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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7:42:01

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

2014-06-06 17:27:41

佳里區王先生詢問,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財產,應否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民法第1138條與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孫、曾孫、曾曾孫...)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

2014-05-23 11:32:04

個人買賣黃金獲利,也要課稅

個人買賣黃金獲利,也要課稅 黃金因兼具裝飾及保值之功能,素為國人所喜愛,不少人除購買飾金作為裝飾及保值外,也購買金條、金塊…等實體黃金或黃金存摺、黃金基金、黃金期貨等金融商品做為投資理財工具,但您知...

2014-05-23 11:30:32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

2014-05-23 11:29:27

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有關兩岸的經貿議題仍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焦點,兩岸租稅也因開放交流而益顯重要,例如台商有大陸地區所得時,應如何報稅?又該提供那些證明文件?這些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 ...

2014-05-16 18:43:46

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

2014-05-16 18:42:04

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者,民眾可檢附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附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及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2014-05-10 17:46:11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

2014-05-10 17:45:44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臺南市仁德區李小姐詢問:本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姐姐的小孩(甥)為扶養親屬須符合要件為何?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須符合以下要件...

2014-05-10 17:45:17

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局就申報期間內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03年6月3日晚上12時前透...

2014-05-05 10:06:14

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要申報繳稅

民眾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時,出售價額減除該房屋在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取得、改良、移轉的費用後,如有餘額,即有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併入所得稅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2014-05-05 10:05:12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涉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上述...

2014-04-25 19:00:00

「晃神」誤開發票金額而未作廢重開,有條件免罰!

為維護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南...

2014-04-25 17:29:16

「晃神」誤開發票金額而未作廢重開,有條件免罰!

為維護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南...

2014-04-18 17:29:06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繼續適用獎勵措施。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電子發票,特別規定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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