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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幫了倒忙,還得賠償,小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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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8/29 (2014/03/17增修)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某陳姓同學因幫忙抱起行動不便的玻璃娃娃同學下樓,不慎摔倒,造成玻璃娃娃傷重不治,遭玻璃娃娃的家屬求償300多萬元。經過輿論壓力,家屬雖然表示不再追究了,但此事件還是留下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加以研究(2005825自由時報新聞參照)。

【解析】

幫忙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別人損害,原則上都可能有賠償責任

重點在於說「幫忙」別人,卻反而幫了倒忙,造成別人的損害,這時,好心幫忙的人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某甲好心幫同事某乙將生日蛋糕帶往某乙家中,但某甲下車時,卻忘了將蛋糕帶下車,這時候,某甲是否要賠償某乙一個新的蛋糕?

以民法的規定而論,原則上,因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別人損害的話,就要負責賠償。因此,幫忙的人如果自己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造成被幫忙的人有所損害,理論上,還是要賠償的。

何謂「過失」行為? 

先不論「故意」(因為幫忙別人,不太可能又故意去加害別人),以「過失」而言,指的是,沒有盡到其「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法律上又分成兩種,一種是「一般的注意義務」,另一種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後者是比較高度的注意義務,一般指的是處理他人事務而受有報酬的情形,因為受有報酬的情形,多為專業之處理單位或人員,此時就要比通常的情況來的小心謹慎,所以法律課予的注意義務較高。如果是幫忙別人,應該是不會有報酬,所以不會要求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

 幫忙別人之行為,至少需要盡到ㄧ般的注意義務 

而一般的注意義務指的是,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的注意義務,就是說,至少要和處理自己事務一樣小心。一般所謂「幫忙」,應該就是要盡到這種注意義務。

題示的狀況,就看某甲是否有盡到其「注意義務」。如果某甲純粹幫忙某乙,應該沒有收報酬,應該不用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是,假若今天送蛋糕的是快遞公司的話,快遞公司當然受有報酬,就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運送途中不小心將蛋糕弄丟或打翻,就必須要負賠償責任。

其次,某甲是否盡到一般之注意義務,也就是「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之注意義務」。假如,某甲下車的時候,連自己的東西也都忘了帶下來,這時,某甲應該算是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了(因為連自己的東西也忘了帶下來)。如果,某甲自己的東西有帶下車,卻偏偏忘了某乙的蛋糕,這時恐怕就很難說某甲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了。在法律上來說,這時,某甲就要負起賠償責任。但是於情於理,如果你是某乙,我想很多人都會算了,畢竟人家也是好心幫忙,只好自認倒楣了。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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