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充足而有效-公檢法配合
證據不足會使有罪被告被判無罪,若采證違法,變成違法證據,那麼,在證據力上變成無效,無用,會被法院排除
有收集等於沒有收集
有本書寫道:德國的刑事偵查學“經典教科書,其內容整個章節都是按照構成要件來分,亦即搜索殺人犯或擄人勒贖的方法,須完全依照法官需要甚么樣的證據,按照構成要件的證據目的去找有關的證據。這是偵查技術與法律的構成要件己經全面結合,這是很重要的,如此才能擺脫員警原來合政策性與合員警自己目的性的思考方式,改變成為員警按照法律要求,按照法官需要,檢察官需要,唯有如此,則在這一點才能徹底改變。”〈改革521〉
因為,只有法官檢察官有這種,由刑法構成要件反推到刑訴的功力,即
構成要件(刑法)→事實→證據(刑訴)
也許,未來公安也大多數有這種能力,但至少,現在還有一部份公安常出紕漏:
故,為了有效配合:
法官在搜查證中、拘留證中應詳加指示拘留及搜查時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以免取證不足,以免違法取證(而致證據無效)
檢察官有時可補充偵查,甚至提前在公安採取行動之前,親力親為,事必躬親的自己下場去保全證據,以免,如性侵、短腸,自焚,或未採取皮屑的事再度發生
檢察官應以瀆職犯罪偵查權這柄懸在公安頭上的寶劍,來監督公安
公安消極偵查的原因千奇百怪,有時候是真的覺得沒有必要〈但實際上以檢察官及法官的觀點皆覺得有必要,更重要的是,在法官覺得有必要的情形,因為,若公安覺得無必要,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還可能把案件勉強起訴,但若法官覺得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公安沒有收集,往往,法官便只能依法判無罪了〉
又如,美國伊普斯頓的故事,他因為打算指證與黑幫勾結的員警而被槍殺在街頭,根本連犯罪嫌疑人是誰都不知道,因為其他員警怨恨他打算指證人家同事而故意不查,那麼,連犯罪嫌疑人是誰都不知道,更不用在法庭上研究構成要件該當性了
原因是,美國員警,故意地,報復地不去偵查,因為心中懷恨伊普斯頓打算去指證員警。
改革→刑事訴訟法改革對案,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10月初版第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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