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09-10 11:34:01| 人氣2,540| 回應1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龍應台回答不了的問題(by 陳宜中)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照片攝於巴黎街頭一家餐廳:正與Kiki吃午餐】

本文曾刊登於中國時報(2006.8.27)時論廣場。
感謝作者同意轉載。


****************
龍應台回答不了的問題

陳宜中(中研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萬英國民眾湧入倫敦的特拉法加廣場,抗議柴契爾的人頭稅政策。當時,鎮暴警察率先攻擊和平示威者,部分示威者遂展開反擊,雙方打成一團。經過了這場所謂的「人頭稅暴動」或「特拉法加之戰」後,柴契爾被迫辭職下台,由同屬保守黨的梅傑繼任首相。

「特拉法加之戰」只不過是「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一個近例而已。再往回看,還有六十年代的反越戰運動與黑人民權運動。

已故的美國自由民主主義大師羅爾斯,在鉅著《正義論》中,特別闡釋了公民不服從運動之於憲政民主的重要性。他認為,當極為嚴重的不正義情事在既存民主體制下難以獲得解決時,即便是違反實存法律的反抗運動,都未必是不正當的。照他的說法,正當的公民不服從運動,關鍵的功能正在於捍衛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

在相對成熟的民主社會,類似於「特拉法加之戰」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以及羅爾斯式的自由民主理念,都不是陌生可怕的事物。相形之下,雖然台灣已經有了選舉民主,但是追求政治與社會正義的公民文化卻仍十分淺薄。龍應台的民主謬論,似乎正是此種現象的最佳寫照。

龍應台說「激情的『人民革命』,革掉的會是民主」。她擔心人民拿捏不住分際,不如她冷靜和理性。她認為倒扁運動只是為了拉倒陳水扁,只是出於恨不得「一巴掌打死臉上蒼蠅」的衝動。她問:有了選票,「為何還要談坦克車」?又問:「被一個難以忍受的無格總統所折磨、所懲罰…… 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是不是正是我們和民主制度定下的契約?」

最後這個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們和選舉民主的「契約」,絕不包括放任民選統治者為所欲為。按照龍應台的邏輯,你手中既然有選票,那還去街頭抗議越戰、人頭稅幹麼?要怪,也只能怪自己選錯人!但這種龍式的民主契約,與阿扁那種「我就是選上了,不然你要怎樣?」的論調,又有何差異?

龍應台問:「為何還要談坦克車」?但這句話,是不是應該先拿去問呂秀蓮和今天台灣的民選政府?難不成,天安門事件要怪的不是出動坦克的政府,而是手無寸鐵的抗議者?難道,只因為台灣已是選舉民主,所以任何大型群眾運動的潛在衝突風險,都要運動者完全承擔?

龍應台批評媒體炒作拒馬、紅線、天安門和坦克,可是,不滿、擔心台灣的民選統治者以赤裸裸的國家暴力(包括師法南非種族隔離政權的舊型或新型拒馬、以及紅線後的衝鋒槍、天安門云云)恫嚇乃至於對付抗議民眾,究竟何錯之有?這不正是適時的公民教育,有助於台灣公民更加了解國家暴力的本質,以及嚴加看管國家權力的重要?龍應台不批統治當局動輒出言恫嚇,反把矛頭指向運動者和媒體,這不是「干犯眾怒」而根本是「文不對題」。

龍應台憂心「革掉的會是民主」,這話實在是言重了,而且搞錯了批評對象。試問:「特拉法加之戰」革掉了英國民主嗎?反越戰和黑人民權運動在美國民主體制之下遍地烽火,革掉了美國民主嗎?都沒有,反倒「深化」了英美民主。

更何況,施明德發起的百萬人民倒扁行動,激情有之,但距離「革命」何止十萬八千里?連「特拉法加之戰」那種警民打成一團的情況,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公民不服從」而已,說它是「革命」會氣死馬克思和孫中山。目前「合法的」(即遵照集遊惡法申請獲准的)倒扁行動,甚至連「公民不服從」都稱不上,更別提「革命」。

當然,台灣不是老字號民主,我們的自由民主還不夠成熟,我們的民主作家經常不知所云,我們統治者的腦袋還充滿了威權遺毒。當龍應台與台灣的統治當局聯手血腥化、妖魔化即將到來的倒扁行動時,任何常見於民主體制下群眾運動場合的小規模衝突,都有可能被拿來大做文章,被打成洪水猛獸,甚至變成鎮壓、反制的藉口。基於此,我們必須呼籲百萬人民倒扁行動的每一位參與者,務實地貫徹「自我克制」的原則。

