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金格隆著《媒體現形:混沌時代瀕臨意識邊緣》(商務,2003)
人類是否有能力統禦媒體,把它當作純粹的工具,以實現自己的意志?答案是讓人悲觀的:人本身的思想與意志,正不知不覺受著瀰漫於他周遭的媒體所引導與限制。
法蘭克‧金格隆在他這本卓越且具預警性的著作中,描述大眾傳播──尤其是電子媒體科技,創造了我們的生活空間,當我們利用著它;它也利用著我們。
媒體以不同模式的感知來解讀我們的經驗,將我們擠壓在虛與實、簡單化與複雜化的矛盾當中,並在其間過程把豐富而自然的生命轉化成虛擬的單純化──用截取的錄像與語音妄下結論,令事實與真理淪為卡通化、娛樂化與表像化。
當電子媒體以日漸複雜的科技儀器簡化著人類經驗時,它必然傾向於對真實世界的複雜脈絡多所壓抑與隱瞞,而這種將事實棄而不顧的窘境也威脅著人類感知上的一種平衡,間接導致了政治、經濟與個人的焦慮感。
如何從媒體迷宮當中脫困,重拾混沌邊緣的意義真諦,正是作者思考的重點。
「媒體監督」一詞如何英譯? by陳錫蕃
國內各界對於「媒體監督」一詞已習以為常,馴至認為媒體監督是一種權力 (Power),那麼媒體監督一詞的英譯就必然是“the media’s oversight power ”,但是媒體並無此種power,因為所有的power 均由憲法授予,或由憲法授權立法授予。故權力雖有憲法權力 (constitutional power)或法律權力(legal power或legal authority),惟兩者皆來自於憲法。在三權分立的國家,憲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我國五權憲法的國家中,憲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五權,憲法並未授予媒體任何權力(power)。
一般人所稱媒體監督政府之權,實際上,此權係指權利(right)。此與新聞自由 (在我國為言論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同義。一般人民也有監督政府之權利(right)。其中,最重要的有選舉罷免權 (right to vote)。人民當然也有言論、出版自由,但不一定人人都有財力創辦媒體事業。有財力創辦媒體事業者,除上述一般人民的權利(right)外,還多了一項新聞自由,但是絕不能說有財力創辦媒體就取得了憲法上或法律上的power。這是天大的誤會,因為憲法既沒有賦予此項power,當然無法取得power。另外,即使有財力可以創辦媒體事業,能否受到民眾肯定或是歡迎,也需視媒體之品質與經營能力,並非所有媒體都具有影響力。
事實上,一般媒體機構具雙重身份。在行使新聞自由時,為新聞機構,享受新聞自由。在作為一般營利事業時為一企業。小焉者為家族企業;中焉者為股東企業;大焉者為公司企業。美國紐約時報即為華爾街上市公司之一。企業在賺錢時是要納稅的,但此不影響其作為新聞機構所享之新聞自由。
以上所述,在西方國家可說是普通常識,但在我國討論起來非常吃力,因為必有人提出第四權之說。現在只好從第四權說起:
一、「第四階級」的意涵及出處
百科全書,以及《辭海》、《辭源》及各種辭典,均未收錄「第四權」一詞,唯有the fourth estate一詞,其中以《大美百科全書》較為詳細:指封建時代社會三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以外的第四階級。最初另有所指,如軍隊及暴民,直至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為止。(fourth estate, a term commonly applied to the public press. It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se of “estate ” to signify the three traditional social orders of feudal society--the lords spiritual, lords temporal, and commons--and formerly was applied to other groups, such as the army and the mob, until journalists claimed the title.)
