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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7:29:06| 人氣1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繼續適用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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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電子發票,特別規定營利事業未及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1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1.
經營零售業務。
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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