歸根究底,以台灣低落的民主水平,浪漫的革命想像大可不必,甚至連「特拉法加之戰」的衝突場景都不必幻想。如果百萬人民倒扁行動能為台灣的準公民不服從運動立下歷史典範,能為大家(包括龍應台)上幾堂深入淺出的公民教育課,那其實已經功德無量。




台長: 布魯斯

支持台長
好文章!很不屑龍應台的假惺惺。借反對暴力之名行維護陳氏威權之實。
2006-09-10 12:01:07
phil6dog
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相關理論,
反是拯救【憲政民主】陷于僵化沉淪的强心劑。
因爲我想,
再如何高階的憲政民主體制,亦絕無可能永遠的解决其所有問題。所以,
【公民不服從運動】應被視爲壓箱底的不得已手段/安全閥,當問題累積到
【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遭受重大戕害、既存民主體制難以解決的高度。
此時它代表一個激活社會良知/面對問題/檢討改善/再行出發的特大危機/轉機。
也所以,即使某一【公民不服從運動】事後證明正當性不足,
其凸顯問題的價值仍然可貴、其耗費資源的成本正提醒痛定思痛。

【施明德發起的百萬人民倒扁行動】則已具備其正當性了,
目前情况/猜想後果應是沒那麼嚴重,只要政府能虛心不亂來。#
2006-09-11 02:29:38
MEB
請問一下, 本次倒扁運動跟特拉法加之戰除了一樣市公民走上街頭以外, 還有沒有其他可比較之處?
還是只要公民走上街頭就具有正當性?
2006-09-13 01:23:38
phil6dog
To: MEB

很有趣的觀察點!
在google之前,我只能依據本文說,
【抗議柴契爾的人頭稅政策】
【鎮暴警察率先攻擊和平示威者,部分示威者遂展開反擊,雙方打
成一團】
【柴契爾被迫辭職下台,由同屬保守黨的梅傑繼任首相】
並自己增添一項,
【UK是最老牌的民主國家】。

當然不是【只要公民走上街頭就具有正當性】。
該美國大師可是【自由民主主義】,
絕非『無政府主義』,甚至『恐怖主義』。 :)
本文提到,
【他認為,當極為嚴重的不正義情事在既存民主體制下難以獲得解決
時,即便是違反實存法律的反抗運動,都未必是不正當的】。
其理論很小心/嚴謹。

比較東/西方的政治文化,
前者要『由上而下改革』是更困難的。
我認爲。 #
2006-09-14 00:14:00
迷惑...
身為一個法律界的學習者.
深深迷惑在當今制度下法律之公正.客觀性是否能存在?及學法之用處?

或許倒扁已不在是法律面像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但一國之憲法不是最根本規範權力義務之法則嗎?

不是更應該包括實務面上政治權力劃分操作與保障嗎?

ㄚ扁是可恨的.這我同意.但其正當性若要純悴以人民之觀感認定而不透過合理之程序正義予其補足.則令人擔憂往後憲法和法律之尊嚴及其約束力
.及人民之觀感準則來自何處?

更不明白.不知是我無知或孤漏寡聞.我覺得沒有感到有人企圖從制度面著手?

深深迷惑.作為一個法律人.身在這個時代.
看著同是法律人的大起大落.看這法律在人
民觀感中逐漸失去認同.

深深迷惑.

至少.我無法同意這樣的話..(當龍應台與台灣的統治當局聯手血腥化、妖魔化即將到來的倒扁行動時)

我不同意你所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保障你說
話的權力.希望這樣的精神不被忘記

希望在公眾議題上.言語不帶任何情緒.人類的
進步畢竟建立在理性的思辯而非感性的訴求.

不希忘筆戰.只願解答.

法律何去何從?
2006-09-21 22:47:29
布魯斯
其實「街頭運動」與「憲政主義」或「法治」並沒有衝突。

街頭運動也是「體制內」的活動。

美國是最講究「憲法問題法院見」的國家。但這十年來,憲法學界的趨勢是承認「人民的憲法」:亦即,憲法的意涵,憲法的運作,不是靠法院而已。而是民眾與政治部門(國會、總統、州政府)透過各種政治手段,「寫出憲法的意義」。許多知名憲法學者不斷倡議「法院以外的憲法」或「人民主義憲法」(populist constitution)。

即便從歷史來看,美國憲法的「種族平等」一章,與其說是法院寫的,不如說是馬丁路德金以及其他千千萬萬的民權運動戰士寫的。沒有他們的衝撞,現實上改變政治的氣氛與結構,法院不可能做出後來「較為開明」的憲法判決。

