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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0 11:44:27| 人氣6,547| 回應26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刀下留人,暫停執行樂生院拆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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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很「法律」的技術性文章,可是也許在現在的法律戰中,也需要添一些子彈吧。

青年樂生行動聯盟: 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

舊作:樂生院命運試煉台灣人靈魂: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2459255/20060819131650/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迫遷樂生院民,有違反公約之虞的報告: 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view01/63355551F63FFCAAC125704400573FB7?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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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存的是「人」,不只是「古蹟」!
—刀下留人,暫停執行樂生院拆遷命令


台北縣政府正式對樂生療養院做成「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而從行政院、台北縣,到法院的爭論中,幾乎都把這個事件敘述成「捷運」與「古蹟」的拉鋸。殊不知,真正該受到保護的,是居住在樂生院內的「人」!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專員在2005年針對台灣樂生療養院所做的報告,早已指出在這些漢生病患的特殊境遇下,強制搬遷行動在法律上將因侵害院民之「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而被「推定」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樂生療養院的硬體設施之所以可貴,正是因為它與院民的相互依賴,已經到了不可分的地步。療養院安撫照護了這些被無知與恐懼集體迫害多年的病患,所以才有資格成為文化資產。

樂生事件之所以一直被綁在「古蹟」上面打轉,部分原因其實是法律專家從技術上找尋「樂生院民免於搬遷權」的「法源依據」而不得。既然找不到保護「人」的法源,那就只好從院民們最依賴的「物」來著手。這樣的苦心值得讚許與同情,但卻也讓樂生爭議少了幾分「人」的氣息。

其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正是極少數我國已經正是簽署並經立法院審議批准的「條約」。它不但有拘束力,而且效力至少相當於法律位階。有人還以為國際公約或是憲法上的人權規定,都必須等待其他「法律」具體落實後才能執行。這是對人權法的一大誤解:人權公約(或憲法、其他民權法)中的權利,在「積極請求給付」時或許還需要立法落實;但在「防禦國家侵害」部分當然是直接、自動執行,並不需要「等」其他法規。這也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的基本意旨。

台北縣政府的拆遷命令,是一個直接限制樂生院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它不只是「拆」(物),而且包含了「遷」(人)。它的時效非常急迫,幾乎無法容許任何公共思辯、相互理解對話之空間。而拆遷行動將破壞院民極度依存的環境,可能立即造成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不可回復之危害。樂生院民百分之百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爭訟請求撤銷這個拆遷處分;而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更應在此危急之秋命台北縣政府刀下留人,暫停執行。唯有先停止這個「拆遷命令」,我們才有時間好好地來檢視樂生院民的需求、古蹟的價值,以及工程技術的關係。

一般來說,公共建設的規劃與執行,乃是行政裁量的範圍。可是在拆遷行動的損害將如此巨大、不義,而時間又這樣急迫的情況下,已經構成了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所承認的「裁量收縮」。台北縣政府有義務暫時打住,與各方意見進行有意義的對話。而不是再一次拿著工程與經濟優先的傲慢態度,拒絕聆聽院民的聲音以及其他專業的意見。當政府為「正名」與「轉型正義」不惜耗費鉅資的同時,為何這麼吝於在這個最代表正義意涵的案子上,表現一點人權的關懷與民主的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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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其實也是針對之前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的保守見解而發。想提出幾個新的點:


首先,就國際公約(或憲法)「仍待法律具體實現」這一點,其實國內行政法學界通說早就駁斥了這個概念。因為「防禦權」或「自由權」根本沒有「待法律落實」的問題,而是本來就可以直接援引憲法來適用的。所謂「需要法律實現」,主要都是指積極給付請求權。(如:健保給付請求權、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等)今天探討的是「不要侵害」(撤銷「拆除處分」),是典型的防禦權主張,所以依理根本沒有「待法律落實」的問題。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訴訟)所謂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在面對「侵益處分」(或稱「負擔處分」)的時候,相對人做為原告,根本無庸釋明。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一個侵益處分,處分相對人就「當然有權利受侵害」。這稱為「相對人理論」。哪兒需要在訴訟還沒進行實體內容時,斤斤計較「有無權利受害」?(當然,停止執行的聲請,是必須衡酌「權利」是否重大不可回復)

第三,這個案子涉及的國際公約與以往不同。一方面,這是我國已經簽署批准的有效條約,依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有著相當於法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聯合國有初步的調查報告,其finding應該可以做為依據之一。

另外,我建議的是另外提起「停止執行」。針對的標的是「拆遷處分」。這與「假處分」的聲請可以分進合擊。因為「停止執行」與本訴「撤銷訴訟」,與我前述的「侵益處分--相對人理論」還有「防禦權--公約與憲法直接執行」可以比較貼近。(我不確定法扶「假處分」聲請所牽涉的潛在「本訴」內容與種類。因為依照一般教科書的說法,本訴若為「撤銷訴訟」,相對應的暫行權利保護必須是「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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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批評藍綠政客?

