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是「精武門」的經典鏡頭。象徵我的憤怒,以及大陸與外籍配偶簡直要「被逼得與你同歸於盡」的悲憤】
這篇短文刊登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3.3.4)此處是原文,火氣大一點。真正火氣大的批評,前一天施威全已經在中時晚報寫過。同一天的中國時報社論也有。各位也可以參照。我這篇已經是很溫柔敦厚鄉愿到家的了。
看到報紙刊登出這個消息,口中不禁喃喃自語:「Outrageous, outrageous!!!」
其實政府這麼搞,骨子裡根本就是種族與階級歧視。只是由於國籍法外人「歸化」也有相似的制度,所以變成「各國籍各種族一視同仁遭虐待」,種族歧視的「外觀」於焉去掉--或是換一個模式:歧視「所有」外國或準外國人。結果,更讓我看清,我們對(異國通婚的)婚姻家庭生活的侵害原來這麼大這麼可怕!這是把原本欺負外國人的條文,擴大到大陸人士身上。
看著好了,一定有官員會說:「外國人要歸化也是這樣」「其他國家都這樣」等等鬼扯。「其他國家」哪有對「國民的『配偶』申請定居或歸化」課這個條件?「婚姻」何等神聖?那能這樣「以價制量」?五百萬...我出國留學的財力證明也不要二百萬;夫妻兩人在美國三年,也沒花到五百萬。
今早看報,居然有官員說「新辦法基本立意也是為了大陸配偶著想,如果沒有經濟基礎,在維持基本生活都無著落的情況下,如何奢談美滿的家庭生活」。搞清楚,民主政府不配說這種高度父權主義的話,不能幫人民決定如何才是美滿生活。照他們的邏輯,台灣人自己結婚也應該有財力證明方能獲准。你敢這麼搞嗎?外國人、大陸人民沒有選票(或說不是你的票),你就不在乎是嗎?
我也指出這個命令訂定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地方。那些「公開透明」、「預告及評論」的基本規定,我們的法律學術與實務界都非常輕忽。多數人居然主張「不影響效力」。這個案子可以讓大家看看,行政機關忽視這些程序,結果有多麼嚴重!而行政機關在法律界的縱容之下,又是多麼的忽視這些條文?
【補充(一):我剛剛才發現,原來新修正的兩岸關係條例,明文規定完全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難怪…這不是司馬昭之心—就是要偷偷摸摸亂搞—嗎?憑什麼呢?美國如果個別法律排除行政程序法,通常是因為它那個法要自己規定一套特種程序。請問兩岸關係條例的相關子法有什麼其他程序?你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那總要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吧。請問你「發布」在哪裡?
當初我們藉著「亞太營運中心」目標之一「行政透明化」之便,才把命令訂定的「預告及評論」加到行政程序法。也才勉力打敗保守的行政機關,逼使他們履行最起碼的決策公開程序。如果每個機關每次修法都給你這樣亂搞,排除掉這些「最基本」的程序規定,那還得了!
反面來看,我希望這倒可以讓我們的行政法學者看看,命令訂定程序,是不是遠比原來想像中要來的重要?】
【補充(二):還有一點是我前文沒有提到的:信賴保護。
許多大陸籍配偶,已經結婚並依現行法等待排隊多年。忍受在台灣過著「次等國民」的生活,就是期待苦盡甘來,可以依法取得定居身分,拿到中華民國身份證。然而這個法令的修改,完全沒有顧及這些「已經在排隊等候」者的「信賴利益」,使其含辛茹苦終成鏡花水月。大法官解釋第五二五號、五二九號解釋都指出:法規修改或廢止時,對於正在(已經)信任舊法的人,必須予以保護。就算法規要修訂,至少要保障這些排隊中的大陸配偶與台灣人民,適用舊法(就是「沒有財力證明要求的舊法」)。
唉,法律規則說了這麼多,這個法規還不是通過了內政部法規會諸位法界鴻儒委員的手。重點不在法律,在眼睛:如果眼中沒把大陸與外籍配偶當人看,那當然不適用「人法」。
很多人會說,人人平等啦,但是......
