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官官相護
一、自己人與局外人,觀感不同
一毎警察犯了法,一般人〈包括檢察官法官〉會覺得,把他繩之以法,讓他罪有應得、有罪當罰並罰當其罪,是應該的,也不會生氣。
但,其他警察呢?除非被害人與其他警察有特殊關係,或情誼〈例如,被害人是其他警察,或是被害人是警察的至親好友〉,否則,其他警察,會保護自己人,包庇偏袒,希離他沒事,即脫罪,對被害人的權益受損,抱持無所謂漠視的態度,而且對告訴告發〈控告檢舉〉、指證、偵查、判犯法警察有罪的人,抱持惱怒的態度,這是因為感覺及感情不一樣,因為人都自私自利,這是官官相護啊!!!!!
所以,不能讓警察獨佔部份犯罪的偵查權,另外,警察犯法,一定要由警察以外的其他人來偵查,不論是否職務犯罪,即檢調廉等等司法部下的人員即司法警-察。
例如,有個人打算指證美國紐約警-察,結果還沒有出庭便被殺了,辦他命案的警-察,覺得他活該,查也不查,案件不了了之。
例如,一群美國警察走在路上,一個警察有神經病,突然槍殺了一個手無寸鐵又沒有威脅的黑人小孩,其他警察為了保護他而作偽證,雖然最後被依偽證及包庇罪定罪,但仍被警界視為硬漢。
二、為何不能讓警-察獨佔部份犯罪的偵查權呢?
如傷害罪及殺人強姦重傷罪,因為,若讓他們獨佔的話,連檢調廉法官都不敢得罪他們,因為怕自己成為被害人或犯嫌時,警察故意不去查對他們有利的證據,或刑訊逼供他們來報復。
故,檢察官應對任何案件都有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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