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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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投與重視多元對話之思辯民主
與前揭美國憲法民主精神極為相關的,是所謂思辯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國內亦有譯為「審議民主」者)的思想。
這一支憲法民主之觀點,在美國法學界由Cass R. Sunstein等公民共
和主義(Civil Republicanism)者所倡。 其基本上認為,憲法上的民
主,並不只是「多數人偏好總和」(aggregation of preferences)的展
現。思辯民主所期待的,是不同利益與觀點的公民,藉由對話討論,
相互理解,進而追求公益(common good)的過程。
依此,民主要求政治決定的程序與結果,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理
性與公共性,而不能只是純粹政治權力之行使(raw exercise of
political power),或是赤裸裸的偏好展現(naked preferences)。 優
勝劣敗,絕非民主的全部。
思辯民主論者進一步主張,多元的思辯對話,更能讓處於不同利
益與觀點的人,因為接觸不同視野而產生自我反省的能力。「偏好」、
「價值」也因此會在政治過程中有所轉變。因此,既有的偏好與價值,
並非天經地義不變之理;相反的,它可以在政治對話過程中變遷,也
可以藉由政治過程形塑之。既然每個人目前的「偏好」本來就是被「政
治」影響而生,它自然不能反過來作為政治決定的唯一理由。 每一
個人現有的偏好,不是完全「自主」決定的,而是受到特定歷史、結
構、環境等因素所決定。
所以,理想的民主程序,並不只是讓人民去「實踐」或「滿足」
現有的偏好;它應該能夠更進一步提供社群成員「選擇」價值的機會。
而要做到這一點,政治程序必須著重於:
第一,價值與利益的多樣性(diversity)。如此方能讓每個人均
有機會「曝露」(exposure)在不同的價值觀念之下,進而了解自己
現有的偏好,並非天經地義。「反省」也因此成為可能。同質性過高
之社群,無論討論如何熱烈,都不可能促進思辯,反而會造成封閉與
極端。
第二,理性對話的可能性。思辯民主認為政治不僅是權力之鬥爭
與交易。「公共價值」是可能存在的,也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之一。
政治制度的設計與運作上,應以促進多元觀點的理性討論與對話為要
務。只要制度上有著平等對話的條件 與空間,公民群體就可能藉由
思辯審議而追求共同價值。
第三,政治之終極目標在於培育個人的公民美德(civic virtue)。
思辯民主不僅著重在「集體利益」,其更認為政治行動者,可能在參
與思辯過程中,自我轉化、轉變,而成為更具有公共關懷與批判能力
的個人。在這樣的共和國之中,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並不當然衝突。
相反地,個人會因為參與集體追求公益的政治過程,而揭穿以往所受
的蒙蔽,並發現與改正自我的偏見。這樣的人,才是一個真正自主的
公民。
公投制度是否與此種民主理論一致?正反答案均有可能,須視具
體脈絡與制度運作而論。從正面的角度看,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
有著讓人民自己思索與探究公共政策的機會,並且就自己的想法,與
他人辯論溝通。特別是在人民提案,意欲推動特定政策的時候,它必
須作一個「主動」的公民,積極推銷自己的提案,並與許多不同觀點
的人們對話。從這個角度看,公投可能是有助於思辯民主的。
但另一方面,公民投票也可能在「多數統治」、「頭家作主」的
口號下,使多數族群傾向「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情緒,進
而減弱了政治過程中,對少數、弱勢妥協與對話的誘因。換言之,公
投本質上「把自私當美德」,所以有可能比代議更容易成為「赤裸裸
的偏好展現」或「純粹的政治權力行使」。
論者多指出:代議政治過程中,有許多「過濾」多數人純粹偏好
的機制,在公投中卻往往並不存在。例如,Julian N. Eule即指出,美
國憲法中至少有三種過濾機制:代議過濾機制、分權過濾機制,以及
