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的《利益團體政治:一本探討金權政治的書》(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4)以利益團體的祖媽美國為研究主體,後三章則析判國民黨的金權政治。
啥國民黨的金權政治?和前書評《黑金》一樣不夠精確:實則是李豋輝政權的「黑金」,以及陳水扁政權的「綠金」。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07583376/20080601101911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04857140/20080321061224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07049936/20080517063022/
別說政黨,在資本主義下,連崇高的教育和神聖的宗教,全都難免。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6312/20061108065827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99731685/20071205064356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05892742/20080415062822/
利益團體與教育>吳晉同 嘉義大學教政所
一、 利益團體的定義
政府的一切行動往往影響著人民的生活,而從另一方面來說,人民的行動也
可以影響政府。然大多數的情況下,人名並非用個人的身份去影響政府決策,而是採取一種集體行動。因此利益團體是個人的集合體,目的是影響公共政策,以達到特定目的(彭懷恩, 2004)。而利益團體本身總是聚焦於一狹隘的議題問題,他們總是關心某特定團體的特殊活動或利益,而較少有廣泛的計畫
二、 利益團體的特色
利益團體是指具有合法性、組織性的集會結社,會從事定型的組織化活動,以代表成員的利益,因此主要有以下的特色。
(一)成員關注自身利益
切身利益可以說是利益團體形成的主要原因,這亦成為利益團體的共同利益之基礎。
(二)具有特定的組織目標與受益對象
每一個利益團體都有特定的組織目標與受益對象,從而使具有共同社會身份或具有相同觀點的人們聚合起來。
(三)不屬於政府的正式組織
利益團體不屬於政府的內部組織之一,所以對於政策無法直接介入。即使他們與政府在運作過程中密切往來,致力於影響公共決策,但是它們仍然免於受其控制,與政府還是分隔對立的。
(四)經由管道提出特定主張,影響公共政策
利益團體內部都是相同利益的人們自動組織起來,經由適當的管道、參與表達意見,向政府提出特定的利益要求,以影響公共決策。
三、利益團體的分類
利益團體又稱為壓力團體,是民主國家人民結社企圖影響公共政策,以有利於團體的成員或目標。根據學者分類,利益團體有四類:
(一)組合型:即社團的結社組織,為民主國家最常見的利益團體。
(二)制度型:指存在於政府之中的官僚機構,爭取自己機關的利益。
(三)非組合型:指社群認同的團體,建立在共同社會特徵或屬性上的社群。
(四)失序型:非法手段爭取公共利益的利益團體,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危險。
四、利益團體與政黨的不同
(一)目的不同:利益團體爭取公共政策,政黨爭取公共職位。
(二)功能不同:利益團體是利益表達,政黨是利益匯聚。
(三)負責對象不同:利益團體是團體成員,政黨是全國國民。
(四)主張彈性不同:利益團體較僵化,政黨較有彈性。
五、利益團體的正反不同意見
各家學者對於利益團體的存在各有其正反論述,利益團體在某方面可以成為人民向政府發聲的管道,但也有可能在利益溝通的過程中,加深政治與社會的不平等,以下申論其正反不同意見。
(一)贊成利益團體的論點:
1.藉由利益團體的表達和提出被政黨所忽略的觀點,以及提供在大選和大選之間,影響政府的方法而強化的代議功能。
2.他們促成辯論和討論,因而產生資訊充足和教育良好的選民,同時亦增進公共政策的品質。
3.他們藉有別於傳統政黨政治之另一種選擇的提供和草根行動主義機會的提供,擴展了政治參與的範圍。
4.他們制衡了政府的權力,以及在過程上,因確保國家受到充滿活力之市民社會的制衡而保衛了自由。
5.他們藉由提供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溝通管道,使輸出項和輸入項一致,而有助於維持政治的穩定。
(二)反對利益團體的論點:
1.因增強有錢有勢者(在財務上、教育上及組織上或其他資源均良好)的聲音,而造成根深蒂固的政治不平等。
2.他們在社會上和政治上是分裂的,他們關心特定而非普遍的議題,主張有別於社會整體利益的少數人利益。
3.他們實行不具法定效力的權力,其領導者(不像政治人物)是沒有公共責任感的,而他們的影響力也略過代議的過程。
4.他們的影響力係透過不受公共監督之談判和交易的方式,而傾向使決策過程封閉化及更神秘化。
5.他們使社會變的無法治理,他們造成阻礙政府活動及使政策無法推行的既得利益。
