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讓被追訴人挑戰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正當性
一、德國認為,羈押與徒刑的宣告無異,故,應賦與被追訴人挑戰及戰勝的機會
那麼,應該讓被追訴人取得閱卷複製件,還應該讓被追訴人有權申請偵查機關及檢察院保全證據〈若是檢察院自偵案件,則分別向檢察院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關鍵字,審查決定逮捕〉申請保全證據,若被駁回或七天內沒有回應,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法院保全證據。
二、學誰?
學德國,被追訴人,即使在偵查中也可以閱卷,沒有辯護律師的被追訴人也可以取得卷宗複本,雖然可以限制,但不可以全部禁止。
學臺灣,被追訴人及被害人〈告訴人、控告人〉也可以申請保全證據,如搜查、扣押及鑒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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