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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11:15:49| 人氣3,964| 回應1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扁式人權,小民也想要(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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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刊登在:聯合報「民意論壇」,2008.12.14, at A11。此處為原稿。

 

陳水扁的司法人權?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台社成員)

「人權」與「司法公正」,現在似乎也因為政治立場,而有了不同的見解:有人覺得司法與整個國家機器在追殺陳水扁一家,侵犯阿扁的人權;批扁者則認為司法對阿扁太客氣,跟這種人講什麼人權?

就拿「羈押」這件事來說,阿扁的支持者認為這叫做「押人取供」,而且律師與他不能私密地討論,更別說卸任元首在所裡所受的羞辱待遇了。然而,許多人卻認為阿扁的待遇,相較起其他刑事被告,已經夠優待的了:在看守所可以獨居,又有這麼大規格與貼心的醫療照護,而且如此的重罪嫌疑居然還可以免保釋金而釋放!

坦白說,雖說人權無分階級,但知名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由於擁有龐大的資源、能力,他們的人權往往遠比一般小民或弱勢群體穩固得多。真正需要人權倡議者站出來捍衛的,不是陳水扁、馬英九或企業鉅子的人權有太多律師跟政治人物排著隊幫他們辯護而是那些主流社會忽略甚至敵視的邊緣群體之人權:正被迫遷的樂生療養院院民、家園屢次被拆除的三鶯部落、被剝削而逃跑的外勞、在謀職時被歧視的新移民女性......他們在遭受行政、司法,以及社會欺壓時,能佔有阿扁十分之一的媒體版面嗎?

悲哀的是,通常只有在「大人物」遭受委屈時,「人權」或「司法公正」才會受到足夠的關注。曹興誠、馬英九都曾經在司法程序中吃足苦頭雖然許多曾經涉案的小老百姓,都能講出更多的委屈與不公而他們的控訴批評,也確能引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關注。因此,從制度改革的契機來說,恐怕不宜以「其他被告更慘」的理由來否定阿扁的一切指控,而該趁機逐項檢討在這些過程中,是否真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違反比例原則的措施。否則,下一次恐怕就是你我要倒楣!

以陳水扁是否該繼續羈押而言,無論他的罪嫌多麼重大,犯行多麼令人髮指,法院都必須審酌是否符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以及其他的羈押要件。而檢方有義務要具體說明,為何不羈押就辦不下去。檢方這次在起訴之後的延押聲請遭到駁回,似乎就是因為無法舉出具體事證,說明起訴後繼續羈押的必要。

從司法人權的角度,法院認真的審查態度是正確的(特偵組目前也沒有抗告)。我們應該要督促法院以後都用這樣的標準,審查每一件檢察官的聲押案;同樣的,每一位檢察官在聲押時,也都該想想,依照法院在陳水扁案的標準,你們手頭的事證夠不夠?若是這一點能做到,小民受不當羈押的情況將大大減少!

除此之外,被羈押人的待遇更是一個值得注意的重點。阿扁的待遇或許已經比其他人好得多,但這只更凸顯了我國「把被羈押人當犯人」的錯誤。尤其當律師與被告見面,還會被監聽或監看,律師與被告的訴訟策略可以被政府聽得清清楚楚。這的確不符合國際規範及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的精神,刑事訴訟法有修正的必要。

如果陳水扁的案子,能夠喚醒我國司法人權的進步,進而保障更多弱勢無力的被告,那也算是阿扁贖罪於萬一了。

 

另外有幾點補充想法:

一、      涉嫌「賣官」的美國伊利諾州州長,一樣是千夫所指。不過被逮捕之後,不久依然是交保候傳,沒被羈押。而且保釋金只有4,500美元。所以,羈押本來就是不得已的措施,台灣人對羈押有著過份的期待。這其實是不對的。(美國通常只有謀殺之類的罪名是不准交保的,而且保釋金依憲法規定不可以太高...不過實際上法官對重罪被告,往往課以相當高的保釋金,讓他們一直在看守所待著。這種實務遭到許多批評,且對富有的被告根本沒辦法,很不公平)

二、      陳水扁的律師對檢察官起訴書的回應之一是「總統無權指揮行政院,行政院才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藉此撇清「龍潭購地弊案」中,陳水扁總統的角色。然而,我國總統的權力不是虛位元首,而是可以撤換行政院院長的真正實權領袖。陳前總統在任期的最後幾個月,還公然發布聲明,表示行政院院長再也無須依照釋字387, 419號解釋所云,在立院改選後總辭。理由就是基於行政院院長是向總統,而非立法院負責。陳前總統與民進黨主張了八年的「總統制」或「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現在卻要說總統不能管行政院?

