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記事
◎瓦斯風波
⊕潘文良
日前,朋友的鄰居,要搬家,要朋友請人幫忙,搬一下洗衣機、冰箱、櫃子等,較重的東西。
阿文剛好到朋友家,於是‥就跟另一個朋友,去幫忙搬。
由於朋友鄰居,搬後的住處,使用的是「天然瓦斯」,於是‥便將原住處的兩桶「桶裝瓦斯」,一桶尚有瓦斯的,給了其樓下的鄰居,而另一桶空桶(十六公斤裝),則給了朋友。
該瓦斯桶,並非朋友所叫瓦斯行的桶子,便問阿文‥「你使用哪家瓦斯行的瓦斯?」空桶子,剛好是阿文所叫瓦斯行的桶子,於是便給了阿文,又道‥
「這桶子,檢驗日期還沒到,可以拿去瓦斯行『寄放』。」
阿文叫道‥「靠!原來多的瓦斯桶,可以寄放啊……」
朋友道‥「我以前開早餐店,有十幾桶瓦斯,後來早餐店收了,就將多餘的瓦斯桶,寄放在瓦斯行——若有朋友,剛好要叫瓦斯,就打個折,算個八百、一千給他,現在剩寄放五、六桶。」
第二天——
阿文下山去辦事,也就跑到瓦斯行,去問老闆娘‥「瓦斯桶,可以寄放嗎?」
老闆娘說‥「可以啊!」
阿文於是回到家,就將那支十六公斤裝的空桶,還有兩支二十公斤裝的空桶,載到瓦斯行去「寄放」,結果‥只有十六公斤裝的空桶,可以寄放。另兩支——
送瓦斯的師傳說‥「已經超過檢驗日期太久……不能用了,要報廢……你拿去回收場,看有沒有人要回收?」
阿文也只好說‥「算了!那就留給你們處理吧!」
師傳於是拿出紅色噴漆,在兩桶瓦斯桶上,噴了個叉(╳)。
阿文想想‥〔妹婿喜歡搞東搞西,上次就用瓦斯桶,改造了個火爐……桶子就留下來也好!〕於是,還是將兩支空桶子,給載了回家。
阿文今年六十歲啦!使用「○○媒氣行」的瓦斯,至少也超過四十年了吧!
最初,叫一桶瓦斯,給瓦斯爐用;後來,裝了熱水器,又叫了一桶瓦斯,給熱水器用。
後來,左鄰右舍的親戚,搬到山下去住——瓦斯桶,也就留給阿文使用。
阿文家,於是有「五支瓦斯桶」——輪流著用。
阿文每次叫瓦斯,都叫兩桶,因為‥家在山上,要是炒菜,炒到一半,沒了瓦斯;洗澡到一半,沒了瓦斯——要臨時叫瓦斯,白天還好,倘是晚上,那就不方便了,叫個兩桶「備用」,隨時都能更換。
為何一次,要叫兩桶? 因為想說‥
〔師傅送一桶,也是跑一趟;送二桶,也是跑一趟,就讓他少跑一趟!
如此,則可讓他省工、省油錢。〕
由於住家,離馬路(產業道路),還有一小段小路要走,機車雖可通行,但載著瓦斯,可也挺危險的,一不小心,有可能會掉到山溝裡(雖然不深),那就麻煩了。
於是‥每次都是挑個「沒下雨」的日子,自己將空瓦斯桶,抬到馬路邊去;
趁下山辦事,順路去瓦斯行叫瓦斯,先將錢付了,不急,讓師傅有空再送就行——
這樣,彼此都方便,不用特地約時間。
(如何要挑個「沒下雨」的日子?
因為覺得‥要是在又雨又冷的天氣,讓師傅送瓦斯,他會挺不好受的。)
就這麼的,一年過了又一年……
後來,兩個妹妹嫁了;父母過世了……如今,家裡只剩兄弟二人居住——
一桶二十公斤的瓦斯,居然用到快一年,才能用完;
本來,還有熱水器,但因家在山上,熱水器很容易故障。
家裡也有個大灶,山上木柴多,也就改用柴火燒熱水——
夏天,也只要洗冷水即可。
如是‥一次叫兩桶瓦斯……如今,大概要用三年。
阿文上次叫瓦斯,是去年(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很習慣地,還是叫了兩桶,結果‥到現在,還沒「開封」呢!
過去,總是用完了瓦斯,就叫瓦斯;師傅送來了,就用,從來也沒注意、也沒在意,什麼「瓦斯桶檢驗日期」。
(每次叫瓦斯,總會跟老闆娘交待‥「桶子送新一點的,好能用得久一點!」
但這也只是覺得‥山上濕氣重,瓦斯桶,容易退色、生鏽,實在不好意思——
而非考慮什麼「檢驗日期」——
要是有灰色油漆的話,阿文真會很樂意,幫瓦斯桶,擦一擦油漆的。)
今日(一月廿五日)一早,一時心起,也就去檢查了一下,瓦斯桶的「標示」,結果發現‥
一桶出廠日期‥民國八十二年二月;
定期檢驗日期‥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下次檢驗日期‥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一桶出廠日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定期檢驗日期‥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
下次檢驗日期‥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一日。
上網查尋得知‥瓦斯桶鋼瓶,使用年限為三十年,超過三十年,不得使用。
哇靠!瓦斯行師傅,居然送來一桶‥「滿三十年」的桶子……
阿文一用,豈不要超過三十年了?
阿文下次,再叫瓦斯時——師傅會不會就以「桶子已超過三十年」為由,因而「拒收」了呢?
這下,該怎麼是好呀?
