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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10:06:14| 人氣1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要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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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時,出售價額減除該房屋在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取得、改良、移轉的費用後,如有餘額,即有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併入所得稅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若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以下列方式計算有無出售受贈房屋所得,也就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支付的費用後,如仍有餘額,就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前面所提可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指的是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也就是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該局舉例,甲母在99年間贈與房屋1棟給女兒乙小姐,贈與時該棟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150萬元,國稅局也核定甲的贈與金額是150萬元,之後,乙在101年間以600萬元出售該棟房屋,另外支付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約5萬元,則乙要申報101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為445萬元(600萬元-150萬元-5萬元=445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如有出售受贈房屋所得,要注意申報納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稅外,還要遭處罰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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