回到台灣。司法、立法院,都是「制度上」、「表面上」的處理機制。但是群眾運動、輿論以及其他政治互動,當然會影響這些「表面程序」的運作方式。而這些政治運作只要是正當的,就當然可以而且應該進行。公民群體不只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動起來」。

「動起來」是否有效,「動」的方式是否合理,都可以辯論。但無論如何,憲法或法治不是由代議機關獨佔的;草根與直接的公民運動,永遠是真正影響決策的關鍵力量。
2006-09-21 23:11:46
迷惑2.........
你是廖老師嗎?
如果是.感激你如此迅速的回應.
(從課堂上感覺你很忙)
如果不是.也感激精闢的講解

但.我仍有迷惑
第一
此場運動已暴露出民意與憲政上的落差
如何改進?在我國如此剛性之憲法上?
以及
我不見有人提出見解.
(或許是我孤陋寡聞.如有.請告知..謝謝)

第二
運動底線為何?
阿扁下台?
若不下台呢?
繼續....或...?
(請問你個人觀感及意見)

第三.
延續第二.
其不下台且法律證明其無犯罪
非因刑事豁免
法律之腳色及處境如何解釋?
面對如此怒氣之民眾
正當性之質疑.
在應然與實然面之抉擇?

如何取捨?

謝謝

PS..請問可以跟你討論辯論準則之判斷嗎?
我也是辯論愛好者.久仰汝名
2006-09-22 23:31:51
版主回應
公民運動不僅是憲法的基礎與正當性來源,公民運動的訴求與主張更可能「形成」憲法規範的具體「內容」。一旦到了這個地步,形式上的代議體制就會以某種方法將公民運動的主張內容納入憲法規範。所以兩者未必衝突。

例如,美國廢奴運動的主張其實與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牴觸,結果是透過戰爭與修憲承認他們才是對的。

1992年,洛杉磯警察痛毆黑人金恩,卻在法院獲判無罪。經過洛杉磯黑人暴動,全國輿論大譁。聯邦檢察官以警員違反聯邦民權法為由,另行起訴,之後並獲判有罪。

有身分保障的司法人員,在面對群眾的壓力時,回應的方式就是要認真盡責地辦,做出好的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有罪還是無罪)以「說服」群眾。民眾其實是對檢察官與警調沒信心,認為如果沒有群眾壓力,「也許」辦案審案會「鬼混」、「吃案」。

司法的結果是否「服人」,是司法人員向公眾負責的一個重要檢驗標準。司法獨立,可是不能獨立於公眾監督與檢驗之外。

至於這個運動的底線?I don’t know. 端視政治人物的反應吧。美國民權運動如果很快就得到多數白人與政府的善意回應,就不會弄得那麼遍地烽火,抗爭愈發激烈。中共膽敢開槍,一百萬人也會輕易被鎮壓掉。我們呢?

不過至少我知道「運動」不是以某一次街頭活動為界定標準。這個新公民運動是一個抗議貪腐的活動,它也包含後續或同時進行的犯罪偵察、監察活動、媒體監督、立院制衡、政黨抗衡、輿論討論...這樣才有「運動」的意義。
2006-09-22 23:56:57
迷惑2...之補充
補充第一
若有制度面探討之意見
請告知.謝謝
有可能是我孤陋寡聞

PS..廖老師能否跟你探討辯論之準則呢?
久仰汝名...以一辯論圈之愛好者
渴望與你對談
2006-09-22 23:39:58
抱歉...
電腦怪怪的..
竟然將修改前後之版本
全PO上去
非洗版
抱歉.請刪第一及第三
抱歉
2006-09-22 23:44:17
phil6dog
To:迷惑

◎【當今制度下法律之公正.客觀性是否能存在?及學法之用處?】

前者必須多研讀法律個案/配合法條,自己再設法總結。如此才紮實。
後者基本是謀個生活,其它慢慢研究。

◎【或許倒扁已不在是法律面像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它同時牽涉此二面向,因爲『政治是法律之母』。
簡單說,
假若某問題【法律】不能解决,【政治】就會介入。
有趣/矛盾的是,
【政治】的介入,通常是【法律】不能解决問題的原因。

◎【但一國之憲法不是最根本規範權力義務之法則嗎?】
【不是更應該包括實務面上政治權力劃分操作與保障嗎?】

是沒錯!
So what? What’s ur points?

