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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17:25:31| 人氣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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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心嗎?-及利用國家資源

你真心嗎?-及利用國家資源

 

 

 

一、你真心嗎?論意思表示的無效及瑕疵

 

我們有時候,說一件事,未必是真心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未必是真心,而且也無效。

 

〈臺灣民法總則8687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二、有瑕疵的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法第54條〉

 

在臺灣即為詐欺,脅迫及暴利行為。

 

 

三、還有撤銷權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官司怎麼打?

 

訴訟請求〈民訴§§12113項〉:

 

先位訴之請求:主張,是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臺灣稱為假買賣〉

 

後位訴之請求:主張,合同有效,但要撤銷。

 

請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751號、陳浩華律師寫的訴之聲明。

 

 

五、只走民訴的律師,不是最高明的律師

 

懂不懂得利用國家資源,後果下場會差很多。

 

最高明的律師,會先去告被告偽造文書,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檢察官公安會依職權調查,我指臺灣,利用國家資源,幫原告收集證據。

 

有些較老實的人,自己去請人鑒定鑒界,聰明的人,會先提出刑事控告,讓公安去鑒界。

 

莫兆軍案件,應先刑後民,德國,對假性財產犯罪,如借錢不還告詐欺,先中止程

序即停止偵查,再由被害人去提民事訴訟,有了結果,再處理刑事的。

 

 

六、林朝榮博士舉的例子

 

在山頂,是甲的魚池,在山腰,是乙的魚池,乙乘夜黑風高,把甲的魚池挖了一個水道,讓甲的魚流至乙的魚池。

 

乙的行為,成立: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所有權在內。 〈侵權責任法第2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條〉〉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物權法第34條: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甲有好幾個請求權可以行使。〈台民法§§179184767962

台長: 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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