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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1 20:59:00| 人氣2,4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補記一些「憲法釋義學」的想法:釋義學 still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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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Bloomington校園秋景之一】

常看我文章的人,可能有一個印象:我認為法律學裡頭的「釋義學」--包括規則分析、判例比較、邏輯演繹等,都是不足掛齒的小道之學。

其實並非如此。

釋義學(就當它是英文的doctrinal analysis好了)當然是lawyers的天職。不管妳/你多麼智慧朗照,科學哲學經濟政治文化無一不通,如果無法嫻熟地操作現行法的規則,那都是空話!當年我在美國上Kevin Brown的「種族、美國社會與法律」,整門課裡頭幾乎有三分之二在講「法律外」的知識。可是Brown教授告訴我們,這門課是期待我們學了這些認識論啦、文化批評啦等等的想法後,套用到法律邏輯裡面去。這些各學科的知識可以擴充我們的「視野」,讓我們分析同一個法律爭點,運用同樣一堆判例資料,卻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考試或作業,不是要妳寫針對個案或政策寫legal opinions,就是要妳預測法院判決。這種悠遊於體系「內」「外」之間的遊戲,就是法律人得學會的東西。

只是在美國法界,比較不那麼相信「法律規則」「本身」是絕對客觀而有拘束力;他們傾向於承認「人是可以操弄法律規則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有本事操弄得好,操弄得有說服力,操弄得讓人看不出在操弄。另外,「學術」圈不大搞這個。因為這些具體規則分析的「細節性技術性」問題,實務界當然比學者會搞。

用個jargon:各種legal realist critiques,或是批判法學的論述,都是「後設」的法律理論(說法律其實可以如何如何操作玩弄),可是現實上在這個體系運作時,無論妳是法官或律師,甚或國會議員,妳都不能忽視現有的法律邏輯。

回到台灣的脈絡。我在札記、信件,或這兒的夢話,不大喜歡談法律規則操作的細節問題。但我在大學部上課,甚至在撰寫各種論文時,多還是以「釋義學」為主軸。這也是一種悠遊於內外的戰鬥策略。台灣法律圈多半的人,是太過形式主義的釋義學取向;但也有極少數搞起後設理論,卻走不回來,變成講空話,無法提供具體貢獻--來自政治學、經濟學等的XX理論,講了半天,請問有沒有對這個社會的改變,提供任何一點助益?在XX理論下,法院該怎麼裁判,法律該怎樣修正,行政機關應如何管制?這個部分,若無堅實的「技術基礎」,是說不出有意義的話來的。

怎樣走出一條「新中間路線」,我還在努力慢慢摸索中--我不相信有一條先驗的、跳脫脈絡與具體爭議的路子。受批判種族理論影響的我,本來就應該「視情況而戰鬥」。「現有的法律規則」是「情況」的一部份,而把法律當作「戰鬥」工具,則是「後設」的法理論給我的教訓。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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