至於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則得拜喀萊爾(Thomas Carlyle)之賜,他描述當時的英國國會說:「柏克說在國會中有三個階級;但是,在遠處的那個記者席,卻坐著比他們更重要的第四階級。這不是比喻之辭或詼諧的說法:這是一個事實--在現代對我們非常之重要。」此係媒體被稱為第四階級的出處。
二、「第四階級理論」的意涵與出處
首先要說明的是,筆者認定the fourth estate theory譯為「第四權理論」實為誤譯之依據。
國內學者林子儀教授所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一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月旦出版公司出版)中,明確指出:「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 (an institutional right)……本文將提出『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作為說明憲法為何要保障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第六十六頁)林教授並在同頁附註中,說明:「the fourth estate theory,國內學者一般將之譯為『第四權理論』,我也採用該譯名。但如依其原文之意思以及美國聯邦法最高法院史都瓦特大法官在引用該名詞時所示,似應將之譯為『第四階級理論』……」雲雲。
究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已故)是怎麼說的呢?他在專文”Or of the Press”(26, Hastings Law Journal, 1975)中,推論美國憲法對新聞自主制度(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有所保障,進而詳細論述。美國習法的人,尤其是大法官,遣詞用字都十分的嚴謹。值得注意的是,史都瓦特談的是美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a free press),他說: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外創立一個第四機構作為三權的另一制衡)。而非說”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within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other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內創立一個第四機構用以制衡其他三權)。
事實上,這篇文章是史都瓦特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日在耶魯法學院一百五十週年紀念大會中的講詞,文中所一再強調的是,新聞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新聞界有權利及特權或責任(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d press)。由此可知,史都瓦特大法官認定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而非權力(power)。
三、國外有無「政府的第四部門」的說法
上面提到林子儀教授所稱,國內學者一般將the fourth estate theory譯為「第四權理論」,故從之。惟何人何時開始作此譯法,則手邊無參考書可資查證。至於國外有無指新聞界是「政府的第四部門」(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第四權」(the fourth power)呢?很有趣的是,答案是:有的,但遭到學者的駁斥。美國密蘇裏大學新聞學教授梅裏爾(John C. Merrill)的著作《自由之必要:新聞自主的哲學》(The Imperative of Freedom, a Philosophy of Journalistic Autonomy),認為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是美國自由主義派三大神話之一,美國憲法當然沒有給新聞界這種地位,雖然許多人聲稱能在憲法上,為新聞界「讀出這些責任」。
梅裏爾教授說:「第三個神話是:許多美國人相信新聞界是美國政府非正式、但非常真實的一部份。也有人認為新聞界是政府濫權的監督者或制衡,是政府的對手。」「傳播此種神話的書刊汗牛充棟:新聞學院、報社、電臺、新聞團體中到處散播這種觀念,以致不知美國歷史者,倘初至該國,真以為新聞記者是由人民選舉出來,以擔負某一項特殊的公共功能。」
「英國人僅不經意地指國會的記者席為『第四階級』,而橫過大西洋,「階級」變成「政府部門」(權)了。」
「通常,當『政府第四部門』(第四權)一詞,在文章、書籍、演講詞中出現時,這個詞用得不經意而含糊,作者亦不刻意來澄清它的意涵。道格拉斯.凱特的名著:《政府的第四部門》(第四權)(一九五九)就是一好例子。他並沒有說明是誰賦予新聞界這種地位,新聞界真的想要或接受這種地位嗎?」
「倘若新聞界是政府的『制衡』,則置新聞界於政府之外,這麼一來,就與『第四權』的概念相矛盾。因為新聞界不可能既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權),又是政府的『制衡』。可以確定的是:新聞界並不是政府的一部份:它是私人企業。」
「在三權中,有兩權是人民選舉產生的,另一權(筆者按指司法)則由民選官員任命。『第四權』是如何決定的?既非人民選舉,亦非任命。他們進入這一行就好像五金行老闆開店一樣。」
「或許新聞界自認為是政府的一部份,或政府的制衡,或某一種監督者。美國憲法當然沒有賦予他們這種地位,雖然許多人可以在憲法『讀到』這些屬於新聞界的責任。」
因此,我們似乎不可能認定新聞界是「政府的第四部門」,而簡稱為「第四權」(the fourth power)。
當前社會各界主張加強英語教學,一個名詞既是舶來品,必須知道這英譯應如何還原。
四、「第四權」英譯時應如何還原?
筆者之所以一再撰文,呼籲各位新聞界先進重視這個問題,內心真正憂慮者,其實是這一詞中譯後的還原問題。倘國內的青年學者及新聞同業用慣了「第四權」,且不加引號,到了國外進修,勢必很自然的將此一詞還原為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the fourth power, 且認定此為定論,而非一種理論。
林子儀教授提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亦知照其本義應該譯為「第四階級理論」,其後雖改譯為「第四權理論」,其為「理論」則一也。
教科書教了數十年的「進化論」、「相對論」,至今都還是一種理論,還原時必須為the theory of evolution和the theory of relativity。這就是筆者建議提到「第四權」時,至少應加引號的原因。
倘若各位新聞界先進認為青年學生及新聞同業在國外可侃侃而談:「媒體是第四權(The organized press is 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the fourth power)」,而對方的社會各界均能接受的話,則筆者的建議就似嫌多慮了。
反之,倘對方社會並無這種認知,而我們逕將「第四權」一詞如此還原成英文,極可能造成雙方溝通之誤會及障礙,可不慎哉!
