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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18:43:46|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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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想退還前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先自我審視不動產買賣契約解除之原因及時點,才能正確申辦退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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