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只收警察公安的证据,自己不能收集证据,怎么可以啊?
一、有编文章主张
:今后检察官应尽可 能退出前阶段的侦查,而专司于侦查后阶段法律监督的工作。质言之,侦查中的检警关系宜定位为由司法警察负责前阶段的「证据搜集」,至 于后阶段的「证据筛选面」则交给检察官,并以此为起诉、不起诉或缓 起诉处分之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下检警关系之检讨与展望 指导老师:王兆鹏 撰写学员:苏逸修〉
二、怎么可以啊?公安警察故意不去收集证据,被害人不就活该受苦受罪
举个实例:
如, , 在美国纽约,有个人打算出面指证与黑帮勾结的警察,但,没有出庭便被黑帮枪杀了,承办他命案的警察觉得幸灾乐祸,觉得他活该,故意不办。
在这件案件,公安不去四处排查关系人,你被害人即使可以声请检察官保全证据,又怎么知道,要庄搜查什么人,什么地点,什么车子,要去扣押什么东西,要去传谁到检察院或法院去问话?
有人说,美国有私家侦探啊?有些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也有私家侦探啊,但,你被害人有没有钱请私家侦探呢?而,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私家侦探只为被告而服务啊。
三、公安警察当侦查主体,绝对可行,但有一点一定要保留
即,只要检察官觉得有必要,他便可以对每件刑案都发动侦查权
这样才是对公安警察最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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