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心嗎?-及利用國家資源
一、你真心嗎?論意思表示的無效及瑕疵
我們有時候,說一件事,未必是真心的,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未必是真心,而且也無效。
〈臺灣民法總則86、87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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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瑕疵的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法第54條〉
在臺灣即為詐欺,脅迫及暴利行為。
三、還有撤銷權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官司怎麼打?
訴訟請求〈民訴§§121條1款3項〉:
先位訴之請求:主張,是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臺灣稱為假買賣〉
後位訴之請求:主張,合同有效,但要撤銷。
請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751號、陳浩華律師寫的訴之聲明。
五、只走民訴的律師,不是最高明的律師
懂不懂得利用國家資源,後果下場會差很多。
最高明的律師,會先去告被告偽造文書,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檢察官公安會依職權調查,我指臺灣,利用國家資源,幫原告收集證據。
有些較老實的人,自己去請人鑒定鑒界,聰明的人,會先提出刑事控告,讓公安去鑒界。
莫兆軍案件,應先刑後民,德國,對假性財產犯罪,如借錢不還告詐欺,先中止程
序即停止偵查,再由被害人去提民事訴訟,有了結果,再處理刑事的。
六、林朝榮博士舉的例子
在山頂,是甲的魚池,在山腰,是乙的魚池,乙乘夜黑風高,把甲的魚池挖了一個水道,讓甲的魚流至乙的魚池。
乙的行為,成立: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所有權在內。 〈侵權責任法第2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條〉〉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物權法第34條: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故,甲有好幾個請求權可以行使。〈台民法§§179、184、76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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