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檢察官為何能及會替弱勢者發聲出力?-權力、保護、保障及尊重
一、誰的檢察官制失敗了?
英美法制及香港的檢察官制已失敗了,他們員警給人的感覺,想幫你辦就幫你辦,不想幫你辦便不幫你辦。
英國,有1500名女童被南亞幫派性侵及拐賣,員警不辦。
在美國紐約,有個人被持槍搶劫,員警明知,卻不辦。
在美國紐約,有個人打算出面指證與黑幫勾結的員警,但,沒有出庭便被黑幫槍殺了,承辦他命案的員警覺得幸災樂禍,覺得他活該,故意不辦。
二、權力
臺灣檢察官對任何刑案皆有偵查權可以傳喚被告或證人,被告證人不來還可以加以拘提及罰證人錢,可以令鑒定人鑒定。
三、保護
一個檢察官若被害了,其他檢察官會努力偵查,盡力在法庭上舉證,法官會把行為人重判。〈關鍵字 被追訴人〉
因為,其他檢察官對任何案件皆有偵查權,因為,其他法官對任何刑案都有受理權,雖然他限制在被告受理,即不告不理,無訴無裁判。
故,其他檢察官及法官會保護他。
四、尊重
有很高的社會地位,臺灣人尊重檢察官如同古代人尊重包青天一樣。
五、保障
不被任意調動,不接受違法指令。
一個公安若人家威脅他呢?找民代向你施壓,或收買你或你的上級叫你不要辦呢?
你不聽話,沒了工作能幹嘛呢?人家法官檢察官沒有了工作還能當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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