五、結語
筆者也想藉這篇短文說明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不是一種權力(power)。「媒體監督政府」這句話中所指的監督是一般性監督,是要依法行使的。同時「媒體可以監督政府」這句話,其內涵應當是就媒體的影響力而言,而非在行政、立法與司法之外,另設第四部門。所謂「媒體可以監督政府」指的是透過媒體資訊的散播,因而對大眾輿論造成一定的影響,形成輿論,而民眾最後則可能透過選票,來影響政府;或是政府在決策過程中會預先考慮媒體可能在輿論上對其執政或施政造成某一程度影響的情況下,有所作為或不作為,所形成的一種無形的箝制作用(check)。在民主國家,媒體此種影響力,時常可見。但必須注意的是,對輿論的影響,並非只有媒體,在某些國家中,教會就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例如菲律賓的天主教會便為一例。
同樣的,一般人民對政府的監督,也需依據憲法的規定行使。易言之,咱們可以說,媒體有監督政府的權利(right),而非媒體有監督政府的權力(power),其理至明。
有關「第四權理論」一詞,筆者上文曾說明來自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此詞實係誤譯,宜譯為「第四階級理論」,用意是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國內誤譯為「第四權理論」後,嗣簡稱「第四權」,另又有人將引號去掉,便成第四權,繼又將此一權字解釋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power),離題遠矣。況我國所採者為五權憲法,倘憲法所定各權之外果真尚有一權,則應為第六權,何來「第四權」耶?
明乎此,媒體既無power監督政府,所以在西方國家他們常說媒體對政府是擔任對立角色的(adversarial role)。媒體,除中性報導文字外,可以寫社論、作評論、並進行調查式報導(investigative reporting)。後者在水門案中,尤凸顯其重要性。因此媒體監督一詞在英譯時決不能提到power一字,最好譯為 “ media's responsibility as a watchdog.”
以上所言,決無貶損新聞自由或有降低媒體重要性之意,而是藉此機會說明媒體在法律上之地位。在民主國家,媒體決非政府的傳聲筒(mouthpiece), 更沒有義務附和政府,而是採取超然報導立場,另一方面,各界也必須對新聞自由予以絕對的尊重才是。
http://www.npf.org.tw/post/1/1744
另參本館:
提升網路訊息 網路解憂丸 電玩與暴力 公告:電腦故障 網軍與美人計 電腦病毒成人了 《誰在操縱我們》 《明窺狂國家》 全民監看 四種深喉嚨 政治竊聽 誰敢監聽馬 色情入侵網站 《網路裡的小孩》 《童年的消逝》 《兒童與電視》 虛擬性愛 自拍無罪 上傳有理 搜尋成癮 人肉搜索 啥是部落族 部落格大賽 誰是宅族 越寫,越聰明? 越讀,越聰明? 《電子書》 《出版大崩潰》《知識經濟》的無价 《數位海盜的正義》《著作權保護了誰》 部落格賺錢術 《商業裸體革命》 《網路淘金》 宅經濟《誰沒部落格》《誰在上網》《圈套/搜密/駭客》《電腦叛客》
媒體也重北輕南 誰伸手入媒體 自作孽的中時 猜誰猜的準 中國時報又變「給我報報」了? 聯合報變經濟日報 聯經的農改內戰 自由造假 誰的民視 三立也該倒了吧 馬上轉型 馬上轉頭 壹淫媒 媒體殺人 公視怎麼了 名嘴生存之道 名嘴伶牙利齒 邪者叫獸名嘴 局長?名嘴? 《地下電台》 四種深喉嚨 院士之怒 吃飯配電視 N死死活起來了 N死死能幹啥 NCC新生 《脫口亂秀》 投票行為如流水 隱性選民 民調魔數
《電視新聞》 這樣的《思考電視》 《理解媒介》《誰在操縱我們》 《美國電視的源流與演變》 《中國電視產業的危機與轉機》 《電子殖民主義》 《電視紀錄片創作》 《政治傳播學》 《政治廣告與選舉》 《解構廣電媒體》 《地下電台》 《MTV的意義空間》《質疑資訊社會》《大媒體潮》《多媒體革命》《媒體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