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溪州白骨案論臺灣的刑事證據法則
一、在臺灣彰化縣溪州鄉挖到一副白骨
死者是失蹤十幾年的人,但,犯嫌被判無期徒刑,但,沒有直接證據,即,沒有人出來作證說,有親眼在現場看到被告活埋死者。
二、間接證據也可以嗎?
看情形囉!!!!!
間接證據證明的事實有那些?
一、被告車子曾被死者砸壞。
二、被告放話要把死者處理掉。
三、被告告訴他人已把死者處理掉了。
四、死者被人押走〈但沒有人明確指證是被告押走的〉。
五、……
三、這個判決,交代的很詳細
理由不詳細,會怎麼樣?
會上訴第三審,會被第三審打臉,因為臺灣刑訴規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可以上訴第三審。
四、判決理由書,是對法官的監督
你雖有自由心證,但要寫理由交代,說的不對,說的不合理,人家還可以上訴,上訴審會把案件撤銷,發回原審,或發交其他法院,或自為判決。
五、間接證據當然也可以囉
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仍非法所不許;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
據而言,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上訴人某甲與村眾追獲某乙
後,共同加以毆傷一節,雖無直接之證明,但原審以某乙被
獲之先奔馳圖逃,足證其時尚未負傷,及為某甲等捉獲後,
則遍體驗有鐵木各傷,而某甲等追捕時所執者為梭標木棍等
物,恰與某乙傷痕相合,此外又另無行兇之人,遂認某甲為
當時共同傷害之正犯,自係綜核各種間接證據,依其所得心
證而為事實之判斷,此項判斷,既難指為顯違事理,即不容
指為違法;上訴人實施殺害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
之,但原審綜合上訴人與被害人挾仇之遠因與近因,及其事
先之揚言,臨時之窺伺,與事後之悄然返家各情節,本於推
理作用以認定上訴人為殺害被害人之正兇,尚難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632號、27年滬上字第64號、29年上字
第3362號、32年上字第 288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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