因為這個案子不該是「新莊居民」與「少數樂生院民」的絕對衝突。雙方的利益是可能取得雙贏的。

但藍綠政客與開發業者,加上本位主義的技術官僚,把這個案子操作成「少數 vs. 多數」。這種決策模式,其實正是台灣幾十年來政府一貫的惡劣傳統。為什麼(各地)地方居民總是得用圍廠、激烈抗爭的方式對付(看似公益所必要的)焚化爐或其他公共設施?因為決策單位鮮少真正公開聽證,並且進行各種選項的公開辯論。當居民知道時,多半木已成舟。「溝通」也者,只是「定論後的」說服而已。

然後呢,法院往往又不重視「決策程序公開」的民主基本要求:只要主管機關在形式上有法源依據,而且儀式般舉行公聽會或其他摸頭會(而非「聽證」),就從不推翻行政決定開發的政策。

於是,居民憤怒的抗爭,還要被媒體、其他地方居民,還有政府醜化成「不守法」、「只顧自己」。

這就是政客與資本家藉由假民主程序,挑撥分化「人民」來掌握資源的手段。從國民黨到民進黨一以貫之。

真正的民主思辯,不是儀式般「聽意見」或假中立地「各讓一步」。而是要用一些機制,迫使這個充滿開發迷思的國家機器與社會,認真考慮「其他選項」。

在美國行政法的案例中,自從1970年的Overton Park案以後,政府決策沒有真正將各種選項與意見,用詳盡的書面研究報告加以回應並說明選擇原因的話,幾乎都會被法院以「恣意決策」之名撤銷。Adequate Consideration已經成為行政上的基本要件。但我們的行政法院還很少要求這一點(日前ETC案是少數例外之一),儘管「禁止恣意」以及「適當考慮」也都是我國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要件,以及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

回到樂生。我認為真正的「思辯」、「對話」根本從來沒有「開始」過。當開發單位沒有認真考慮「其他選項」,並且對於其他選項的「提議者」進行有意義的答覆前,哪兒來的「對話」?

樂生所謂的「抗爭」,只是謙卑地希望主管機關「開始認真考慮」,並且「仔細聆聽其他選項」。

如果傲慢的決策者早些真正對話並聆聽,如果我們的行政法院提早用adequate consideration逼著主管機關「聽聽不同意見,審慎考慮其他選項」,又何必肉身抗爭?

台長: 布魯斯

反一
學長好久不見

這篇文章我覺得學長的論點很棒

================

我有個很特別的機遇

以前有個愛滋社區藏身民居之中

以前我有個社工朋友

曾在愛滋社區當社工

當愛滋社區最開始曝光而受到搬遷壓力時

最早是附近居民找某個民代來施壓趕人

後來又找律師想用法律途徑趕走他們

那時愛滋社區的社工人員也不知該怎麼辦

所以那位愛滋社區的社工朋友就來找我幫忙

我原本還答應免費幫樂生和對方硬幹

後來是愛滋社區上面的人,好像有認識其他律師

所以我才沒有繼續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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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次的際遇讓我感受到

其實所謂的愛滋病患,其實並不可怕

反而是他們很害怕別人

同理

樂生的痲瘋病患,也不可怕

反而是他們很害怕別人

他們都需要眾人的幫助
2007-03-30 21:54:35
版主回應
Hi

你說的是「關愛之家」的判決嗎?還是說有其他的案子?

漢生病(以往所稱的痲瘋病)早已確認是「低傳染度」的疾病,但病友(院民)卻仍遭遇排拒、隔離與鎮壓。

當年台灣的衛生、醫學知識不足,法治觀念也接近零。

但今天難道不該還給公道?

