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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期: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租屋補貼,算入平均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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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2/01

【勞資加油站】: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租屋補貼,算入平均工資嗎?

【事件】

    某乙因工作長期表現不佳,遭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而解雇。公司於核算資遣費時,將交通津貼、全勤獎金、未休畢之特休工資及租屋補貼等津貼全部略去不計入平均工資的範圍,導致某乙可領取之資遣費較少。公司的計算方式,合法嗎?

【解析】

◎何謂「工資」,及其範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所謂「經常性給與」,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以反面列舉之方式,將年終獎金等11項名目之給與除外。

    然而,非屬上開11項除外列舉之給與,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仍需依照實際情形判斷。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屬經常性給與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因此,特休未休工資縱使已併同薪資核發給員工,但此項特休未休工資,並不算入平均工資範圍內,不可不辨。

◎「交通津貼」、「伙食津貼」,是否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552號裁判意旨認為:「按交通及伙食津貼之性質,係對每一從事工作之勞工給與便利工作之報酬,亦應視為其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一併列入計算,不因其給付方式不同,而受影響…」。由上可知,交通津貼或伙食津貼,應算入平均工資內。

◎「全勤獎金」應算入平均工資嗎?

實務見解認為,全勤獎金性質上為雇主鼓勵員工按時提供勞務,需勞工於期間內沒有請假才可獲核發,非屬經常性,而係恩惠性質。此觀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認為:「…全勤獎金乃僱主為獎勵勞工按時提供勞務給付,無請假記錄之目的所為支付,屬恩惠性、勉勵性之給與,非勞工提供勞務給付之對價,亦非經常性獎金,自難謂係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工資,不應計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可茲參照。

◎「租屋津貼」屬經常性給與嗎?

公司因外派員工常駐外地,通常會補助外派地點之租屋津貼,而此等津貼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謂:「…僱主派遣員工長期遠赴外縣市工作,員工為此勢必 離鄉背井,遠離家人,並需額外支出住宿等生活費用,故雇主支付「房屋津貼」乃僱主要求員工長期遠赴外地區工作之所約定給付之對價。設若無該項「房屋津貼」之給付,員工必不願接受該項勞動契約而遠赴外地長期工作。…」,而認為此項租屋津貼屬於經常性給付而屬工資之一部分。

◎小結

    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無論其名目為何,應依據實際狀況認定。一般常見之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租屋津貼均屬經常性給與而屬工資。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或全勤獎金,因非屬經常性,並非不計入平均工資。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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