◎【其正當性若要純悴以人民之觀感認定而不透過合理之程序
正義予其補足.則令人擔憂往後憲法和法律之尊嚴及其約束力.
及人民之觀感準則來自何處?】

這是個『太過于法律本位』的好問題/大問題。因爲
【正當性】、【程序正義】、【憲法和法律之尊嚴及其約束力】,
以及【人民之觀感準則】,
這些都來自您前述的【當今制度下法律之公正.客觀性】。
後者才是真正重點,我認爲。

◎【我覺得沒有感到有人企圖從制度面著手?】

若您談的是關于阿扁總統的事情,
則何謂【制度面】?是【誰】要如何【著手】?目的是什麽呢?

◎【深深迷惑.作為一個法律人.身在這個時代.
看著同是法律人的大起大落.看這法律在人
民觀感中逐漸失去認同】

Y 那些法律人會大起大落?他們是誰呢?
Y 這法律在人民觀感中逐漸失去認同?

◎【至少.我無法同意這樣的話..
(當龍應台與台灣的統治當局聯手血腥化、
妖魔化即將到來的倒扁行動時)】

這句話誰說的?
這句話很重要嗎?
Y 您不同意呢?

◎【我不同意你所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保障你說
話的權力.希望這樣的精神不被忘記】
【希望在公眾議題上.言語不帶任何情緒.人類的
進步畢竟建立在理性的思辯而非感性的訴求】

這兩段高調空話及其精神,都經不起現實考驗的。
尤其【誓死保障】/【言語不帶任何情緒】。

◎【不希忘筆戰.只願解答】

基本上,
別人頂多只能給您『事實』,
【解答】要自己去尋找/建立。
但困難點是,
一知半解有時比無知,還要不如or麻煩or糟糕or可怕。

◎【法律何去何從?】

根本上,
這還是要看『人民何去何從?』 #
2006-09-24 01:21:04
迷惑是真理的面紗....
或許我一知半解.或許我唱高調講空話.又或許我對
你而言.有其不願回答的理由.才會不停的反問
我尊重.但我不願評論.

我只能講.如果我是一名普通的大一生.我會選擇好不保留的倒扁.但我今天是法律系的大一生.我必需
思考憲法的價值及準則..因為這是我的責任.我必須在價值上與憲法精神貼近..
才能透視其法意進而有資格評斷他

這是我思緒上的掙扎與迷惑.立場的變動是一件痛苦的事.卻充滿魅力

但.我看到你的回應是不停得反問.我不懂.
如果你要提醒我自我省思..那大可放心.我如果沒有省思哪來迷惑.哪會PO文

我很不願的講.你的反問對我助益不大(抱歉)
用問題回答問題.坦白講..除非發問者.或問題極
其低落或不負責..以至於你不願回答
否則對發問者是個傷害.

另外.我必須講.你所說的很多意見.雖然帶有強烈
的批判性.但我不盡然接受.我也不會回應.太多細部性問題..甚至很多價值衝撞.
或許可以辯論.但打字對我是項負擔.就請包函吧
如果你堅持要..哈哈.那可寄信給我.可再議

因此對於你的意見.只能予以尊重.

最後我想問一個問題(我會回答自我判斷.)
如果一個奉公守法的好人.卻在這場紛爭中
選擇支持阿扁.且義無反顧.不論其犯罪與否.
請問他有錯嗎?








他沒錯.請參閱憲法第11條..(有點不負責)
另外.此篇後.不就此話題再討論.若有任何批評
尊重.但.無法回應.惡毒攻擊者.視而不見

我已發現通往解答之路.或許錯誤.但.不到盡頭
誰又知結果呢?這才是我PO文背後的意義
就醬..如有得罪.包函.包函
2006-09-26 01:10:08
phil6dog
To:迷惑是真理的面紗....

直接/清楚的言談/問答,是我喜歡的習慣。
尤其在網路上。否則那幾乎是無效的。
至于彼此意見向左,那沒什麽好計較的。
您同意吧!

我先說明自己之前的回應,
再回應您這次的留言。

● 上次我寫了10點◎。
其中6點是直接回應。您若有不同意見,請您直說無妨。
4點爲反問。現在我以《》解釋y我反問。

◎ 【但一國之憲法不是最根本規範權力義務之法則嗎?】
【不是更應該包括實務面上政治權力劃分操作與保障嗎?】
是沒錯!
So what? What’s ur point?

《因爲我贊成您的見解,但不懂您提此見解的意旨》

◎ 【我覺得沒有感到有人企圖從制度面著手?】
若您談的是關于阿扁總統的事情,
則何謂【制度面】?是【誰】要如何【著手】?目的是什麽呢?

《因爲您未講明是針對何人/事;以及【制度面】何指》
《依我看來,不如使用『法律架構』取代該詞》

◎ 【深深迷惑.作為一個法律人.身在這個時代.
看著同是法律人的大起大落.看這法律在人
民觀感中逐漸失去認同】
Y 那些法律人會大起大落?他們是誰呢?
Y 這法律在人民觀感中逐漸失去認同?