六、利益團體對教育的影響與衝擊
在現今的教育體系中,利益團體常常對教育政策的制訂造成相當的影響力,利益團體一方面藉由影響教育政策來彰顯自我的發聲,一方面也突顯出自我的權力價值,而利益團體在教育政策上的影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面:
(一)課程的制訂與編選
學校課程在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上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利益團體常常為了彰顯自我的存在,而控制國家課程的制訂與發展,如英國國定課程,便是在許多利益團體的互相協調妥協中完成。
(二)教育政策的制訂與推廣
利益團體經常會藉由參與教育政策的制訂,並且將其意見滲透到政策制訂中,各利益團體會藉由參與其相關的教育政策,來替本身發聲與彰顯權力。
七、結論
現今的利益團體不論在政治、社會與教育上都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其本身在正向功能上,可以有助於為少數弱勢者發聲,使其免於淪為社會中默默的一群,但利益團體一旦過度干預國家政策的制訂、甚至是教育發展,則將讓利益團體從弱勢發聲者變成另一個壓迫者,因此,如何在兩者間取得最佳的平衡點,是相當值得加以思考的課題。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62/62-15.htm
是“宗教之旅”,還是政治遊說?
在少數西方政客的精心安排下,08年4月10日,十四世達賴飛抵美國西雅圖,開始了他竄訪少數歐美國家的政治之旅。有報道說,下個月達賴還將訪問德國。法國外長庫什內此前也曾表示,歐洲聯盟近期可能邀請達賴訪問布魯塞爾。
盡管達賴一再聲稱,他此行純屬“宗教之旅”,“與政治無關”,目的是爲了“促進世界和平與宗教和諧”,然而達賴的這一派胡言恐怕連他自己都不會相信。
一個口口聲聲自稱“釋迦比丘”的人,不去篤信佛教的國家而偏偏要到大洋彼岸去與幾個基督教國家搞“宗教和諧”,這本身就說明了問題。4月22日,巴黎議會不顧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反對,公然通過授予達賴“巴黎榮譽市民”的決議,這難道“與政治無關”?英國《衛報》4月22日報道,達賴將在下個月向英國的一個議員委員會“提供有關西藏人權狀況的證據”,這難道又是“宗教和諧”?
13日達賴在西雅圖會見記者時,就露出了狐狸尾巴:“擔心西藏形勢發展導致北京加大對西藏的鎮壓”,“如果中央政府撤軍”,將“呼籲停止抗議”。連德國《明星周刊》也看出端倪:“達賴喇嘛並不是純潔的天使,而是一個外交家”。
達賴之所以選擇歐美而不是其他地方抛售他的政治主張,是因爲這裏有人替他分裂祖國的活動“埋單”。
上世紀60年代,美國中央情報局“西藏計劃”開出了給予達賴集團173.5萬美元支持的年度“預算”,其中“支持在尼泊爾的2100名西藏遊擊隊50萬美元;給達賴的津貼8萬美元”,預算不久就得到了批准。
80年代以後,美國對達賴集團“民主活動”的支持改由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接手,這是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組織”,有證據表明其活動資金直接來自中情局。2002年至2006年,NED先後向達賴集團提供了135.77萬美元的專項資金援助。今年2月27日,達賴集團“九?十?三運動”還向NED緊急申請了“活動家們應對危險時期的資金”。除了NED外,美國國務院還公開通過“西藏人人道主義援助基金”,爲“西藏流亡政府”提供資金援助。
4月21日,達賴在“會見”美國副國務卿葆拉?多布裏揚斯基時吐露了“心聲”:“我們需要你們的幫助。” 這位曾11次會晤達賴的美國“西藏問題特別協調員”,在《華盛頓郵報》撰文攻擊“西藏事件”:“反映了中國政府長期以來對西藏宗教、文化和其他自由的壓制”。
達賴口口聲聲“與政治無關”,然而,他在“出訪”美、德、法、英期間將頻頻“會見”反華政要的安排證明他在說謊。即將出訪拉美的德國總理默克爾公開表示,“稍後我一定會再和他會晤”,而英國首相戈登?布朗也將在“達賴喇嘛訪英期間與他會面”。
4月8日,德國外交政策網站爆出驚天黑幕:德國外交部一個很大程度上由德國政府提供資金的前沿組織——德裏希——瑙曼基金會,“起決定作用地參與了當前的反華西藏運動的准備工作”。
去年5月,這個組織在布魯塞爾召開“聲援西藏團體第五次國際會議”,“西藏流亡政府”“總理”桑東仁波切、達賴特使、美國副國務卿葆拉?多布裏揚斯基以及36個“西藏團體”、145個支持“西藏獨立”的組織參加了會議。會議通過的一份“未來數年西藏運動路線圖”的“行動計劃”,直接導致了拉薩“3?14”暴力事件和一系列破壞北京奧運會火炬傳遞活動。會議還網羅了一批反華分子組成“西藏之隊”,以實施“行動計劃”,其中不乏搶奪金晶火炬的洛桑?甘丹之流的暴徒。
