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論街頭監控視頻檔案的複製
一、蘋果日報上的一編文章
有個女的被性騷擾,大概是被猥褻,在臺灣是告訴乃論的罪,但,你要告人你要舉證啊,幸好店家的監視器〈大陸似乎叫街頭監控〉有拍到犯罪過程,被害人去報警,也一再要求臺灣員警去向店家調監視器檔案,也有記明筆錄,但過了十天,被害人去問店家,店家說,員警沒有去調。
但,不能這樣啊,因為證據的收集固定是有時效性的。
因為,監視器硬碟的容量有限,滿了便覆蓋過去了,證據便被滅失了。
二、
那麼,律師怎麼教他呢?〈律師是聶瑞瑩律師〉
律師教他要依臺灣刑事訴訟法保全證據,向檢察官申請,但因為地檢署有分案收案的作業流程,比較慢,怕緩不濟急,故,律師還說
“建議讀者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店家,將確切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日期、時間詳細告訴店家,善意提醒店家已向檢察機關聲請保全證據,如店家仍任由證據湮滅,恐有觸犯《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疑慮,藉以更周全的保全證據。
至於本案員警機關怠惰不積極處理案件,讀者事後可搜集相關文書、資料,向其直屬的警局或政風單位舉報涉有違失,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保全證據雖較慢,但有其必要性,因為臺灣檢察官比較可以採取強制措施,臺灣員警名義上是檢察官〈偵查主體〉的輔助機構,有時候要向電信公司查一下電話號碼的登記人,電信公司都不讓他查,因為臺灣搜查證只有檢察官有申請權,臺灣員警只能請檢察官向法院申請
參考法條:
1.
刑事訴訟法
2.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臺灣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3.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陸刑法第307條2款〉
4.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警拒調影帶 聲請保全證據201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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