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否徹底消滅行為人及其所屬的犯罪團夥,以避免其報復檢舉人、證人、控告人及被害人?
一、在小說中可以
在蒲松齡小說聊齋志異中的一編小說鴉頭中,鴉頭被囚禁及強迫賣淫,但,鴉頭的兒子長大後,殺盡了行為人即兩個壞人,還“沒收”了壞人的財產來補償被害人,且,鴉頭的兒子最後也被馴化,變得很守禮而不再脾氣暴躁亂發脾氣。
這是一編寓言故事,被害人被行為人加害後,國家基於職權主義來幫被害人出頭,即使被害人無意或不願或不敢追究行為人責任,國家仍應懲罰行為人,並沒收行為人財產來補償被害人,同時,國家也應被馴化而強化被害人及人民的防禦權。
二、在現實生活中, 國家能否徹底消減行為人及其所屬的犯罪團夥,以避免其報復檢舉人、證人、控告人及被害人?
答案當然是不行!!!!!
因為國家要依法行政,依法偵查,依法追訴及依法審判及依法執行。
畢竟國家所發動的是公權力行為而不是戰爭或屠殺。
畢竟國家不是黑幫,不能在“只有懷疑沒有證據”的情形下便發動暴力及公權力。
二、國家“必須”也“只能”達到“准完美狀態”
什麼是“准完美狀態”呢?
即,適宜的刑法實體的立法及執行,還有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含行政許可法、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等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查偵查,及追訴犯罪處罰違法,及公正的審判。
還有,保護並奬勵檢舉人及證人,並且保護及補護被害人及控告人。
在准完美狀態下,若仍有人因為要懼報復而不敢〈透過檢舉控告,起訴,申訴等等方式〉去動員國家機器,或動員國家機器後被害了,或動員國家機器後並因而被害了卻無法將行為人定罪,那也沒有辦法了,也無損于正義的法治國的正義性,因為,其缺失不是來自於人謀不臧,而是來自法治國對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
在美國,有時候,缺失是來自於對違法證據排除的高度採用的後果。
三、准完美狀態,在兩岸要怎麼達到呢?
〈一〉臺灣應學大陸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以避免司法人員官官相護而有不合理的決定。
〈二〉檢察官及法官的遴選及懲戒委員會應由各界組成,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等等。
〈三〉檢察官對任何案件都有偵查權。
〈四〉司法部下設人權保護署及調查局受檢察官指揮。
〈五〉傷害他人致重傷或殘疾應重判可至無期徒刑,即使只是讓人手指殘缺。
〈六〉臺灣立法機關應加速揭弊人保護法的立法。
四、黑幫會怎麼報復呢?被害人證人又會怎麼就範呢?
賣當勞槍擊案,被害人被恐嚇若不改口供要殺光他全家,故,自己自承偽證幫行為人脫罪,並導致自己被判刑。
檢肅流氓條例被刀砍,被砸斷手指,嚇得再也不敢作證。
借3萬台幣高利貸兩個被害人,都因為還不出錢來被逼賣淫,另一個則是人家藉口與她合夥開檳榔攤,又誆她虧了三十萬,要她簽本票賣淫還債,賣淫8年後,不只債還不完,還倒欠數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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