事實充分表明,達賴竄訪少數歐美國家並非什麽“宗教之旅”,而是赤裸裸的“政治遊說”,其意圖再也明顯不過:一是向西方主子邀功請賞,二是與西方反華勢力共商反華大計。4月13日,在西雅圖的集會上,盤旋上空的一架飛機拉出了“達賴停止支持暴亂”的巨幅標語——達賴的拙劣伎倆永遠騙不過世人的眼睛。 (責任編輯 巴桑旺姆)
http://www.chinatibetnews.com.cn/GB/channel2/22/200804/28/82155.html
《上帝代表華盛頓》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1756048/20060227072603
美國利益集團如何影響政府
利益團體怎樣影響政府?研究利益團體的學者們認爲,在美國國會、行政當局和利益團體之間存在著一個非正式的“鐵三角”關系。雖然有時某一任總統或某一屆國會曾試圖改變這種關系,但很少有人懷疑利益團體在滲透美國政府方面的能量。
大體來說,美國利益集團影響政府的方法有兩種。一是通過政治捐款,支持國會議員和總統當選,進而影響政府決策。二是對具體問題向國會議員和政府官員進行有針對性的遊說,並借助媒體,使得一項具體政策被通過或被拒絕。在首都華盛頓的遊說組織很多,如美國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全國有線電視協會(National Cable Television Association)、西愛拉俱樂部(SierraClub)等有組織的遊說機構,也有成千上萬的律師、卸任議員及其助手、前任行政當局官員和公關專家組成的遊說公司,被一些利益團體所雇用爲一項具體法案和問題而遊說。也有爲大學、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外國政府工作的遊說公司。大多數的利益團體代表行業和組織。
對美國政府的遊說一般分爲兩種。一種是內部遊說,一種是外部遊說。內部遊說較爲傳統,一般通過遊說人和國會議員或行政當局官員的私下接觸。成功的遊說專家必須有接觸重要決策者的機會,有一系列的關系網,精通政策制定程序,有華盛頓生活的經驗並且必須有錢。前議員、前官員甚至一些高官的兒女都在華盛頓通過私人關系爲一些商業團體進行遊說。金錢是成功遊說的根本保證。雖然不能直接賄賂,但可以通過邀請議員們到一些昂貴的旅遊勝地開會和參加慈善性質的活動,請他們出去打高爾夫球、舞會、郊遊等各色活動,來了解法案制定的內幕,最終達到影響決策的目的。近年來外部遊說也發展很快。這種遊說不是集中在華盛頓而是作“草根性”的遊說。許多組織調動起自己的會員在外地來喚起或影響大衆,通過向議員寫信、發電報、利用當地媒體宣傳自己的主張等方式,從外部對議員們産生壓力。由于絕大多數議員們都希望連任,這種來自下面的呼聲經常能得到議員們的重視。
由于遊說政治的需要,美國政治制度中發展出一種特殊的機制――政治活動委員會制度(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簡稱PAC。這是由各行業團體、專業團體、商會、貿易商會、工會等組成的組織。他們向利益團體收取會費,統籌捐款給議員候選人,換取他們在當選後以其職務上的權限來回饋捐款團體。也就是說,用金錢購買對立法的影響力。
由于總統選舉同樣需要大量的捐款經費,對行政當局的遊說和滲透也十分明顯,總統接受非法政治獻金的事也有所聞。克林頓總統1993年就任之初,就曾經任命了一批在1992年競選期間對他捐款較多的人擔任美國駐外大使。據報道,捐款多少與外派國家關系密切,捐得越多的人可以得到越爲輕松的閑差。例如,捐款排名第一的杭特(捐32.8萬美元),任命出使奧地利,其次是唐布許(捐25.2萬美元),出使荷蘭;第三名的羅倫斯(捐19.6萬美元)出使瑞士;第四名艾爾森(捐18.2萬美元),出使丹麥;其余依次被派駐法國、比利時等國。派駐聯合國的女大使奧爾布萊特對克林頓總統捐贈的競選經費在十名捐款大使中排名第九,僅爲2.9萬美元。1995年7月,據美國媒體披露,民主黨爲1996 年總統競選募捐向可能捐款的對象開出清單,只要肯花錢,總統、副總統、第一夫人和第二夫人都能見到。按花錢多少,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禮遇:捐10萬,可以分別同克林頓總統和戈爾副總統吃兩頓飯,可以參加民主黨到國外的貿易代表團,捐5 萬可以應邀參加克林頓總統的酒會,並與戈爾副總統共進晚餐,捐1萬元可以參加克林頓總統的酒會等。1996年,克林頓總統爲了募捐,前後參加了237次這類募捐活動,有時他甚至在同一晚上在華盛頓同一家旅館裏參加兩個晚餐會。此一清單曝光後,引起美國公衆強烈不滿。近年來,許多美國精英呼籲改革美國的競選制度,國會也通過了一些法律,對政治捐款做出一些限制。但競選募捐的作法並沒有根本改變,美國金錢政治的本質也沒有改變。
快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和互聯網的出現與興起,使美國的遊說活動又出現了新的特點,越來越多的利益團體開始在網上活動。互聯網成爲了利益團體和許多非政府組織(非贏利組織)遊說的便捷而又成本低廉的工具。許多單一目標的遊說組織通常只有幾個人和一部電腦,但他們可以通過互聯網跨越國界,宣傳自己的主張,招攬同情者,結識盟友,向政府和地方議員施加壓力。這些組織的影響力日益增大,他們甚至稱自己爲企業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門”。1999年11月底世貿組織西雅圖會議期間,這些組織便顯示了他們的威力,而互聯網對他們的成功組織提供了便利。
