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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開卷周報》---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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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5  中國時報

《開卷周報》---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我們對「法律」與「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期待它是客觀中立的,因此法官不應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卻幻想法律與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於法律條文。

這種矛盾其實不僅存在於一般公眾,同時也困擾著許多法界人士。而薩伯的《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或許能夠提供台灣讀者另一種視野。

在本書中,薩伯延續著名法律學者富勒(Lon L. Fuller)的一個假想案例:5名洞穴探險人被困於洞穴之中,並得知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5人約定以擲骰子的方式選出一名犧牲者,讓另外4人殺死後吃掉他的血肉。成員之一的威特莫爾是當初最早提出此一提議的人,卻在擲骰子前決定撤回同意。但另4人仍執意擲骰子,並且恰好選中威特莫爾做為犧牲者。獲救後,此4人被依殺人罪起訴。他們該被判有罪嗎?

介紹至此,敏感的讀者應可感受到這個案例的法律複雜度與爭議性。本書的重點,不在於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敘述「虛擬法官判決理由」。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虛構了5位大法官的5份判決意見,5人意見均不同。5位法學造詣精湛的大法官,面對同樣的事實,適用相同的法律,卻導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個別看他們無懈可擊的論證,你似乎都會被說服,相信各個大法官的結論在法律上皆屬天經地義。矛盾的是:他們的結論竟然天差地遠!法律難道真是一場「文字遊戲」?

薩伯延續著富勒的「遊戲」,假設50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9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洋洋灑灑的判決意見。結果是4票有罪,4票無罪,另一位大法官迴避裁判,結果仍然維持原判!

其實富勒與薩伯都是借題發揮——每個「虛擬大法官」的意見,其實都代表了某一法律學派的見解。在這14份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哲學(而非「法律文字」),如何影響法官對法律與事實的解讀。我們更可以在簡短而生動的篇幅中,看到不同的法哲學理論怎樣生動且激烈地進行對話。薩伯的「續貂」之作,其實也正是為了引進「後富勒」時代的美國法學思潮,諸如強調法律不確定性的「批判法學論」、認為法律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法律與經濟學」,以及從民主理論導出的司法消極主義等。

本書有趣之處,是運用虛擬實例,展現法律理論間的交鋒對話。雖然美國法與我國有相當差距,而香港的翻譯也增加了理解的障礙,但它的內容充滿創意,論理修辭更是生動而貼近生活。反觀台灣,司法判決總是充斥著艱澀又不通順的文言文,更多半缺乏實質論證;法學者的論述則往往喜歡在抽象的概念上打轉,卻不談實例。相比之下,《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對一般讀者,恐怕比台灣本土的法律論述還更容易理解、更有吸引力。無論對一般大眾或是法律人,這都是一本極佳的法律教科書,讓我們重新認識「法律」這門學科!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作者:薩伯譯者:陳福勇、張世泰 出版:香港商務印書館 定價:200元 類別:法律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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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類下一篇:書評:另一種「律師性格」(評亞倫德修茲,『給青年律師的信』)

tslai
一點都不錯…

兩三年前,台灣鬧的沸沸揚揚的黃任中案,因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堅持名門之後,決不能落個逃漏稅捐之臭名,抗爭到最後,移送行政執行又抱重病遭到管束 ,真是氣急敗壞。果然不久撒手人間,空留遺恨。恐怕至死都沒有弄明白是『司法不公』?還是『法律本身出了問題』?社會輿論也未見替之有報不平之議論,一般人更搞不清楚來龍去脈,大家相信司法就是了。但…他面臨之疑惑迄今仍未解決。
他真的是『法所不容』、有『逃漏稅捐』嗎?他到死時都明白表示,相信自己是依照會計師教導的節稅,但怎麼搞的,卻忽然變成法院說的漏稅。『外觀法律行為,與實質的行為目的』之間的要命差別,誰搞的清楚啊?司法不是要親近人民嗎? 法規命令的文字不是要一般人民依中等程度都得瞭解,才能遵守嗎?
規避稅捐是人之本性,依法納稅固然是人民義務,但借著法律解釋隱藏陷阱,令人不清不楚,誤採地雷,豈不冤哉(聰明一世如黃先生者)!

按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八、六六二三號說:「設籍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精神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在案。文中又是精神、又是目的、又是意義、又是原則、反正天馬行空,到底是什麼?有無標準?任由法院說了算。
正是台長布魯斯說的反觀台灣,司法判決總是充斥著艱澀又不通順的文言文,更多半缺乏實質論證;法學者的論述則往往喜歡在抽象的概念上打轉,卻不談實例。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八、六六二三號又說:「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有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決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四一○號判決亦資參照。按「實質課稅原則」向被稱為稅法基本原則之一,乃經濟實質的租稅法解釋原則的體現。我國稅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依憲法平等原則及稅捐正義之法理,稅捐機關把握「量能課稅」精神,在解釋及適用稅法規定時,考察經濟上的事實關係,及其所產生的實際經濟利益,亦得為此一原則之運用,而非依照事實外觀形式的判斷,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係此一原則之援引。易言之,納稅義務人在經濟上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有時為規避租稅,違反租稅法之立法意旨,不當利用各種法律或非法律方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狀態,使其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以減輕或免除應納之租稅。亦即,課稅之認定發生形式上存在之事實與事實上存在之事實不同時,租稅之課徵基礎與其依據,應著重在事實上存在之事實,俾防止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以規避租稅,形成租稅不公平。次按租稅規避與合法的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租稅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洋洋灑灑說了一大堆,最後以一連串之作為,其目的無他,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以規避租稅,揆諸前揭說明,此種稅捐規避之行為,應予以否認,而依事實上存在之事實予以課稅。始符租稅公平之原則,用維憲法第十九條所揭櫫「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之立法精神。原告等故意違反租稅法之立法意旨,濫用法律上之形式或法律行為,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使之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以減輕或免除其應納之租稅,該交易行為,係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虛偽安排,為求租稅公平,自亦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行為來加以課稅。
是故黃先生敗訴。