《因爲我認爲其原因更重要,也想瞭解您提此感慨的理由》

◎ 【至少.我無法同意這樣的話..
(當龍應台與台灣的統治當局聯手血腥化、
妖魔化即將到來的倒扁行動時)】
這句話誰說的?
這句話很重要嗎?
Y 您不同意呢?

《每天有很多的人説很多的話。誰説的當然很重要》
《若您認爲該話重要,就說說理由吧》

● 回應您這次的留言。

◎ 【或許我一知半解.或許我唱高調講空話.又或許我對
你而言.有其不願回答的理由.才會不停的反問
我尊重.但我不願評論.】

* 其實,每個人都有其『一知半解』之處。
這不足爲奇,只能不斷進修/充實/思考。
* 您若不認爲那兩段是『高調』,可以直接說明看法。
* 我保證沒有任何難言之隱。
* 其實,我也尊重您,更希望您有話直說。

◎ 【…但我今天是法律系的大一生.我必需思考憲法的價值及準則..
因為這是我的責任.我必須在價值上與憲法精神貼近..
才能透視其法意進而有資格評斷他】

這話是沒錯!
但【憲法的價值及準則】,對【法律系的大一生】而言太高遠了。
其次,您至少要先定出您的思考目標。因爲
它牽涉到憲法條文、相關中央法規、法律實務、系爭法律事實…。

◎ 【這是我思緒上的掙扎與迷惑
.立場的變動是一件痛苦的事.卻充滿魅力】

老實說,很多人都如此。這樣子並不稀奇。
如我前述,先找定一個思考目標,然後搜集資料/進行研究。

◎ 【但.我看到你的回應是不停得反問.我不懂.
如果你要提醒我自我省思..那大可放心
.我如果沒有省思哪來迷惑.哪會PO文】

前面我講了,我回答6點,反問4點並說明理由。
我的直接回應。若您不懂,歡迎反問。
其次我想,身為法律系新生,
增加對法條/事實/實務的理解/省思,您應優先著手。

◎ 【我很不願的講.你的反問對我助益不大(抱歉)
用問題回答問題.坦白講..除非發問者.或問題極
其低落或不負責..以至於你不願回答
否則對發問者是個傷害.】

抱歉!我能力大約就如此而已,更無意去傷害您。
或許,您亦可想想我之前說明的理由。

◎ 【另外.我必須講.你所說的很多意見.雖然帶有強烈
的批判性.但我不盡然接受.我也不會回應.太多細部性問題..
甚至很多價值衝撞.或許可以辯論.但打字對我是項負擔.
就請包函吧如果你堅持要..哈哈.那可寄信給我.可再議】

【批判性】是必須的,我不願安于現狀。
【我不盡然接受.也不會回應】,這在網路上是正常情事。請勿掛慮。
當一方已表明如上話語,那裏會産生【辯論】呢?! …嘻嘻
着毋庸議。

◎ 【因此對於你的意見.只能予以尊重.】

Me too.

◎ 【如果一個奉公守法的好人.卻在這場紛爭中
選擇支持阿扁.且義無反顧.不論其犯罪與否.
請問他有錯嗎?】

『對錯』是依討論的『參考標準』而定。
然而,『參考標準』可能各人不同,
所以這沒有標準答案。
您的『參考標準』爲何呢?

◎ 【他沒錯.請參閱憲法第11條..(有點不負責)】

我不同意您的理由。
該條文是【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我認爲,
* 『法律』牽涉的是『合法否』,而非『對錯』的問題。
* 人民/政府並不直接引用憲法條文行事。
(法律系學生也不能想那麽簡單/輕鬆過日子)

◎ 【另外.此篇後.不就此話題再討論.若有任何批評
尊重.但.無法回應.惡毒攻擊者.視而不見】

我的看法跟您相同。

◎ 【我已發現通往解答之路.或許錯誤.但.不到盡頭
誰又知結果呢?這才是我PO文背後的意義
就醬..如有得罪.包函.包函】

恭喜您!祝您順利。
瞭解!別擔心,沒事!
U too. #
2006-09-28 02:50:34
迷惑是真理的面紗(給p
雖然有言.不再就此回應.
但.我還是感激你的回應.
在衝突中.
我重新省視自己的論調及價值
發現許多毛病
至於其他問題.
坦白講.
有些是我學識不足.有些則有待修改
特別是法律專業素養.
則有待我讀更多書.
自我建立對法律之價值判斷.
就醬.言盡於此.
祝................順心
2006-09-29 00:51:3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