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10-04 13:57:57|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二、民法第十四條、監護宣告

、民法第十四條、監護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狀子怎麼寫呢?

 

 

 

家事聲請狀

 

聲請人                         年籍資料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         年籍資料

關係人即監護人                 年籍資料

關係人即合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為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

 

聲請事項:

、請求裁定○〈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請選定○〈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為監護人,並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此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中華民國103104

具狀人  

 

台長: 小彬
人氣(5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