台灣府城城隍廟「爾來了」匾旁尚有註解:「問你生平所幹何事,圖人財,害人命,姦淫人婦女,敗壞人倫常,摸摸心頭悔不悔;想從前千百軌計奸謀,那一條孰非自作?來我這裡有冤必報,減爾算,蕩爾產,殄滅爾子孫,降罰爾禍淫;睜睜眼怕,看今日多少兇鋒惡燄,有幾個到此能逃。」
城隍爺,是陰間大法官,透過城隍廟,滲透在民間對司法和法律的盼望,不過是「善得善報,惡得惡報」,「算盤」與西方正義女神手持「秤子」,寓意無二致,無非公平審判,處以應得判決。
說到法治,除了效法西方「三權分立」及「正義女神」司法審判本質,不妨多認識各地城隍廟,及深入民間信仰深意,相信對移風易俗及司法審判者及法律相關從業者,必能多有啟迪。
3.法袍的秘密
台灣不管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人在法庭所穿的「黑色過膝」類似學士服的黑色長袍,根據研究,其服飾起源可追溯中世紀的宗教審判。各國法袍樣式大同小異,與當年差異不大。我國於清末變法修律,從德國等國引進大陸法系法律和司法制度同時,也一併引進了黑色法袍。
至於為什麼西方會在審判中,獨選用「袍子」服飾,那也有一番典故。在西方,「袍」象徵着權威與地位,像古希臘或羅馬人出現在拜占庭的鑲嵌以及中世纪的雕刻和手繪彩飾上。文藝復興時代的老年男性或者傑出人物都穿長袍。18世紀時,人們雖不再穿長袍,然而某些職業的儀式服,仍以長袍為主。最值得注意的是大學、宗教與法律。許多美國和部分英國法官的法袍,都是在這個傳統裡流傳下來的,所以大學裡的學院袍亦然。(引自高亚雷〈解讀律師法袍〉)
北大教授賀衛方曾經十分傳神形容著穿袍子之後法官和律師,會讓進入法庭民眾產生一種很不一樣氛圍和感受:「在英國和其他的西方國家,法庭之上的儀式都是非常發達的。進入法庭之後,你會發現自己到了—個非常奇怪的地方,你看到法庭之上的法官穿的服飾,半夜撞見的話你肯定會嚇死。英國的法官以及以前英聯邦国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的法官,頭上戴着一個披肩假髮,律師戴着小假髮。法官和律師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這種裝飾下的開庭,给人一種非常禮儀化的感覺。法官手中握一個槌子,這也成為法官的一個標誌,他要說話之前會先敲三下,說完話以後再敲三下。然後就休庭了。所有這些儀式化的場面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引自賀衛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詳見網頁http://viclee.spaces.live.com/blog/cns!34C42FABCC1F4BF3!1689.entry)
高亞雷在他所寫〈解讀律師法袍〉一文也提出類似觀點:「律師法袍以一種誇張的手法,與法官法袍以及法庭中的其他「行頭」、「道具」相配合,表明了一種異乎尋常,表明法庭是一個極為嚴肅重要的場所,開庭是一種極為嚴肅、重要的活動,……營造出法庭上的法律信仰氛圍,標明法庭是法律的領地,在這裡法律是最高也是唯一的權威,法律所體的現價值是最高的也是唯一的價值。」
也就是說,透過「法袍」之類行頭,使法官,律師等人,產生一種「獨立」、「權威」、「神格化」地位,在法庭,法官或律師或檢察官不是代表他們自己,而是各被賦予特殊角色,參與審判活動。
「在這種形式下,旁聽者被一整套的道具與法律表演者隔開,對『程序正義』和『訴訟正義』的追求被放到首要位置,突顯了程序和程序觀念,促使法律問题以法律方式進行專業化、技術化的處理。……法袍,象征一种角色「遮断」,將律師在法庭上的角色與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徹底分開,使世俗的偏見不能以世俗的眼光責難法庭上身披法袍的律师,也不能因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行,責難走出法庭、脱下法袍的律師。如果他們非要責難不可的话,去責難那套法袍好了。」
在台灣,上過法院的人一定會發現,在法庭裡,可以看見穿著黑色「法袍」的人,或正經危坐在法庭上,或行色匆匆穿梭法庭間。
同樣穿著「法袍」,如果再仔細分辨,還會發現這些人穿的袍子還有各種不同顏色呢!有的鑲藍邊、有的鑲紫邊、還有的鑲綠邊、也有的鑲紅邊或白邊,有的索性烏鴉鴉一片袍子黑到底。其實,這些穿著不同五顏六色「法袍」的人,可都是在法院負責執行職務的人呢!穿著法袍的傳統,可以把他想成,類如中國古代官員上早朝時須穿著官服一般。用不同顏色,代表不同身分。
