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人建物侵犯領空讓如何處理?
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386號民事判決即曾表示:「…土地上空所謂『領空權』,亦屬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範圍,是系爭房屋後面2樓以上陽台等物既有礙上訴人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自屬無權占有,上訴人仍得請求被上訴人排除之。」
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他人排除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