這難道不是「轉型正義」?
2007-03-31 11:27:11
反一
上一篇回應

第二段倒數第三行

〔樂生〕是筆誤

應為〔愛滋社區〕

不好意思

呵呵
2007-03-30 21:57:29
政大甫
在這個充斥著橫行的法條與泛濫的學說的大環境裡,當大部份的法律人已經不折不扣變成一具存取各種學說、法條的大型資料庫(Database)與中央處理機(CPU)時,我很難過地發現法律人在處理法律問題時,率先映入眼簾的永遠是判決解釋,是法條學說,是實務先例,在「結果」裡找「結果」,在「框架」中找「途逕」。只是,在這樣機械式的操作下,「衡平」、「公理」、「正義」是什麼?誰還記得要去「追本溯源」檢視事件的「來龍去脈」?誰還會相信法律應是為了維護群居生活中,國家、人民間權利義務的衡平與規定?

以上是在看到老師這篇精湛的論述前,剛好寫給老師的那封信的部份內容。謝謝老師把這件事情的本質─「人」,重新尋回而成為事件主軸、輔以支持的法律論點加以評論。我才疏學淺,但這正是我個人現階段在法律學習上,非常渴望追尋的方向!雖然我自己對於「樂生」、「關愛」所主張的訴求立場一直有很多保留、也適圖但還未在其主張的權益中找到說服自己或能接受認同的理由(例如:就算無知性地害怕漢生病是愚昧且不必要的,附近居民是否就因此一定要「理性」地與「樂生」為鄰?他們為什麼就不能說「不」?),老實說就算是這篇文章也還是沒有具體說服我(當然也可能是因為我自己不足的法律程度與較強之個人主義傾向所致),但是還是很感謝老師這篇文章的引導與啟發。
2007-03-31 17:58:26
版主回應
其實這篇小文的訴求很謙卑:先暫停執行。

樂生院民與其他人(包括鄰人)的利益與價值衝突,與民主社會的其他爭議一樣,都該透過對話、思辯、妥協來討論。這才叫民主。

但這個社會從沒有給樂生院民真正有意義的答辯機會與對話空間。好不容易從政治縫隙中找到一點空間讓公眾注意,卻又極可能在強迫拆遷的處分中,喪失殆盡。

司法、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應該創造出民主對話的空間。法律的論述與司法辯論,也是民主論壇的一部份啊。
2007-04-02 08:25:00
反一
我當時沒問名字

剛才上網查了一下

應該就是那個〔關愛之家〕吧

因為時間和地點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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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我有email給學長

不知有收到嗎?

祝學長事事順心

^_^
2007-04-01 04:51:55
eumenides
台長您好:

有幸拜讀大作,獲益良多。小妹學的是國際人權法,先前曾經就國際法部份投稿苦勞網。不過由於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對台灣國內的法律適用與程序都沒有概念。今天能讀到這篇作品,真是豁然開朗!

如果根據人權憲章兩份盟約在聯合國的兩個監督委員會所做出的意見,台灣拆遷樂生在法律上的確有「相稱原則」上的瑕疵,這點恰好可以支持所謂政府忽視90%方案的論述。只是小妹一直不解的是,為什麼台灣司法單位無法就此判定拆遷必須暫緩甚至停止。

多謝解惑,不知是否有可能引用您的見解,甚至轉載這篇擲地有聲的論述?當然,一定會註明出處與作者。再次致謝!
2007-04-01 17:30:48
版主回應
歡迎引用。
只是這篇並不是學術著作,也不是嚴謹的法律文件;所以沒有引條文、判例與其他註釋。還請海涵。
2007-04-02 08:18:27
豬小草
這篇文章寫的真清楚,不知道幫樂生打官司的法扶律師團有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
2007-04-02 09:33:18
版主回應
我已與法扶聯繫,也另請幾位律師考慮另提「停止執行」(有別於法扶提出的「假處分」)的聲請。

時間真的急迫,如果無法在4/16前拿到訴願會或是法院的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強制執行與進一步衝突是極為可能的。
2007-04-02 12:22:23
法扶部落格版主
元豪您好:

您在敝基金會部落格留言版所留下之意見,
業已轉請會內專責律師處理,
後續將視其判斷提交會議討論。
謝謝!
2007-04-02 17:50:36
版主回應
不知是哪位留言的,真是多謝。

我已經參與 貴會樂生案件顧問團,相關意見早已藉由e-mail請大家討論。

加油!
2007-04-02 19:29:00
anarch
一直在等廖老師出手,終於等到了。
尤其老師還加入法扶樂生案顧問,真的是很高興。

時間的壓力真的太大了,謝謝老師支援~
大家加油!
2007-04-03 01:51:47
版主回應
這個案子需要大家多管齊下,加油!