三、      聯合國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lawyers.htm )的第八點,內容是:All arrested,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s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dequate opportunities, time and facilities to be visited by and to communicate and consult with a lawyer, without delay, interception or censorship and in full confidentiality. Such consultations may be within sight, but not within the hear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非常清楚地表明,被羈押者與律師的溝通、諮詢,應確保完全機密,不被監聽與檢查。而聯合國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bodyprinciples.htm )的第三、第四點也有這樣的規定(3. The right of a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 to be visited by and to consult and communicate, without delay or censorship and in full confidentiality, with his legal counsel may not be suspended or restricted save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o be specified by law or lawful regulations, when it is considered indispensable by a judicial or other authority in order to maintain security and good order. 4. Interviews between a detained or imprisoned person and his legal counsel may be within sight, but not within the hearing, of a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所以,司法機關頂多可以「監看」,但不能「監聽」。這也才符合「武器公平」原則。

 

台長: 布魯斯

冷言
同意,平常相同的小民案件真的都引不起關注
一個陳水扁卻也可以引起學者群起關注
不禁讓人想起當年的羈押權回歸法院審查
也是靠一個「華隆案」的翁大銘才讓法制回歸正常的!
學者說的好,現行實務上的羈押制度真的是把被羈押人當犯人!也是把「罪疑為輕」跟「無罪推定」國際人權原則束之高閣的惡例!

不過,學者文末說:「如果陳水扁的案子,能夠喚醒我國司法人權的進步,進而保障更多弱勢無力的被告,那也算是阿扁贖『罪』於萬一了。」

這樣的論述又不知道是源自於怎樣的一個邏輯思維所形成的語句了?

我看還是別因為一個陳水扁壞了一個羈押制度,以免老是為「壞人」修法而落不知法理小白性的口實了!
2008-12-14 17:22:52
現代俠盜
補充

當初「華隆案」也不是司法界的&quot自身反思&quot而回歸正常的!
翁大銘是到香港花錢登報控訴台灣司法迫害荒謬,台灣顏面無光,因此才功不可沒而改革的

曹興誠在國內兩次登報,檢舉檢察官的事,也是嚇唬一下檢察官,出出氣,君不見檢察官發言人自己說武器不對等.不敢回應而匿聲的
想告曹興誠侮辱官署,至今也無下文

被曹興誠罵,也只好認了,假裝沒聽見,有反省嗎

所以只有大富人花錢登報反擊,更好的是登報告洋狀,此等怪物才會反省

這個死不反悔的怪物,是永不會對小民客氣的
2008-12-14 18:09:16
信安
學長好,
我是信安!
最近一切都好嗎?

首先,
對您的文章表示支持,
謝謝您每篇文章都能在第一時間同我們分享!

另外,
意外中發現趙少康在節目上有提到您這篇文章,
若您有興趣可以看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8JjLKvC2RU
(2:15開始)

順利安康

信安
2008-12-15 08:27:58
現代俠盜
「小民」存在的價值,就是拿來被權貴們欺侮的。這就是社會的真相。

監察院王院長說,要辦大案,小屁屁的放一邊。
民眾大怒,誰的案子是小屁屁案子。欺人太甚。
王院長,聖人果然「說」出了真相。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稱,「放無薪假可低于基本工資」,這項政策早在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已實施,並非新政策,推的一乾而淨。現在已改口。
「可惡的」是所有的「不對」都是「前朝」帶頭幹的。像極了,前扁政府的貪腐,也是推賴給前朝的黑金,笑說比自己更爛。