去詢問(抗議)瓦斯行老闆娘‥「如何送來一桶‥『滿三十年』的桶子?」
一、予以退費。
二、予以寄放,有需要時,再去載回來用。
二、換一桶新的。
四、就擺著用,用完再叫——先說好‥不得拒收桶子。
還是繼續裝作「不知道」? 像往常一樣,用完了,就叫瓦斯——
等著看看,會是什麼結果?
如此「測驗」一下‥該瓦斯業者的「誠信」如何?
(陰謀論‥
每次叫瓦斯,店家都會「登錄電腦」。
店家從來也沒告知阿文‥瓦斯桶若使用超過一年,要加收二百元的使用費——
知道阿文用得久,就「故意」載一支「滿三十年的」桶子……
等阿文再叫瓦斯時,就超過三十年,可以「拒收」,
如此,也就能甩掉一支,逾三十年的瓦斯桶了!
・阿文還是寧願選擇相信‥那只是師傅,隨機載來的而已!)
上網查尋得知‥
民國一〇七年三月廿三日起,內政部會銜經濟部,發布‥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如下‥
一、讓瓦斯使用安全有保障。
瓦斯行應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告知消費者,
並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
二、下次檢驗日期。
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
至少應有十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
三、瓦斯沒用完,可退費。
瓦斯行換桶時,桶內若有殘氣,應以回收瓦斯桶當日之交易價格,
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
四、瓦斯桶保證金,可退還。
簽契約前,應釐清瓦斯桶保證金之給付情形,不用瓦斯桶時,可向瓦斯行,
拿回保證金。
五、瓦斯桶用太久,要付容器使用費。
若瓦斯桶一次使用,超過一年,瓦斯行會酌收使用費——
逾一年歸還者,要付二百元的容器使用費(不得逾二百元);
逾二年歸還者,要付四百元的容器使用費(不得逾四百元),
五、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按規定,如理說‥
瓦斯桶鋼瓶資產,屬於瓦斯業者所有——
用戶不用瓦斯時,想退回瓦斯行,瓦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瓦斯桶。
就算鋼瓶已逾三十年,不得再使用——
瓦斯桶使用,超過一年歸還,付二百元容器使用費(不得逾二百元);
瓦斯桶使用,超過二年歸還,付四百元容器使用費(不得逾四百元)。
如此,當初的保證金,若為一千元,則得由其中扣除,
退給用戶八百元,或六百元,這也才合理合情。
但民國一〇七年以前的「老客戶」,大多數,根本也沒簽什麼「契約」——
瓦斯行,往往會以種種理由而拒收;
若未逾三十年的,可能也只會以「二百元」,購回打發——
根本就是要讓消費者,當冤大頭!
阿文又想去「據理力爭‥消費者權益」,又想‥
〔算了!罷了!少去找氣受吧!
就算他再拒收,那支民國八十二年的桶子,也不過少賺了八百元——
何況,桶子原本就不是阿文家的,本來就沒有?
就用它,來測試瓦斯業者的「誠信」吧!
要是沒啥誠信,那以後,若有朋友,剛好要「新購瓦斯」,
那保證不會推薦,該瓦斯行的!〕 卻又想‥
〔這樣,為了「省事」,會不會是在「姑息養奸」呢?〕
欲知結果如何? 咱們下回分曉!
■相關訊息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保障自身消費權益,瓦斯桶請簽「供氣定型化契約」。
https://119.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5497&s=7689325
▽行政院。日期:(2018)107.09.21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72347b72-8744-48ad-88b5-1e9ce0aae9e6
▽消防署。2017.04.18.二
◎拒收逾期瓦斯桶,確認檢驗期限保安全。
https://www.facebook.com/NFA999/photos/a.454851824681577/774253446074745/
■桶裝瓦斯糾紛
▽民視新聞網。2017.12.14.四 12:32:32
◎瓦斯鋼瓶二年沒檢驗,消費者怒控消防局瀆職!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7C14U01M1
▽民視新聞。2022.10.02.日
◎叫瓦斯引糾紛,花一千送舊桶?民眾:坑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pHNnOC2lTA
▽民視新聞網。2022.10.02.日 15:06:26
◎回收報廢瓦斯桶!花一千買新桶,卻「送舊的」。民眾喊坑人!業者急澄。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2A02U05M1
▽ETtoday新聞雲>生活。2021.03.26.週五 10:56:00
◎過期空瓦斯桶被原店家拒收,內行人給原因:抓包最貴罰十萬!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326/1946805.htm
■附錄
瓦斯桶合格標示之辨識如下‥
【顏色】
暗紅色,表示該容器,經製造(進口)商認可合格,為五年內之新容器;
藍色,代表該容器,為瓶齡超過五年,經過定期檢驗合格之容器。
【下次檢驗期限】
此欄位所載日期,代表容器需送往檢驗場,進行定期檢驗之日期,
倘購買液化石油氣之當日,已過了下次檢驗期限上,所記載之日期,
應立刻向瓦斯行反映。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用來計算此容器之瓶齡。
倘容器已出廠(瓶齡)超過三十年,則不可再繼續使用。
■附錄:常見問題
問‥瓦斯行送來過期(逾下次檢驗期限)的瓦斯桶,該怎麼處理呢?
答‥請馬上向當地消防機關檢舉!
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4規定,瓦斯行業者,應於瓦斯桶合格標示的下次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才可以繼續使用。
問‥使用瓦斯桶,超過下次檢驗期限,瓦斯行,可以加收檢驗費嗎?
答‥答案是「不行」!
依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第8條規定,
容器檢驗費由瓦斯行負擔,瓦斯行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但如消費者,使用同一容器,超過一年,瓦斯行得收取容器使用費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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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小型紅泥膠布沼氣袋》。2024.03.08.五 20:3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76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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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舖「新聞台。潘文良著作集」。
◎潘文良《瓦斯風波》。2024.01.25.四 10:0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17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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