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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06:44:32| 人氣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70416我讀斯塔斯《希臘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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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哲學概說及希臘哲學之來源與進程

【第一章第1段原文】

在開始研究任何一種學問之前,我們先須知道這種學問所研究的是甚麼。植物學是研究植物的,天文學是研究天體的,地質學是研究地殼崖時的。哲學有甚麼特殊的領域,其研究的對象為何呢?要想把哲學下一個簡單明確的定義,實在不如任何別種科學那樣容易。這個緣故,第一,就因哲學的內容是隨著時代改變的。哲學的範圍跟著知識之進步而愈來愈狹,昔時包涵於哲學之內者,今日多分離而獨立;柏拉圖時物理學和天文學乃哲學之一部,而現在都成了各別的專門科學,是即一例。然而這還不是最大的窒礙,其最使人難於下一哲學定義者,就在不同的思想家對於哲學的本義,都有不同的見解,議論紛紜,莫衷一是。斯賓賽爾(Herbert Spencer)派的哲學定義,必為黑智兒(Hegel)派所否認;黑智兒派對於哲學的界說,亦必為斯賓賽爾派所不取。我們若謂哲學是對於『絕對』的智識,有些思想家固以為然;而另一派人則必根本否認有所謂『絕對』之物;或有人以為『絕對』雖許存在,但不可知,故哲學不能為對於『絕對』之知識;更有人主張『絕對』無論存在與否,可知抑不可知,惟其知識終屬無用,故不必求之。在這種情形之下,對於各家各派學說,若不先有相當的瞭解,實在談不到下一哲學定義。換言之,要想下一哲學定義,其適當之處,不在研究哲學之始,而在研究哲學之後。必先通達各方面的見解,然後這個問題纔許有解決之望。

【第一章第1段按語】

哲學是一種特殊的領域,有別於一般的科學。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整個宇宙,有別於一般的科學,研究領域是宇宙中的其中一樣。要對哲學下一定義,是不容易的。原因一:哲學的定義隨時代而改變。過去哲學包含天文、物理,而今哲學的範圍較狹,與天文、物理分別為專門學科。原因二:不同哲學家對哲學的本義有不同的見解。想對哲學下一定義,不在研究哲學之始,而在研究哲學之後,待通達各方的見解,方能為哲學下一定義。

【第一章第2段原文】

所以這裏不能給讀者以一個明確的哲學定義,祇可指出哲學之所以不同於他種學問的幾個主要特點,並舉出哲學家通常所要解決的幾個重要問題來以為證例,自然斷難詳盡,不過藉使讀者明瞭大概。哲學不同於他種學問的第一個特點就是,一切科學都取宇宙的某一特殊部分做研究的對象,而哲學之所注目者卻非特殊的部分,而是宇宙的全體。宇宙是統一的,固其觀念的知識亦必是統一的。但是分工求精的原則之適用於這一方面和在其他地方一樣;所以天文學祇取宇宙的一部分——天體而研究之,植物學專力於植物的研究,心理學祇研究關於心理的事實,其他科學無不如是。但是哲學卻不管這等特別的事實,而以全部的實在為對象,求有以表明宇宙為一單純的整然的萬物體系。所以哲學也可稱做一般事物的科學,牠的問題是整個的宇宙。一切科學的目的,都在歸原各種多雜的特殊的事實於單純的一般的定律;而哲學則期於實現此目的到最高點,概括全宇宙一切的一切,而以最少數或唯一單純的普遍的終極的原理說明之。

【第一章第2段原文按語】

斯塔斯再次強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宇宙的全體,是全部的實在。這裡所說的「實在」,應是指「實在界」(Reality)。依據《劍橋哲學辭典》(頁1038),「實在界」(Reality)的定義是:

在標準的哲學用法中,用以指諸事物的實際面貌,以與其「表象」(appearance)相對照。表象與特定感受者或感受群體對事物的看法相關。實在界有時被說成是在兩個面向上獨立(two-way-independent)於表象。這意味著現象不能決定實在。首先,對於實在界的性質,不管我們基於其表象而達到何種程度的共識,我們總是可以想像實在界其實與表象是有別的。第二,實在界並不需要任何的表象:實在界也許超越一切我們所能有的考察。或許,實在界總是有可能被知覺;或許,當觀察者被合適地安置,條件也不會導致錯誤時,觀察者或許能有對於實在界的表象經驗。然而這種可能性似乎是建立在實在界的事實之上。與此相反地,現象主義(phenomenalism)者則認為實在的事實其實可透過上述這樣模擬的表象來加以解釋,但他們並未能提供恰當的非循環性的分析。

這種與經驗相獨立的實在界概念有時被稱作「客觀實在」(objective reality)。然而,笛卡兒(Descartes)則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這一述語,將它與「形式實在」(formal reality)或「真實實在」(actual reality)相對照。笛卡兒認為在一個事件的原因中,總有與在其結果中至少一樣多的實在存在;他並且在下述陳述中運用這一原則:「在觀念的原因中有一定的形式實在或真實實在,這些實在與在觀念中的客觀實在一樣地多。」觀念的「客觀實在」在此似乎與它所具有的表徵有關,而「事實的」或「形式的」實在則與獨立於心靈的實在相關。於是乎,上面所引的原則便把觀念的原因的性質,與觀念內容的表徵聯繫起來。笛卡兒在此主要是想將此原理運用於上帝與物質世界的觀念上。

【按】《劍橋哲學辭典》:「實在界有時被說成是在兩個面向上獨立(two-way-independent)於表象」。是什麼意思呢?

【按】《劍橋哲學辭典》中,指出笛卡兒運用原則是:「在觀念的原因中有一定的形式實在或真實實在,這些實在與在觀念中的客觀實在一樣地多。」是什麼意思呢?

【按】「實在界」(Reality)是不是中國哲學的「道」,或牟先生所說的「物自身」呢?實在與觀念的關係是什麼?

【第一章第3段原文】

因此,各種特殊科學問題和材料上總要假定一些事物而不窮其究竟,而哲學則對於一切事物,非窮究至其終極的根源,決不放過。也許有人以為這句話不對,因為現代科學的最要律令豈非也是說任何事物非經證明,不能接受,不能斷定,一切都須拿證據來嗎?這句話在一定範圍內是不錯的,但出了範圍便大有不然。各種科學確實都有一些原理或事實為牠所假認為確定的,最後的,不容再加探討。而哲學就是要窮究各種科學所不再窮究的這些東西。所以哲學的領域是在科學達不到的地方。哲學起始之處,正是科學終止之境。哲學所研究的,便是科學所認為當然的事物。今舉例言之如下:

【第一章第3段按語】

哲學的對象是一切事物,哲學要窮究一切事物終極的根源。這個根源是無法被證明的,是不容再探討的第一義。換言之,科學是可以被證實的,科學是可以窮究下去的事物。哲學與科學的關係,剛好是相對的。哲學所要研究的,科學不需研究;科學所要研究的,哲學不需研究。

台長: 張雅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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