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隨意讓證據不夠的案件進入正式審判程式-及被追訴人的閱卷權
一、為何不要呢?
因為,一進入正式審判程式,離有罪判決便只有一步之遙。
因為,一進入審判程式,便會常被傳喚去開庭,因為法律規定,即使有請了律師,開庭也都要被告開庭到場,因為,也是對被告的一種保護,但是,你被告會很麻煩。
在偵查階段,對被告程式保障沒有那麼嚴格,收集證據沒有規定一定要讓你被告參與,但也有好處,即,「訟累」沒那麼大。
二、有些檢察官,即使證據不足也起訴,也批捕
但,大家都知道,被批捕通常都會被判有罪,被起訴,則會很痛苦,故,對批捕及起訴,一定要有比較嚴密的程式保障。
三、批捕,應該怎麼樣呢?
應該一律開庭審問被告犯嫌,即使現在大陸無法由法官訊問,但也要讓檢察官訊問被告,並學臺灣,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要批捕被告犯嫌時:
臺灣刑訴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臺灣刑訴第2條〉
臺灣刑訴219之一、二「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于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鑒定、勘驗、訊問
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徑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于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臺灣刑訴219之一、二〉
四、應有一個較為正式的批捕〈審查逮捕〉程式
在批捕前,應告以被告犯嫌及辯護律師決定批捕程式的日期及時間,並讓辯護人在場,被告犯嫌及辯護律師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並得請求保全證據。
五、審查起訴呢?
應學德國中間程式。
六、為何要有中間程式
因為,可以使審理集中,可以保障無辜被追訴免受正式審判的折磨,可以壓迫檢察官及被告盡力舉證進而發現真實。
檢察官為何有了中間程式便會盡力舉證呢?因為,通不過中間程式,是個丟臉的事,因為,通過中間程式不是很高的門檻,只要有獲致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便可以,不用確定有罪。而且,若案件在中間程式被駁回,有一事不再理,除非有新證據,否則無法再起訴。
為何被告會盡力的自己提出證據及申請法官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呢?因為他只要想法子讓案件通不過中間程式,原則上他便沒有事了,你想,他會不會盡力舉證呢?
七、中間程式是怎麼樣呢?
案件,檢察官決定起訴後,不直接進入正式審判程式即主審程式,而先把卷宗及證物都移送給中間程式的預審法官,預審法官,把卷宗證物複製一份給被告,被告有一段時間可以閱卷及寫狀子,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也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若法官認為不夠證據來正式審判被告,可以令檢察官補充證據,若沒有補充,或補充後仍認為達不到正式審判的門檻,則駁回起訴。
八、有些檢察官隨意起訴
覺得反正有二審甚至三審,若被告無罪,法院會還被告清白,故,檢察官隨意起訴沒有關係,但,有時,要好幾個被告才會被判無罪確定,這樣不是折騰人嗎?
因為,被批捕,通常會被判有罪,但,垷行批捕即審查逮捕,往往沒有去聽被告犯嫌辯護律師的話去保全調查收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往往是書面看公安的卷宗,即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而案卷材料和證據是由公安做成及收集來的,公安往往無法盡客觀性義務。
故,應當要,學德國:德國認為,羈押與徒刑無異,故應賦與被追訴人挑戰及戰勝的機會,要讓被追訴人可以閱卷,才有法子替自己辯解及提出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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