「動物農莊」的主宰者是豬。豬的名言是: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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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流社會」才准兩岸通婚?(中時2003.3.4)
內政部修訂了大陸地區人民的定居辦法,規定申請定居的大陸籍配偶必須提出五百萬元的財力證明,真是讓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蒙羞!在憲法上,這不當侵犯了婚姻與家庭生活自由之權利,更是不折不扣的階級歧視。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命令在程序上、效力上也大有可疑之處。
首先,這個規定實質上形同禁止兩岸婚姻!每一個人享有婚姻與家庭生活,毫無疑問是普世承認的基本權利,也是大法官釋字242號解釋承認受我國憲法保障之權利。但這一規定卻對於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課以如此高的負擔,實際上等於剝奪絕大部分兩岸通婚配偶之間的共同生活權利。其次,此規定以高額財富當作婚姻生活的門檻,是對婚姻的「階級」歧視—只有「上流社會」的人才有資格與大陸通婚。這當然牴觸了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階級,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試想,我們要容許政府幫我們挑選、決定婚姻對象以及婚姻生活方式嗎?我們容許政府對婚姻生活課處重稅嗎?其他國家就算擔心移民帶來的社會負擔,對於國民的配偶,也必然另眼相看,免除絕大部分之擔保義務。因為家庭天倫不能剝奪,這是自明之理!
除此之外,更根本也更明顯的法律問題是:這個極惹爭議的規定,是否曾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與第一五一條,於發布前,先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供民眾陳述意見?它定案時,是否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七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種茲事體大的命令,如果先前沒有踐行「預告與評論」程序,同時又逕行規定三月一日生效—而非如其他法規,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那就是標準的「突襲性決定」,完全沒有讓利害關係人置喙的餘地。合法性與正當性都大有問題。輿論大譁之後才被迫延緩三個月施行。請問內政部原來在急什麼?為什麼要跳過正常合法的命令訂定程序?
台灣在歷史上不就是個移民國家嗎?為什麼先到的移民,可以對晚到的移民這樣不友善?政府不是口口聲聲邁向全球化嗎?這種排外恐外的心態,全球化國家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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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今晚據知內政部已經決定取消大陸籍配偶定居的「資力證明」要求。而且「外籍配偶」也能雨露均沾,同時受惠。此後,至少國民的配偶來台,沒有資力證明的要求。可見「外籍配偶也是這樣」的辯駁,根本站不住腳--「婚姻共同生活」是無價的,甚至是超國界的。
政府「知錯能改」當然很好。但感觸更深的,是看到「權利」該如何維護?不要等法院。要自己動手。輿論(雖然很多人說台灣最惡質的就是媒體)、立院(雖然現在立法院被很多人看成「亂源」)、街頭、選票...都是可以掌握在每一個人手上的「人權保障機制」。人權保障要靠自己,要靠健全且多元的社會結構,還有政治文化。法院?大法官?......他們「或許」有用。但擁護人權、民主、法治及多元的人,不能僅依賴遠在天邊的司法。(內政部也沒有說「只有大法官才能說我違憲」、「有誠意就去釋憲」)。
這只是小小小小一個勝利。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後記再補記:
不過據知財力證明並沒有完全取消,只是降到38萬。然而重點是:婚姻無價、夫妻共同生活權利不可侵。既然把五百萬降低這麼多,既然知道「經濟移民」與「婚姻移民」天差地遠,何苦為德不卒?夫妻自己當然會計算「賺多少錢才能過活」,不勞政府操心。
無論如何,「國民」的「配偶」,既然是不可分的結合,那麼不論她(他)形式上有無取得國籍或身份證,實質都也應該被當作台灣這個「生命共同體」的一員。與形式上的「國民」不應該有太大差別—入境、居留、工作就業,以及生活,都應該盡可能受到相同於國民的對待。任何的差別待遇,都會造成天倫慘劇,形同對婚姻的懲罰。這其實也是對「國民」的結婚權予以歧視—娶嫁本國人,什麼條件都沒有;娶嫁外國人或大陸人民,就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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