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判例及司法解釋
一、臺灣大多依據法條及判例及大法官解釋
大陸,判例不多也不發達,但有不少司法解釋
二、但,其實,大陸的司法解釋,除了少數針對個案的批復外,大多是立法式即法條式的
在一個發達的法律制度及體系下,應該是能夠有足夠規則去解決全部或大多數實際問題的,這點,臺灣,英美德國日本及大陸都做到了,但大陸太依賴司法解釋,這樣,司法權有越權,去干預侵犯了立法權的勢頭及傾向。
三、那麼,怎麼辦呢?
當一些司法解釋或一些批復判例〈案例指導〉,成熟及有高度可行性後,可以上升為法律層級,即,例如,民訴的司法釋釋,可以立到民訴法中,因為,大陸的法條條數,比起其他發達的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如臺灣德國及日本,它的法律條數是很少的。
以民訴為例,臺灣有民訴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大約有千條,大陸還不到三百條,但,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很多我還不知道的司法解釋所補充。
四、建立憲法解釋制度
目前可以在人大下設立一個較為良好適合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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