青年樂生那兒另有一些法律資源(包括我的好學生!),還是會與法扶分進合擊的。

時間緊迫,惡勢力的結合(藍+綠)趨勢更明顯。真是一場大戰!

而且是更有意義的戰爭。
2007-04-03 04:59:12
(藍+綠)就是惡勢力
果然又是一篇滿口仁義道德,卻不斷抹黑別人的法律人嗎?
這樣的心態,新莊人還敢「公開理性」的跟您討論嗎?
2007-04-03 10:16:06
十六年了
政府已經給了樂生十六年的討論時間,這樣的時間還不夠嗎?只有「樂生義和團」說的才是真理,其他人說的就是錯誤(看看0331院民被打的畫面就知道),法律就可以為所欲為,就可以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說嗎?
2007-04-03 10:21:55
MEB
像我們這種既無法律知識又無法在場出力的人,只好幫版主加加油。
挑個錯字:正是極少數我國已經正「是」簽署並經立法院審議批准的「條約」
應為「正式」之筆誤
2007-04-03 10:59:29
CSI
給「十六年」兄一個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6834534

您可以看看我們的政府,是怎樣地和人民討論了十六年 :)
2007-04-03 11:01:43
給(藍+綠)就是惡勢力
真搞不懂為什麼會有人挺那些吃相難看政客。
2007-04-03 17:14:08
關魚
廖老師:

樂生議題牽涉龐雜,確實需要多管齊下,從尊重環境和人權的角度,敝人創立的「台灣好生活電子報」也用頭條報導的媒體角度,希望能增進大家對此議題的理解,並將你這篇納入延伸閱讀,詳情請看: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coverstory
2007-04-03 17:20:10
給CSI
您可以看看我們的樂生一言堂,是怎樣地和人民「公開審議、理性討論」



聯合報報導:

守護樂生 「新」院民遭掌摑

【聯合報/記者陳燕模/新莊報導】 2007.04.01

青年樂生聯盟、樂生自救會昨天為守護樂生開記者會,因樂生院民自治會副主委黃再輝「插花」,一度鬧內鬨;新莊市昨天發動萬人大遊行時,也傳出新莊市長許炳崑一度把陳情書收起來,要縣長周錫瑋到樂生療養院才遞交陳情書。

樂生院民自治會副主委黃再輝已搬進新建的迴龍醫院大樓內,他昨天上午9時許手拿「大字報」,出現在青年樂生聯盟、樂生自救會的記者會場,大字報寫有「搬來新大樓的樂生院院民、他們是受害人被害人」等字。

樂生院民斥責黃再輝已搬進新大樓,青年樂生聯盟一名女子上前欲拿走他的「大字報」,他立即收起,女子則摑他一巴掌。

另外,發動萬人大遊行的新莊市長許炳崑,由於縣長周錫瑋前天傍晚決定改為到輔仁大學門口接受陳情書,許炳崑認為周錫瑋應到樂生療養院前才有意義,而決定遊行隊伍經過輔仁大學門口時不停。

昨天上午近11時,周錫瑋從輔大門口加入遊行隊伍他先登上宣傳車,大聲說明政府照顧樂生院民後,就走下宣傳車,再到樂生療養院接受陳情書。
2007-04-03 19:03:11
版主回應
也可以瞧瞧青年樂生對聯合報報導的回應:


關於聯合報四月一日報導「守護樂生 「新」院民遭掌摑」一事我們的說明--

四月一日聯合報刊出以「守護樂生 「新」院民遭掌摑」為標題的報導,內容是:樂生院民斥責黃再輝已搬進新大樓,青年樂生聯盟一名女子上前欲拿走他的「大字報」,他立即收起,女子則摑他一巴掌。

此報導並不屬實,針對此不實報導我們必須澄清:1.與黃再輝起口角的並非聯盟同學,而是病患家屬,而該病患家屬並沒有打他。 2.口角只有約一分鐘長,很快衝突即化解,而媒體卻將其放大呈現,只呈現衝突,不呈現衝突後的和解(前後只有一分鐘),甚至記者會真正內容與訴求卻沒有呈現,我們必須對此片面而扭曲的報導提出抗議。

當日現場情況是:3/31上午九點樂生保留自救會召開記者會回應新莊民代發起的「拼捷運,求生存」遊行。記者會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對新莊市民的「歡迎」,並訴求「樂生留九十捷運不延遲」「捷運分段通新莊樂融融」。現場有在地新莊人表達支持聲音,也有「鋼彈」與「龍貓」作親善大使。

