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公開及中間程式
一、韓國怎麼做呢?
2015年1月1號後,卷宗,民刑事的,都在非實名化後公開,即,把個人及法人姓名用代號取代,一些身分證號碼或統編或帳號或住址,則隱去。
二、律師為何要反對呢?
因為,卷宗公開後,律師的重要性便降低了,因為,不用透過律師也可以拿到刑事卷宗了。
三、公檢法為何要反對呢?
因為, 子貢曰:「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1)焉。過也,人皆見之;更(2)也,人皆仰(3)之。」(《論語・子張第十九》)
若把卷宗公開給大眾,人家一檢視卷宗,若公檢法有犯錯,很容易被檢視出來並被很多人指責,現在律師雖然可以閱刑事卷宗,但要公開內容有很多障礙,不如學韓國,把卷宗透明化,攤開在陽光下,可以防弊,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四、為何要有中間程式
因為,可以使審理集中,可以保障無辜被追訴免受正式審判的折磨,可以壓迫檢察官及被告盡力舉證進而發現真實。
檢察官為何有了中間程式便會盡力舉證呢?因為,通不過中間程式,是個丟臉的事,因為,通過中間程式不是很高的門檻,只要有獲致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便可以,不用確定有罪。而且,若案件在中間程式被駁回,有一事不再理,除非有新證據,否則無法再起訴。
為何被告會盡力的自己提出證據及申請法官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呢?因為他只要想法子讓案件通不過中間程式,原則上他便沒有事了,你想,他會不會盡力舉證呢?
五、中間程式是怎麼樣呢?
案件,檢察官決定起訴後,不直接進入正式審判程式即主審程式,而先把卷宗及證物都移送給中間程式的預審法官,預審法官,把卷宗證物複製一份給被告,被告有一段時間可以閱卷及寫狀子,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也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若法官認為不夠證據來正式審判被告,可以令檢察官補充證據,若沒有補充,或補充後仍認為達不到正式審判的門檻,則駁回起訴。
六、保全證據
檢警未必會去完備的收集固定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故,要由被告,被害人即控告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有權力要求偵查機關保全證據,即申請,若偵查機關駁回申請,或五天內不理會,則由申請人告到檢察院或法院去。
這是為了發現真實。
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保全證據及起訴
沒有檢察官介入及法律監督,故,要讓申請人〈被告,被害人即控告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有權力要求偵查機關保全證據,即申請,若偵查機關駁回申請,或五天內不理會,則由申請人告到檢察院或法院去。
若,公安做出了,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那麼,應容許被害人即控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依行政訴訟法向法院起訴。
八、街頭攝影機的視頻檔案的過濾
有個人被撞死了, 對方還肇逃,警方過濾上千支路口監視器無所獲;辦案員警經過前臺中縣刑警隊長洪旭墓園,祈求協助破案,說也奇怪,隔天重勘影片,發現一段遺漏的關鍵影像,確認是慣竊姚佰泓撞死老農,警方趕在死者百日內,昨到嘉市將他逮捕,以告慰死者。
這個員警很認真,還過濾了上千支路口監視器即街頭攝影機,若是員警不盡責呢?是否應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去過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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