在外交事務方面,遊說團體通常采用第二種方法,即對具體問題向國會和行政當局進行有針對性的遊說,並借助媒體力量,造成一定聲勢,推動和阻止某一項政策的出臺。利益團體在“鐵三角”中有時會幫助行政當局爲某一項政策遊說國會,有時又會幫助國會向行政當局施壓,完全取決于所涉及的問題。美國對華政策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籠統地說,有三大利益群體試圖影響美國對華政策,每一群體對決策的影響各不相同,而且又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公衆輿論的影響,第一個群體是關心戰略利益和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導彈和核武擴散――的人士和政府官員,他們希望最小程度的公衆介入,因爲在他們眼中外交政策制定權本應屬于政府中的行政當局。但當反華勢力將“中國核盜竊案”同美國國家安全挂鈎後,相當一部分公衆開始從另一個角度關心中國對美可能構成的“戰略威脅”。第二個群體是那些主要關心經濟和商業利益的人士,他們希望溫和程度的公衆參與,希望公衆能支持開放式的貿易體系,鼓勵一些非外交的機構(如商務部)的介入,但是也不希望這些部門過于注重中國的具體情況。那些有經濟利益的團體希望白宮具有裁定權,可以將政策從國務院和國防部的意向上偏向那些考慮經濟利益更多的部門。第三是那些主要關注人權的利益群體,他們希望在中國問題上有很高程度的公衆興趣,因此可以平衡來自行政當局內部在貿易和戰略問題上的考慮,所以他們選擇與公衆輿論最近的政府部門――國會做工作。
影響利益團體能力的因素包括他們各自的策略和他們內部團結的持續性。在這方面,美國企業界一直占據上風。首先,企業界在支持中國最惠國待遇上的聯合與他們在其他貿易、規範化和財政政策上的聯合幾乎相同。美國商會、全國制造業協會、美國貿易緊急情況委員會、美國外貿協會等彼此之間早就存在著密切的合作關系,不需要再投入時間和精力以及人力資源來建立共同行動的基礎。另外還有更加專業的組織――如美中商會――與他們有著相同的價值觀,而且很容易便融入他們的聯合行動之中。更爲重要的是,在這個聯合中幾乎很少有分歧,大家都一致支持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即使那些與中國存在貿易分歧的公司如微軟和AST,也支持中國的最惠國待遇。
http://news.sina.com.cn/comment/2000-3-18/72989.html
中華民國遊說法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一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四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
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
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
第五條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第六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七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
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亦同。
第九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
第十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
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第十二條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
為之。
前項所定民意代表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民意代表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
二、民意代表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四、民意代表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五、民意代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十三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一、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