記者會到一半,已搬去新大樓的院民黃在輝突然闖入拿出紙張寫著「搬來新大樓的樂生院院民、他們是受害人被害人,新莊人不要打他」等內容展示在記者面前,大家靜靜等他離開,現場某位記者跟某病患家屬說:叫他走開。該家屬聽畢即上前將他紙張拿下,過程中,黃再輝出拳阻擋,打中該病患家屬臉頰,病患家屬不甘示弱將手舉起作勢回手,但卻沒有真的打下去。主持人青年樂生聯盟代表許博任立即阻止衝突與鼓譟,唸出黃再輝紙張上寫的並不清楚的文字,將麥克風交給他請他表達心聲,衝突過程在很短時間內落幕。
2007-04-03 21:30:40
真搞不懂為什麼會有人
又是只能有一種言論的說話口氣(完全不能說不合樂青主張的言論),樂青人,加油呀。

這不禁讓小弟想到,要是公開審議後還是維持原案,樂青會不會繼續又要鬧下去…
2007-04-03 19:08:48
布魯斯
為什麼批評藍綠政客?

因為這個案子不該是「新莊居民」與「少數樂生院民」的絕對衝突。雙方的利益是可能取得雙贏的。

但藍綠政客與開發業者,加上本位主義的技術官僚,把這個案子操作成「少數 vs. 多數」。這種決策模式,其實正是台灣幾十年來政府一貫的惡劣傳統。為什麼(各地)地方居民總是得用圍廠、激烈抗爭的方式對付(看似公益所必要的)焚化爐或其他公共設施?因為決策單位鮮少真正公開聽證,並且進行各種選項的公開辯論。當居民知道時,多半木已成舟。「溝通」也者,只是「定論後的」說服而已。

然後呢,法院往往又不重視「決策程序公開」的民主基本要求:只要主管機關在形式上有法源依據,而且儀式般舉行公聽會或其他摸頭會(而非「聽證」),就從不推翻行政決定開發的政策。

於是,居民憤怒的抗爭,還要被媒體、其他地方居民,還有政府醜化成「不守法」、「只顧自己」。

這就是政客與資本家藉由假民主程序,挑撥分化「人民」來掌握資源的手段。從國民黨到民進黨一以貫之。

真正的民主思辯,不是儀式般「聽意見」或假中立地「各讓一步」。而是要用一些機制,迫使這個充滿開發迷思的國家機器與社會,認真考慮「其他選項」。

在美國行政法的案例中,自從1970年的Overton Park案以後,政府決策沒有真正將各種選項與意見,用詳盡的書面研究報告加以回應並說明選擇原因的話,幾乎都會被法院以「恣意決策」之名撤銷。Adequate Consideration已經成為行政上的基本要件。但我們的行政法院還很少要求這一點(日前ETC案是少數例外之一),儘管「禁止恣意」以及「適當考慮」也都是我國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要件,以及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

回到樂生。我認為真正的「思辯」、「對話」根本從來沒有「開始」過。當開發單位沒有認真考慮「其他選項」,並且對於其他選項的「提議者」進行有意義的答覆前,哪兒來的「對話」?

樂生所謂的「抗爭」,只是謙卑地希望主管機關「開始認真考慮」,並且「仔細聆聽其他選項」。

如果傲慢的決策者早些真正對話並聆聽,如果我們的行政法院提早用adequate consideration逼著主管機關「聽聽不同意見,審慎考慮其他選項」,又何必肉身抗爭?
2007-04-03 21:50:42
反一
當居民知道時,多半木已成舟。「溝通」也者,只是「定論後的」說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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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這句話形容的很貼切
2007-04-04 00:04:12
TO版主
要是我說青年樂生對聯合報報導的回應,都是虛構的,欺騙新莊市民的,您會做何感想。

其實,我要說的是,當樂青被別人檢驗的時候,就說別人是故意抹嘿,但是當相關單位要提出說明的時候,就說別人的說明的都是說謊。

小弟這樣說,您能了解嗎。

部分在網路上到處去批評別人不支持樂生的人或許要想清楚,你們的行為到底是爭取到更多人支持你們的行動還是讓更多人對你們與你們支持的議題產生疑慮?一邊高喊人權,一邊毫不猶疑的對不完全支持你們(還不見得反對勒)的人進行影射、抹黑、辱罵、扣帽子這些侵害人權的行為,連在樂生關懷病友三十二年的古神父只因為意見不同馬上成為被攻擊的對象,甚至有人說他根本沒什麼貢獻,這種超乎比例原則的自以為義,會小弟想到,要是公開審議後還是維持原案,樂青會不會不能接受而繼續又要鬧下去…

