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與強制執行法
一、怎麼會有法拍屋啊?
要先有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主要有,判決書,假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之和解及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執4條〉,其他,
例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27條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又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也有一些東西有執行名義之效力。
又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也有執行名義效力之規定。
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一個金錢債權的請求權,他去起訴,他便作為原告,債務人便成為被告,取得勝訴判決後,便可以拿判決書當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被告即債務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
二,有了執行名義後,債權人便可以寫書狀聲請強制執行
若被執行的標的是不動產,便會成為法拍屋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強執75條〉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強執75條3項〉
一般情形都是查封後拍賣,查封之不動產由執行法官令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三種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己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等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債權人及債務人。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述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即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於必要時,警察〉到場者,亦應簽名。〈強執77條〉
三,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是否為瑕疵屋,可以調查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或為調查其他權利關係,
依下列方式行之:
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 關文書。
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在前述情形,如執行法官或書記官, 訊問債務人,或命其提出有關文書,〈未完待續〉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