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二)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三)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四)遊說期間。
(五)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六)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七)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
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二、法人或團體: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
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遊說終止後十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十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
前四項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登記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第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
遊說。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
行登記。
第十六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第十七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
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第十八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
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第十九條
前條所定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實施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第二十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第二十六條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二十七條
遊說者為非法人之團體時,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應對其代表人為之。
第二十八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不免除其依其他法律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
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為之。
監察院及主管機關為裁處本法之罰鍰,亦得主動調查之。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http://www.tcc.gov.tw/bar6/detail.asp?title=?%E8%B3%8A?%E9%8A%9D%E5%89%96%E4%BA%A2%E7%98%9C%EE%9F%A2?&no=95
國民黨應迅速端出一套“陽光法案”
人民網08年2月4日電 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說,“立委”選舉過后,接連爆出檢方起訴共計十多名前后任“立委”,在中醫藥及牙醫相關“法案”受賄,藍綠同流合污,情節駭人聽聞。值此新“立法院”就任之際,倘無完備的陽光法案,如何建立民眾信任,更如何確保“立法”的廉正?
社論指出,國民黨取得“立法院”絕對多數席次,有人認為將成“怪獸”。不僅外界有此疑慮,甚至連國民黨中央似亦對黨團沒有信心,於是,一度竟想在2008選舉前休會,以免“凸槌”。但倘若國民黨現在就沒有自信控制得住黨籍“立委”,推動國民黨的政策,則未來四年又如何控制得住?何況,國民黨亦可能在三月贏得2008選舉,屆時“府院合體”,更將如何維持官員及“議員”的基本品操?
