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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17:45:44| 人氣1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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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仁德區李小姐詢問:本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姐姐的小孩()為扶養親屬須符合要件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另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依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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