在台灣,法袍顏色可是有法源基礎的喔!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的法律規定:法袍都是以黑色為底,而分別在袖口、領口以不同顏色區分不同的職務。律師是鑲白邊;法官是黑袍鑲藍邊;檢察官是黑袍鑲紫邊;公設辯護人是黑袍鑲綠邊;公證人是黑袍鑲紅邊;書記官是黑袍鑲黑邊。至於穿著時機,依該法第2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所以,當你看到有人在法庭穿上長長怪怪袍子,他們可不是耍帥或裝酷呢!而是表示他們正在「執行職務」呢!(如欲觀看台灣法官等人之實際法袍樣式圖片,請參考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m02.html# 五、審判庭的組成)
曾經有佛心者,想幫助被這些被藍,綠,紅,紫,黑、白袍子,弄到昏頭的人,因此編了一則笑話:「法官,就是青天大人嘛,法袍中間當然是藍色啊!律師,黑的講成白的,中間理所當然是白色的囉。檢察官,每次都辯得臉又紅又紫的,所以非紫色莫屬。公設辯護人,案件接都接不完,臉都綠了,所以是綠色。至於我們書記官,古早以前是用毛筆,寫字寫到手軟,滿手油墨,當然是黑色的啊!公證人,著紅袍,最喜氣,大紅燈籠高高掛,法院公證締良緣!」
是不是這樣生動比喻,一下子就可以從不同袍子顏色,認出不同法律從業人員和他們所負責的職務了呢! 4.法律寶寶
一般人對法律,都以為寫在「六法全書」(六法指的是「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各種行政法規的統稱的「行政法」。亦有人把「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列入六法之列。)實則法海無邊,法條千條萬條,六法充其量是最基本的六項屬性分類罷了。
我們的法律,差可比擬為它的媽媽是「立法院」,然後出生後,由爸爸,也就是總統來公布「法律」這孩子已經出生。關於前面所提到的最基本的六法,除了行政法,因為是統稱外,其餘五種法律,它們多是一、二年級和三年級的,堪稱「老古董」了。
不信?我列出來他們出生年月日和歲數,給各位瞧瞧:
憲法:民國36年1月1日生,今年70歲。
民法:這龐大家族,有可分五支:(1)民法總則18年10月10日生,今年98歲。(2) 民法債編19年5月5日生,今年97歲。(3) 民法物權編19年5月5日生,今年97歲。(4)民法親屬編20年5月5日生,今年96歲。(5)民法繼承編20年5月5日生,今年96歲。
民事訴訟法:民國24年7月1日生,今年82歲。
刑法:民國24年7月1日生,今年82歲。
刑事訴訟法:民國17年7月28日生,今年99歲。
由它們年齡和它們被生出來的大歷史背景下,民國17年到19年,不是兵荒馬亂「北伐抗戰時期」嗎?換句話說,那是正在內戰時期,一邊打戰,還能一邊「生」出法律孩子,真是強呢!
事實上,據法制史料記載,那時國民政府,就是撿現成的,人家前朝清廷在西方列強壓迫下,命沈家本、伍廷芳二人法律修訂大臣,開始派出精通外文大臣,把人家德國的、瑞士的,日本、美國的法律,東抄一點,西抄一點,就組成了上面的「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滿清政府來不及用上,就亡國了;國民政府忙著打內戰,哪有美國時間花很多時間重新研擬法案,乾脆把滿清政府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大清現行刑律」等法案,直接拿來用;後來隨政府播遷來台,那套法律,又再轉到第三手在台灣繼續用。照理說,法令制定,必先考察風俗民情,而後擬訂;施行後,必要驗收施行後利弊得失,定期追蹤改善,但從我們的根本大法,自出生以來,政經和社會環境,與當出設計時,所能預見社會土壤已大不相同,因此造成這套法典很不好用,多年來像一件舊衣服,縫縫補補,越補越大洞。
因為是根本大法,修起來勞師動眾,又花錢,至今沒人有大氣魄和洞見,認真檢討問題所在,重新制定一部真正適合我們的法典。只有遇到問題,才趕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方式。所以說先天法律設計已不良,後天又失調,有時實在讓執法者很頭大啊。
舉例而言,目前每遇重大惡性犯罪案件,法官對被告只判「無期徒刑」,不判死刑, 即引起被害者家屬、媒體及社會大眾將承審法官譏為「恐龍法官」。實則若我國刑法沒有不准假釋制度,「無期徒刑」後門很寬,只要被關一定期間,只要「假裝」一下或「真正」表現良好,不用多久時間,又是好漢一條,可以不用被關。這種情形,叫被害者家屬,和所有堅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民眾,情何以堪?凡法律規定和執行,不符大多數人民期待,此中必有黑洞和陳疴。
所以,法律寶寶要健康,成熟,必賴好好事先縝密建構、研討及事後定期追蹤檢討。以我觀察,我們的法律,仍須努力的是績效統計和自我偵錯、修正機制。不好用,沒辦法讓絕大多數人幸福的法條,就趁早打掉,重練吧!
