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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反反覆覆 司法怎會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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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1.08.28

判決反反覆覆 司法怎會有公信力

本報訊

     扁珍弊案國務機要費部分,高院更一審逆轉,曾於一審判為無期徒刑的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改判無罪;高院合議庭也認定扁有偽造犒賞 清冊及洗錢等犯罪行為,判處二年八月徒刑;也認定珍在南港案中收賄九千萬元,科以十一年六個徒刑。聆判之後,扁露出笑容,總統府表示尊重司法,特偵組則已 有意再提上訴。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痛責扁珍二人違背國法,卻仍以扁八年總統任內機密外交與犒賞饋贈支出多於檢方起訴詐領國務機要費是「支出大於收入」, 判決無罪。既未說明國務機要費是否就是首長特別費,也未區別兩者有何不同之處,是否應予不同之處理。此項判決會引起高度質疑,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我們對於此一無罪判決極感訝異,但不欲在此從事法律見解誰是誰非的論述,仍然將之留給未來司法程序進行論斷。所要指出的是最近總統大選中,成為爭辯的司法改革議題,已可從此案的逆轉,看出重大的端倪。

     以扁珍如此受到矚目的案件,國務機要費部分從遭到起訴迄今,已歷數年,仍然脫不開司法為人詬病的「一審重判,二審變輕,三審發回,更審無 罪」老的戲碼。我們無意率爾定下結論,說是更審無罪的判決不對,但是如果更審判決為是,則原審包括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判決就必然為非;如果原審的判決為 是,更審的判決就必然為非。法院判決因審級而翻來覆去,司空見慣;所顯示的真相就是,上級審法院裡的法官,撐著審判獨立的旗號,卻將司法的公信力,自我踐 踏、踩在腳底而不以為意。其結果則是,法院不論怎麼判決,都不可能證明自己的判決具有公信力,反而足以證明法院的判決不會具有司法公信力。台灣的司法普遍 缺乏公信力,確是事實;也只能說是法院自食惡果,怨不得別人。

     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孰屬,問題的源頭當然在於立法的模糊,可是對於模糊的立法毫無解決問題的能力,則是司法的寫照。當年檢方內部歧見叢生, 不敢統一見解,國人看在眼裡,罵不絕聲;現在到了法院,又是一樣的今是昨非,既無擔當,也說理無力。這次是更審的高等法院否定了原審的高等法院,同樣是高 等法院法官,有沒有人應該感到羞慚?後面的判決推翻前案見解,明知十目所視,千夫所指,該不該交待一下前審錯在那裡,代表高等法院的同僚向社會說聲對不 起?法院的判決翻來覆去,卻從來不知應向社會道歉,法院如此不重視判決的尊嚴與信用,司法改革是不是應該處理?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應該是個法律問題,本案是已從最高法院發回的案件,最高法院乃是法律審,為什麼要將法律問題發回給高 等法院更審?如果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特別費相同,可以用收支相抵的理論認定有罪無罪,最高法院不是早該判決無罪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卻不就該予釐清的法 律問題先為釐清,算是盡到了終審法院的責任嗎?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除了駁回上訴以外,就只會發回更審,極少廢棄原判而自為判決的例子。單從此點,已可看 出必須改革的道理:高等法院的判決難道從無事實認定無誤,但是法律見解錯誤的情形?只知道核定或發回的最高法院,沒有任何荒廢職務之處嗎?難道不是該由司 法改革列入檢討的重大問題?

     從社會矚目重大的司法判決中,司法的公信力總是灰頭土臉,既經不起辯論,也經不起考驗。過去十餘年來,司法改革進步有限;現在又到了總統 大選的季節,政治力雖然不該干預審判個案,但絕不就等於可對司法改革無能為力。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何不專就司法改革的議題來場辯論!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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