馬政府說官員的口誤,不至於嚴重到需要下台。
我們卻從口誤中,看出官員心中「想」的是什麼。

同樣,司法公正嗎?有無欺侮「小民」。法務部王清峰一定「官腔」說「沒有」。
連「狗」都知道欺軟怕惡,有權勢的「司法」會「笨」的連「狗」都不如嗎?
2008-12-17 09:21:40
陌生人
小老百姓是不可能跟阿扁一樣有所謂的扁式人權的,這是無奈,也是現實。
作作夢無妨,夢醒了,就好好面對小老百姓的現實世界,比較實在。
2008-12-17 12:22:56
現代俠盜
既非人權,亦非特權。實乃法官濫權也。

台灣高等法院對此原裁定已撤銷。
高等法院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與同條項第一、二款均為獨立之羈押要件,而非須兼具第一或第二款之事由。
」、「僅對被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為條件,代替重罪羈押之必要性,有違司法正義之實現。」

周法官為資深法官且為合議庭,難道他們都不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為獨立之羈押要件」,原裁定卻硬與第一或第二款連在一起。
不是無能,就是妄為。寧信其為濫權。

如此大家關心屬目下,都敢如此濫權,司法公信,如何取信於民。
本件的教訓,應該是如何追究法官濫權,而非用已有審級救濟或獨立審判,就輕鬆放過違法的法官。
此時為何不提「因法官濫權而浪費司法資源」當然應該追究。

所以,司法正義之實現,放屁。
2008-12-28 07:30:40
刑事法學人
美國通常只有謀殺之類的罪名是不准交保的,而且保釋金依憲法規定不可以太高...不過實際上法官對重罪被告,往往課以相當高的保釋金,讓他們一直在看守所待著。這種實務遭到許\\\多批評,且對富有的被告根本沒辦法,很不公平

這句話我不同意
以我現在在美國唸的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至少不是這樣講

再者
檢察官聲押只是聲請人而已
裁定者法官採信與否
會依證據判斷
沒有人說
聲請者反而應自己限縮權限來聲請
反而應是裁定者
要謹慎裁定

如果你說的這部分的法理是正確的話
那將來所有聲請的人包跨律師及被告
向法院聲請任何事項
都必須自己先檢討先限縮
有沒有聲請必要
這樣反而會使聲請無聲請意願
增加法無限制之聲請條件

既然法律規定
檢察官可以聲請羈押
檢察官依法就應該可以做
至於法官相信與否
是法官可以職權裁量的權利
沒有道理說
檢察官這時還要自己考慮半天要不要聲請
這樣要跑的被告早就跑光了

其餘部分
沒有意見
2008-12-30 23:37:06
版主回應
謝謝。不過我好像沒說「檢察官要自行限縮」啊?檢察官在現狀下,的確可以自行判斷,自行聲請羈押;但法官在考量時,從比例原則來看,更謹慎一些是應該的吧。

引用美國實務(立法與執行)倒不是說台灣的檢察官要限縮,只是以外國實務經驗說明我們的實務不是當然之理。制度調整一下,未必不能運作。

我的確不是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專家,不過據知他們實務的操作在此與教科書,甚至憲法的明文規定(禁止過高保釋金),都有一些落差。條文方面可以查詢各州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實務方面可以問問執業律師的意見。在執行面來看,他們的羈押率其實也很高,保釋金不低。
2008-12-31 09:42:06
現代俠盜
回歸「法律的齷齪的下腹部」

如果我們採用了任何一個規範的結構,為了能夠維持這個結構,我們必須要依靠一些不能說出口、不成文的規則來維持它,這些規則通常都有下流齷齪的一面。

報載「過去三年周占春裁定的37件要求交保的案件,結果有35件全部續押」而
「蔡守訓法官三年內處理33件案子,沒有任何一件裁定具保停押」,所以基本上可見,只要檢察官說押,很難法院會說不准。
法律的齷齪的下腹部,就是被告沒有「人權」,這是「行之多年」不容爭辯之事實。

