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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期:受人之託,免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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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9/08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事件】

某甲將財產信託於某乙名下,然而,所託非人,某乙竟然先死亡。某乙之繼承人就某甲所信託之財產,可否主張為某乙之遺產?是否須繳納遺產稅?

若信託期間某甲死亡,則某甲信託在某乙名下之財產,是否屬某甲之遺產,是否須繳遺產稅?

近年來將財產信託以減少稅賦支出的作法蔚為流行。然而,什麼是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何人可以免繳遺產稅?

【解析】

◎何謂信託

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換句話說,委託人雖然將財產過戶給受託人,但是在信託關係下,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免繳遺產稅?

信託財產是否可以免繳遺產稅這個問題,必須分二方面來談。

1個是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之繼承人是否必須繳交遺產稅?第2個是信託人之何種信託財產不用繳交遺產稅?

  1、信託財產要登記,受託人才可以主張免稅

遺產稅原則上是依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來計算的,而受人之託之信託財產,畢竟不是受託人本身之財產,因此,依據量能課稅原則,受託人死亡時遺產的範圍,依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信託財產是被排除在外,依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在受託人死亡時,受託人之繼承人針對信託財產這個部分是不用繳交遺產稅。不過,這裏牽涉到如何證明該筆財產是信託財產,實務原則上是以有無信託登記來認定。

因為依據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甚至,有實務見解認為,若沒有信託登記,是不得對抗稅捐機關。也就是說稅捐機關屬於信託法第4條所稱的「第三人」係指「所謂第三人係指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外之權利關係人,應不分公法或私法權利關係,稅捐機關本於國家課稅權為公法上稅捐稽徵行為,而與受稽徵對象成立公法上徵納之法律關係,自係該法所稱之第三人」(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033號判決參照)。

2、公益信託,委託人免繳遺產稅?

    一般而言,信託財產只有在公益信託之財產才可以免繳遺產稅。而公益信託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下述三個要件才可以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而不用課徵遺產稅。第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第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第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因此,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將財產為信託,而且符合公益信託之要件下,該筆公益信託的財產才能免課徵遺產稅。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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