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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1 15:39:40| 人氣6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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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開庭訊問

視訊開庭訊問

 

 

科技進步的時代,還有必要親自到庭嗎?

 

現在科技這麼進步,幹嘛還要親自到庭呢?

 

以後,行動電話通信要走入4g時代,那麼,不論是臺灣內或大陸內或兩岸通訊,頻寬都不是問題了,要接受公檢法訊問,不論是被告被害人或證人,或民訴原被告,都可以到派出所接受視頻訊問即視訊,幹嘛讓人奔波,讓人舟車勞頓呢?

 

一、有個臺灣醫師到大陸殺了人!!!!

 

兩岸間有個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故,因為,要傳證人到臺灣很麻煩,而臺灣有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就訊證人 )

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臺灣刑訴§§177

 

而,上述協議:使兩岸間之視聽傳輸技術作證甚至原被告關係人之遠距陳述變為可能〈新民訴§§73條〉

 

那麼,在大陸公安局的安排下,有五名證人,在公安局作證,經由視頻方式即大陸新民訴所稱的視聽傳輸技術來作證,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乃偉表示,大陸公安非常配合,在臺灣檢方要求後,不到一個月就安排檢方指定的5名證人,包括秦亞楠的家屬、日航飯店的服務員等,在大連市公安部門內接受偵訊。

 

  為了確保遠端視頻的品質,地檢署事先在檢察官研究室安裝寬頻網路線,並架設錄影機全程搜證。201137日上午8時雙方電腦連線,古慧珍以遠距視頻開庭偵訊5名證人,偵訊筆錄傳真給證人簽名再回傳。庭期分兩天,每天上午開庭。

 

  與大陸遠端視頻開庭,在島內是首例,士林地檢署指出,島內早已有遠端視頻開庭經驗,這次是把地點拉到大陸,偵查筆錄具有證據能力,相信法官會採納。(臺灣網 馮江)兩岸司法互助首例:遠端視頻庭訊台醫師大陸殺人案時間:2011-03-10 09:44   來源:臺灣網

 

 

二、這是臺灣的審理,大陸可以嗎?

 

大陸似只有民訴可以,刑訴似乎還不可以。

 

其實,視聽傳輸技術,除了可以取代證人到庭外,也應該可以取代原被告的到庭,即,個人,由東北到廣州去玩,被撞傷或打傷了,那麼,他在廣州公安局報警後,便回東北了,那麼,民訴刑訴若都要常由東北跑廣州,那麼,他會視為途,不如,用視聽傳輸技術來讓原告〈民訴〉被害人〈刑訴〉在東北的法院陳述辯論及作證便好。

 

 

三、臺灣連原被告都可以遠距陳述的

 

第十二條   (遠距視訊審理及程式 )

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

 

 

視頻訊問!!!!有必要嗎?

 

 

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規定了:檢察人員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檢察專網進行視頻訊問。〈第十一條〉

 

 

貳,這種訊問方式有必要嗎?

 

當然有囉!!!!不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證人要奔波勞頓囉!!!!有時候,一些被冒用身分的案件,在臺灣,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要全省跑透透,累死囉,不如在每個縣市警察局〈公安局〉裝設視頻訊問設備,那麼,人民〈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至少在警訊或檢訊階段,不用跑那麼遠!!!!

 

至於庭審呢!!!!因為檢察官已經用不起訴決定篩選掉一些案件,而且,目前也應還沒有國家地區大規模的這樣做!!!!!

 

 

參,臺灣地區呢?

 

臺灣刑訴規定: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它必要情形,得于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于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准用之。“

 

 

臺灣民訴在證人部份也有類似的規定。

 

 

肆,大陸呢?

 

很像也有雙向傳輸的規定,但我一下子找不到資料了。

 

找到了: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其它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

 

 

伍,臺灣首例訊問大陸證人

 

臺灣醫生黃麟傑,涉嫌迷昏悶殺大陸人民秦亞楠,由大連公安局通知證人到場,並臺灣地檢署向中華電信租用線路,實施視訊問證,再把具結單傳真到大陸讓證人具結,臺灣法官表示, 只要檢方依法完成筆錄及具結,偵訊過程未被干擾、變造,筆錄就有證據能力。 〈引自蘋果日報,2011/3/13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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