至於
「檢察官聲押只是聲請人而已
裁定者法官採信與否
會依證據判斷
沒有人說
聲請者反而應自己限縮權限來聲請
反而應是裁定者
要謹慎裁定」
樓上太天真,真以為裁定者法官是公正的,不會官官相護。
這不是法理的問題,這是實際操作面之結果。
檢察官當然不能為了自己方便辦案,隨便押人取供,在台灣這卻是常態。

本件周占春之裁定,就是突然被告又有「人權」了。放水的太明顯,讓社會很多人質疑「一定有鬼」,看不下去。

如今人人平等,回歸「法律的齷齪的下腹部」,民進黨小英不服,「小民」也樂觀其成。
2008-12-31 09:22:18
很好笑
常聽到許多學者喜歡談人權,但刑事訴訟法的「人權」難道只是指被告的人權?難道不包含公益的「人權」、被害人的「人權」?即便回歸憲法,憲法不也要求國家對於人民要負有保護義務?羈押這個制度,本來就是一種公益與私益折衷下的產物,在羈押制度之下,只要符合要件,個人的基本權利便會受到限縮,這本來即是基於法律保留而來的「限制」,又何來「侵害」?如果真的認為羈押這麼重要,怎麼不見強盜犯、殺人犯、性侵害犯被羈押時這些所謂的學者或律師跳出說話?
真的認為羈押有問題,不然乾脆就廢羈押制度,以後任何人犯罪都不用擔心被羈押,這樣好不好呢?
不要因人設事,也不要因人廢事,這應該是一個法律人最基本的觀念,但現在這些議題,難道沒有其他的動機在內?
還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羈押與否的決定權是在法院,換句話說,法官羈押與否,是要看檢察官所開市的證據而定,如果有擔任實務工作的都知道,院檢間因為羈押而產生的對立所在多有,所以羈押與否,仍是看證據而定,如果一個人本來就符合羈押的要件,且依蒐集的證據,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也足以獲得有罪判決,就算被羈押,又何來押人取供?「押人取供」所指的是這樣的意思?請不要再濫用「押人取供」的字眼了!
最後,本人不知道美國法如何如何,但是最基本的問題,美國法上檢察官偵查中,律師有在場權嗎?就小弟所知,至少日本檢察官在偵查中律師是不得在場的,如如果律師沒有在場權,那小弟贊成禁止對律師接見時錄影,否則,依照現在操作,檢察官偵查中律師可以在場,甚至可以要求提示證據,知悉檢察官的偵查方向,卻要求國家不得於律師接見時錄影,又豈是武器對等?
2009-02-02 20:54:08
現代俠盜
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陳水扁關了又放,放了又關,現在又白紙黑字大聲說陳水扁被關的理由不備,難昭折服。
可笑的是台北地院先後兩次,都被打回票。豬八戒,左右都不是人。老百姓也跟著看的霧煞煞。

高院沒錯,先是台北地院法令錯誤,再來事實認定,理由不備。駁回地院裁定,拍手贊賞。
台北地院則像似吃飯的飯桶,一個羈押裁定都始終搞不定。

司法院的金字塔結構,證明也像似在放屁。一審素質這樣低,卻又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不斷設置上訴門檻障礙,阻止人民實施訴訟權。

平常百姓,高院會嚴格把關,確實保障人權嗎?會來來回回,不斷糾正地院嗎?作夢。
老師說的沒錯,只有在「大人物」遭受委屈時,「人權」或「司法公正」才會受到足夠的關注。
扁式人權,小民也想要。

此案暴露出的問題不是個案,是司法腐敗的制度問題,司法獨立的濫用。
揮文生氣的說馬英九,賴英照都是不沾鍋,不會干涉個案,繼續裝聾作啞。
司法小圈圈則既要人民大眾相信司法,自己又不長進,自甘惰落。
難道還不准批評,要大家護短嗎。
2009-02-28 13:22:55
現代俠盜
我老婆看了,撒嬌的說
飯桶 怎麼會吃雞 或 吃鴉 都搞不定

我懶得跟她解釋 周末 睡午覺去
2009-02-28 13:32: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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