版主,你能夠告訴我答案嗎?
2007-04-04 01:58:17
版主回應
用最大的誠意爭取支持,確實是運動策略上應該注意的。如果真有上述所說的事情(撒謊、欺騙、拒絕溝通),那當然該被批評。

只是,深度有意義的「公開審議」根本八字都還沒一撇。怎能先說「要是還維持原案,XX會不會不能接受」?政府就總是這樣想,所以總不願意真正溝通(頂多跟地方派系老大溝通,鮮少願意與公眾溝通),因此全國各地烽火遍地!!

真正的多元對話,是使各方意見,尤其是少數意見都能夠切實被考慮。正是因為有權機關、多數主流總是忽略少數(結構上常常如此,因為具備優勢人數、武力、政治力,所以不想玩對話遊戲),所以民主憲政國家容許甚至鼓勵(結構上的)少數或弱勢群體用較為激烈的方式來爭取「真正被聽到」。

簡單來說,大眾不要動輒教訓少數弱勢「太激烈」;更不要動輒課與少數弱勢「來呀,來說服我們呀」的義務。剛好相反,多數群體應該自我反省:有真心聽人說話嗎?有誠意對話讓步嗎?他們為什麼這樣?「和平理性」請對那些有權者說,不要教訓被壓抑的弱者。您要高捷泰勞忍受苦楚,不反抗?不是他們的勇敢抗暴,我們哪兒會稍微反省一下外勞的生活處境?

在「人權」議題上,本來就不是「多數決」而已。社會大眾必須學習犧牲自己的「偏好」,對少數讓步。「偏好」(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與「人權」是很不一樣的。「賺得更多」、「生活更好」不是基本人權(除非已經窮得難以維生);「生活基本需求」、「人性尊嚴」、「平等機會」才是人權。
2007-04-04 09:12:47
項程鎮
廖教授您好
樂生的案子確實應提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暫時停止執行
而不是第298條的假處分
當初恐怕是法扶律師搞錯法條了
台北縣政府要求院民搬遷的公告是一種行政處分
並非是一種事實行為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
行政處分是不得聲請假處分的
2007-04-12 12:13:53
powerslide
廖老師您好,我也寫了一邊文章,不過是從『公用徵收』及『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來論樂生的存廢問題,提供給你參考一下。
2007-05-11 12:34:19
anarch
樂青緊急通知:

捷運912要動工,911樂生守夜912阻擋動工行動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article_id=9243409

911守夜行動:晚上七點半院區蓬萊舍集合。
912捍衛行動:上午七點樂生院門口集合。
2007-09-11 20:31:50
anarch
目前消息傳來,台北縣警方已經動員三百警力,預計在明(9/12)日凌晨6:00前,佔領樂生院大門,將預計前往聲援的學生隔開,進行清場,截至9/11 晚間10:00為止,青年樂生聯盟所號召的守衛樂生大門的人,只有二十餘位,由於樂青預計集結的時間,是明天(9/12)早上7:00,要阻止縣政府強勢進駐,非常需要大家的支援,從現在開始,今晚樂生仍持續擴大集結中,請看到消息的朋友,儘速前往樂生院,把消息散佈出去。

***********************************

2007.09.11 22:35 最新消息:
12日凌晨四點,警方將接管樂生守衛室。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455
2007-09-11 23:23:44
anarch
2007-09-16 23:34:03
anarch
抱歉,上則留言沒有貼好……

918重返官邸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61

貼紙取用
http://www.formosa319.org/karlmarx/2007-09-16/183
2007-09-16 23:36:52
anarch
【緊急通知】

因為颱風來得不是時候
918行動順延一天

時間: 9/19 (三) 上午6:50 ( 請務必提早到達)

地點:中華電信工會門口 (金華街138 號)

穿著:請身穿黑色上衣

訴求:立即停工,釐清爭議,重新開啟方案協商,具體兌現保障院民續住、古蹟保留的承諾。

口號:「蘇貞昌承諾續住、張俊雄兌現承諾」、「爭議未決、立即停工」。

發起單位:青年樂生聯盟、樂生保留自救會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article_id=9326631
2007-09-17 22:19: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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