終結以下兩點,就教大家。

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以規避租稅乙節,有無干涉私法自由, 違反意志自由、經濟自主原則。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謂私法雖較公法適用在先,又說在常規之交易,公法所賦予之評價,恆尊重私法之規範,承認私法之法律效果,但對非常規之交易,如以規避租稅為主要目的,即濫用私法自由時,則不拘泥於私法之形式約定,而須從實質意義觀察,依常規調整予以相同之公法負擔,以符公平。
但何謂『常規』?何謂『非常規』?誰來解釋?有無標準?可由行政機關隨政策任意解釋嗎?竊就認為『規避租稅為目的之行為,就合乎人性。是常規行為(至少未違反常規),因此,也就無濫用私法自由(除非明文規定)之問題,頂多道德問題,責之「富而不仁」可也』。何謂濫用,標準何在?令人怕怕。

既然承認我國稅法並無明文規定「實質課稅原則」,而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遂有此一原則之援引。但為何又不援引『疑則有利納稅義務人』之法理,予老百姓方便。徒增稽徵困難,惹人非議呢?連專研稅法的會計師都會搞不清楚跌一跤,吃了個悶虧,何況一般納稅義務人呢?以上判決也未對此權衡說明。

近讀波斯納的『法理學問題』(元照出版),原來國外早已有類似案例了。黃先生看了恐怕地下有知也可瞑目了。
約瑟夫‧愛森伯格抨擊法官制定的某個稅法原則,就是不管交易的形式而深究交易的實質,以盡力防止人們利用未預見到的稅法和稅務規定的漏洞。愛森伯格回顧了一些他認為誤用此原則『實質重於形式』的案例,結論『如果更多分析稅法和具體的交易,更少關心納稅人是如何鑽法律漏洞的,有可能穫得更為堅實的法律決定』。『努力把握案件事實和稅法條文的內部運作,儘管這很困難並在理智上值得欽佩,如果一個人真的這麼做了,那麼『實質重於形式』這個口號就與其他手段沒有差別』,但法官很懶惰傾向快刀斬亂麻,而非細心解亂麻。著名的葛利高里訴赫爾維因案(Gregory v. Helvering) 聯邦法院認為這個重整計劃是虛假的,因此也不能免徵普通的所得稅,愛森伯格認為要判斷一個符合該制定法定義的重整是否無效,法院不能參照任何其他事實,只能參照制定法創造的這個重整概念。波斯納認為愛森伯格本質上是形式主義,就是要求司法不考慮對法律條文不同解釋得出的不同結果。
我國不是普通法法制,故沒有法官制定的這個稅法原則,我們這個稅法原則是推論解釋出來的,有無違反稅法法定原則,須有明文之規定。
另,愛爾蘭最高法院在最近的McDermott v. McGrath 1988案中,拒絕了愛爾蘭稅法採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迄今國會尚未立法填補此漏洞,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似美國,另依法行政原則,也並未賦予行政官員此行政裁量權,來判定真假。

是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八、六六二三號判決錯了嗎?但至少不是堅實的法律決定(依約瑟夫‧愛森伯格形式主義見解)。

令人遺憾的是前一陣新聞局差一點要關閉某家電視台,為了資本股東是外資或本地資本,又抬出了『外觀形式』、『實質事實』之大旗,殺的大家心驚膽顫,還好,及時收兵,結束了一場鬧劇,也饒了法院免於成為幫兇。

最後,以我們社會現況,至少在公法領域,還是形式主義人民較有保障。波斯納的實用主義進程,留待日後罷。
2006-09-05 20:05:08
vanny
您好,這裡是博客來網路書店。
我們想要於洞穴奇案(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880)這本書的書籍頁與活動業上引用您的這篇文章,想徵得您的同意,不知道是否可以呢?

非常謝謝您。:)
2007-02-12 13:42:52
版主回應
歡迎引用。不過,我已經是該書「導讀」的撰寫人,而導讀的內容跟這裡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刪掉了「香港的翻譯增加了理解的障礙」,因為他們在台灣出版時已經做過校訂)。所以是否就直接把「導讀」放上去?謝謝
2007-02-12 14:58:12
sue
請問您提到的Lon L. Fuller假想案例是出現在他的哪一本書中呢?
2008-01-11 00:02:4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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