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與兒童保護
一、個案1
:兒童村孩子陳某,因為其母與第三者殺害了父親,其母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陳某與三歲以上的弟弟無人撫養,陳某後被一村幹部領走收養。因弟弟的特殊身份(有人懷疑系第三者的孩子)而無人撫養。孩子在村委會呆了半個月,後被一個侏儒領走。三歲半的弟弟,沒有羊高要放羊,沒有鍋臺高要洗鍋,還要燒火、掃地。一年以後,五歲的孩子僅有92釐米,體重15公斤。頭上到處是疤痕,滿身佈滿血痂,牙被打掉,嘴唇被火鉗子燙傷,兩條腿佝僂著一瘸一拐⋯⋯〈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心理特點及形成原因張淑琴〉
二、我勾出一段話
“三歲半的弟弟,沒有羊高要放羊,沒有鍋臺高要洗鍋,還要燒火、掃地。一年以後,五歲的孩子僅有92釐米,體重15公斤。頭上到處是疤痕,滿身佈滿血痂,牙被打掉,嘴唇被火鉗子燙傷,兩條腿佝僂著一瘸一拐⋯⋯“
這是虐童啊,在臺灣,社工民政機關早就介入把小孩帶走,送到褔利院或寄養家庭了,不會像這個小孩一樣被利用當作做事甚至賺錢的工具,還被打,被虐待。
三、法源依據在那裡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
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員警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在臺灣,你虐兒的話,兒童會被人家帶走,是一種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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