主要由司法機關執行的基本權利安全網(the Entrenched-Rights Safety
Net)。代議機制的立法程序,有著更多的反思時間,並使不同需求
的議員相互接觸,加上持續不間斷的決策過程而增加妥協的機會,因
此可能較公投有著更多多元對話之機會。權力分立的設計,則使得各
個憲法部門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眾議院的區域民眾觀點、參議院的州
民意,以及總統代表的全國性聲音—必須相互溝通妥協以促進決策。
但在公投(尤其是未經代議機關篩選過的公投)中,代議與分權
的過濾機制都被跳過了。多數人欠缺與少數、弱勢者對話的誘因及必
要,於是更增加了粗暴展現意志的可能性。 在這種情形下,思辯的
價值就會被犧牲。
另一個公投有礙思辯的原因,乃與公投所需理解的資訊有關。經
驗顯示,公投各種法案政策時,一般選民是很難真正理解公投案內容
以及所需必要知識的。 原因可能有:
1.公投案本身文義未臻明確,或
2.公投案本身過於複雜。
Julian Eule教授援引實證研究指出,僅有15%的選民自認充分了
解公投的議題而能做出理智決定。 公投案的篇幅、複雜、技術性,
以及文字用語的不謹慎,加上同一時間多個議題的公投同時舉辦,都
使得民眾及難真正充分理解公投案的內容。 另一份研究顯示,投下
公投票的選民,也往往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投下與自己意願相
反的票。10-15%的選民投下與自己意願相反的票。 Eule教授尚曾以
自己剛搬到加州,面臨「大選綁公投」的窘境自嘲:相關研究資料顯
示,公投案的文字通常需要大學三年級以上學歷的人才能看懂。但身
為法學院教授的他,收到數十份待決公投案的資料,看得霧煞煞後,
只得嘆曰「大學三年級看得懂?不知我怎麼從法學院畢業的!」
Philip P. Frickey教授則指出,公投在現實上是把政治給更加「私
化」(privatization)而非公共化。以許多「反同性戀措施」(anti-gay
measures)為例,在這些議題中,公投的實際投票率相當低,但實際
去投票者未必是與同性戀者真正有生活接觸的人們,也不見得是對歧
視問題有認識的人。個別的投票人在秘密的投票制度下,做出私決
定,而不須如議會的立法者般接受檢驗,負政治責任。因此更容易基
於偏見、不必要的恐懼而投票。Frickey教授如此說明:「這些投票者
不需要親自注視同性戀者然後說:『不,你根本不值得法律保護』,
他們也不需要面對媒體與選民對其(歧視)觀點的檢驗。」(Those
voters do not have to look gay people in the eye and say, “No, you don’t
deser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nor do they have to face media and
constituent scrutiny for those views.) 這也與思辯民主認為政治應追
求「公益」,鄙棄「純粹私偏好」的立場背道而馳。
(三)公投與培力取向的基進民主
1.概說
每個社會都或多或少有著壓迫性的結構,形成社會權力階層。而
政治與法律制度,往往也就是建構並鞏固這些壓迫結構的重要工具。
從不同的弱勢族群眼中,有著不同類型的壓迫結構。女性受到父權主
義的壓迫;少數種族受到種族主義的壓迫;同性戀者受到恐同症
(homophobia)的壓迫;移民與移住群體則受到本土主義(nativism)
與排外主義(xenophobia)的壓迫。在階層化的社會中,壓迫與被壓
迫者進行著永恆的拉鋸。
本文所謂「培力取向的基進民主」,乃是試圖站在被壓迫者的角
度看待民主。任何宰制的存在,都是不民主的。民主的理想,應該是
打破一切的宰制,使得每一個人,每一個群體,在社會上都被當作平
等尊重的主體來看待。依此,政治與法律制度最起碼的正當性,建築
在它能否協助挑戰、打破現有的壓迫結構。
對弱勢團體的協助,有兩種基本模式。第一種方法,是給予被壓
迫或被排拒的群體,更多資源與訓練機會,使他們自己成長茁壯,突
破壓迫的結構,進而挑戰社會的霸權。第二種方法,則是由主流或國
家對弱勢團體直接給付「福利」。前者是把受益者當作權利主體的「培
力」措施;後者則仍然把弱勢者當作邊緣或下層,實際上是一種藉由
施捨與安撫,鞏固權力階層結構的「家長主義」。
從培力觀點出發,民主理想關切的是:到底是哪些結構障礙(包
括法律),阻礙了社會平等的實現?用什麼方法,可以讓被壓迫群體
自主地反抗與挑戰社會不公?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