5.律師的一天
律師是不是像電影演的,上班時在法庭雄辯滔滔?下班後談情說愛,吃喝玩樂?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形容,律師的一天生活,沒有比和時間賽跑更貼切的!當事人把他們攸關他們名譽、清白、財產等重大事情,交託到你手上,半點不能隨便。以下以隨機抽樣,把律師一天的流水帳寫出來,讀完,也許你對這份工作美好想像破滅,也或許你更能體會,身為律師就是在自己職務上,在情理法允許範圍,用歲月和青春,甚至是生命,為當事人最佳利益拼搏。
一上班,就開始寫某案的「綜合辯論意旨狀」,這個案子勝算是50%。正因為如此,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用的這篇辯論訴狀就非常重要了。可以說,勝負就在這一關。時間滴滴答答過去,我居然完全沒感覺。等到好不容易完成訴狀,居然已經是晚上八點多了。啊!明天有個案子要開庭,我方傳三個證人,準備詢問證人的問題清單還沒弄呢。還有從中午,電話答應當事人A先幫他弄的契約還沒弄呢!
用最快速度,一手把把菜和飯丟進微波爐中,另一隻手則開始裝訂剛剛寫完的訴狀,準備繕本,蓋章和寫好信封。剛好叮噹一聲,晚餐可以吃啦!打開電視,邊吃飯,邊瞧瞧今天發生什麼樣的新聞大事。二十分鐘過去,填飽肚子,繼續回到電腦前敲鍵盤,其間還喝了杯咖啡提了提神。半個鐘頭,弄完契約,然後打開電子信箱收信,回信,還有提醒客戶一些事情,常常一起腦力激盪的某律師同道看我在線上,又對幾個疑難法律問題,互相討論和交換意見;然後等把今天要開庭案子準備妥當,開始收拾公事包,確認律師袍、開庭卷宗、證物等等都放進公事包,終於可以收山睡覺,這個時候,已經凌晨一點多啦!
開庭的案子排在三點多,但因證人未進過法院,需要給證人一點心理建設,所以約好提早在法院碰面。包括證人和當事人,來了五個人,我一人對五個人,說不到幾句話,開庭時間就到啦。本來預計半個小時,法官可以問完三個證人。沒想到案子排在第一件,承審法官精神體力在最佳狀況,地毯式地把每個細節都問了,所以等到三個證人問完,走出法庭時,已經是六點啦。
庭訊結束後,當事人不放心,想知道今天戰況是喜還是憂,又抓住我,問了半個鐘頭的問題。從法院開車回到家,已經快晚上八點。才把公事包放下,另一攤當事人又來電詢問明天案子的事情,雖然此時已餓得頭昏眼花,沒力再多說一個字,還是得強打起精神,說完該說的,匆匆吃完飯,喝口茶,打開電腦收信,看信,回信,然後去法院網站調出今天開庭電子筆錄,把剛收到庭期通知,一一登錄到行事曆,看看明天行事曆,然後又開始寫另一個即將開庭的新狀,找資料……,回到週而復始的工作。
忙起來的時候,一整天可能沒機會講過半句廢話,連吃飯睡覺也只是中間的逗點而已......。很無聊嗎?很無趣嗎?根本沒想到那麼多耶!也沒有半點討厭,因為這就是我的工作。
你問我,我喜歡我的工作嗎?我還沒有想清楚,只先想明白了,無論如何,都要全力以赴。謝謝你讀了這封長長的信,當我們一起談起法律的這些事,你說,究竟好不好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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