社論認為,國民黨的當前要務有二:一、迅速完成“陽光法案”的“立法”工程,借由法律來約制黨籍“立委”,及未來掌權時的官員。二、公開宣示,希望司法檢調機關,全力對台當局及“立法院”的貪腐進行訴究,絕不姑息,絕不縱容。
社論說,論及“陽光法案”,目前各黨派提出的法案名稱眾多,內容歧異,甚至各有政治盤算,實難一次整套完成。國民黨以其優勢,應挑出社會有共識的部分,優先強力主導通過。這應包括:“政治獻金法”、“游說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因為,政壇最嚴重的貪腐問題,皆在此三法案所規范的范圍內﹔這三個法案通過,陽光體制即可稱已經奠基。
社論又說,其他“陽光法案”,或可稱廣義的“陽光法案”,例如“政黨法”、“‘總統’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修正、“法務部”設立“廉政局”的“組織法”等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仍有爭議,即應進行更多細密的論証並向社會說明。例如,“廉政局”有無設置必要,與“調查局”職權有無重迭,及“調查局”是否能夠脫離政治控制等關系密切,仍應仔細斟酌。其實,過去的問題是在台當局執法的態度不夠公正、堅定,而並非沒有執法的機關。與其迭床架屋,不如提供既有司法單位一個不受政治干擾、可以公正執法的空間。
“陽光法案”屢次擱淺,問題即在“立委”自身及主政者自律自清決心不夠。如今,國民黨既成“立法院”的絕對多數,如果不能迅速端出一套“陽光法案”,並克日促其通過實施,怎能向台民眾交代?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1/14872/6865479.html
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增訂【聯合報╱記者王文玲08.08.27
法務部昨天決定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公務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去年其申報所得稅的總額,經有權機關命令說明而拒絕說明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併科其增加額度以下罰金。
中共版的陽光法案
中共有點分量的老幹部過世,悼文一般會稱其為「久經考驗的優秀幹部」,以示尊崇。然而民間看到的卻是官場貪汙猖獗、政綱頹廢,因而戲稱官僚們是「酒精考驗的油袖幹部」;不滿之情,可想而知。中共中央最近新頒布了兩部重要法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目的就在整飭黨風、肅清吏治。
在中國大陸,缺乏足夠獨立的外部力量來制衡執政黨,因此,只能靠內部反省自我淨化,每隔一段時間,中共就必須雷厲風行展開整風。這兩部法令,就有點「大陸版陽光法案」的意味;前者建立了對黨內包括中央領導幹部在內的監督制度,強調從嚴治黨;而後者文長兩萬五千字,更以高道德標準規範黨員行為準則。
以反黑金為例,條例中規定,凡組織、領導若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的,一律開除黨籍。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在國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知悉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等,重者亦開除黨籍。因公收受禮物而不登記交公,情節嚴重者開除黨籍。值得注意的是,法中對領導幹部的「家人」亦明訂利益迴避、防止利益輸送條款,情節嚴重的,撤職或開除黨籍。
新條例也訂有廉政條款,黨和國家官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必需說明來源;如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差額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論處,最重開除黨籍。如果隱瞞境外存款,比照處理。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共產黨趨向腐化是不爭的事實,但在國家尚未完成法制前,共黨也注意到要先走一步。反觀國內的陽光法案,迄今仍遲遲無法見天日。有政黨擁有龐大黨產,迭遭批評;有高官親友在股海進出、生財有道,讓小股民欣羨不已;而被指控收受大筆企業獻金的官員,似乎也安然自若,不覺得需要向誰交代。
共產黨的貪,外界都知之甚詳;但它這幾年來嚴打的重大案件,也一樁接一樁。台灣呢?有那麼多不清不楚的錢在官商幕後流動,朝野政黨為何不主動制訂一套黨內規範,來約束諸多經不起公評的金錢往來?
http://www.cyberbees.org/blog/archives/002819.html
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 一審被判死緩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8-25 王鵬捷/綜合報導
中新社海口八月二十五日電: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海南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謝明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謝明中有期徒刑三年,對其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予以追繳;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明中因涉嫌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二00八年二月一日被檢察機關逮捕。八月八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以上述兩罪對謝明中提起公訴,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八月二十一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謝明中委託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辯護。
經調查取證,法庭認定:謝明中在擔任海南省地礦局政治部負責人、副局長、共青團海南省委書記、中共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期間,自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七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一千三百六十三萬餘元、港幣四百三十九萬余元、美元七點二萬元、新加坡幣三千元。
此外,謝明中尚有人民幣五百四十四萬餘元、港幣一百八十七萬余元,美元九點三萬餘元、新加坡幣一點二萬元等款項,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明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巳構成受賄罪;謝明中還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並罰,據此,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謝明中如不服判決,可於次日起十日內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