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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22:24:00| 人氣3,544| 回應0 | 下一篇

美憲增修條文第廿七條的故事—為憲法而奮鬥的公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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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廿七條,也是最近的一個修正條文,是在1992年通過的。它規定任何修正參眾議員報酬的法律,必須待次屆議員選舉後方能生效。相似的防止議員自肥條款,也被列進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

這個條文有趣之處,是在它通過的程序與歷史。記得1992年我正在大四修美國憲法,剛好聽說這個歷時兩百年才完成修憲程序的條文生效。也非常驚訝,居然能夠有一個修憲條文,能走過這麼長的時間還活得下來,並且生效。最近剛好讀到John Dean在Findlaw專欄寫的一篇介紹文字,才知道這個條文的通過,是個多麼令人感動的憲法故事。它讓我看到、體會到何謂憲政國家中應有的公民精神、公民美德。以下就介紹一下這個故事給各位瞧瞧(原文請參照 http://writ.news.findlaw.com/dean/20020927.html

美國憲法的典型修憲程序,是由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通過後提出修憲案,交由各州批准。若有全國四分之三的州議會加以批准,那麼這個修憲案就生效成為憲法條文。但憲法本身對於各州議會應於「多久」內加以批准,並未規定,所以也常常成為爭點之一。這個條文,就是國會在1789年通過並提交各州批准,但至1791年,只被六個州批准(另有五個州拒絕批准)。之後呢,這個條文就像棄兒一樣被丟著沒人理它,塵封多年。

到了1982年,德州奧斯汀大學的一個二年級主修經濟學的學生Gregory Watson,在修習政治學課程並準備撰寫報告之時,於圖書館中意外找到了這個尚未批准完成的修憲案。他並且發現,在1873年,Ohio州又不知不覺地通過批准本案的決議。因此,這個修憲案其實已經有七州批准了。當時正好國會議員立法加薪自肥的爭議甚囂塵上,Watson就在他的期末報告寫出他的見解:既然本修憲案並無設定時限,它就仍然有效而可待批准。結果老師給他打了個"C"的爛成績!

Watson並不因此灰心喪志,他依然相信自己的看法,於是他開始推動這個修憲案。由於美國領土的擴張,此時要通過這個修憲案,需要三十八州的批准——而目前只有七州曾經批准過。Watson運用自己週末與課餘的時間,寫信至各州議會(他先挑選那些二院均由同一政黨控制的州議會)遊說。1983年,Maine州首先買帳,通過了這個批准案;隔年,Colorado也接受他的見解而批准了這個修憲案。

這引起了全美的注意,紛紛開始討論這個議題。Wyoming州提醒大家,他們已經在1977年(神不知鬼不覺?)為了抗議國會自行加薪,批准了此修憲案——當時很可能只是表示象徵性抗議,倒沒想到真能發生作用。許多知名人物也開始加入這場由一位大學生所引起的修憲運動。不過,這些人物都只亮亮相講講話就無疾而終,只有Watson仍然持續努力。

Watson畢業後在德州州議會擔任立法助理,仍然不斷運用週末與下班時間,寫信遊說各州議會。他的目標是在這個修憲案提出的二百週年紀念日——1989年九月——通過。雖然沒有做到,但也庶乎近之了。

1989年三月,華盛頓郵報刊載了這個故事。當時已有二十七州批准了這個修憲案,眼見夢想就要實現了。許多國會議員也開始鼓勵他們自己的州議會通過這個案。雖然有些憲法學者潑冷水,對此案的效力存疑(就算無明文規定,隔了二百年哪裡還能反映「當代共識」(contemporary consensus)?)

接下來的發展如同摧枯拉朽,勢如破竹。光在1989年,就有七個州批准該案,1990-1991有三州加以批准。最後在1992年,Michigan與New Jersey州競相爭逐「第三十八州」,結果Michigan獲勝!之後,除了New Jersey外,Illinois, California也加入批准行列。總計有四十一州批准了這個案。美國檔案局長Don W. Wilson在1992年五月十八日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七條,完成批准程序而生效。

國會其實對這個案子還有點兒雜音,他們認為「國會」才是認定修憲案是否生效的有權機關,檔案局長算老幾?不過他們也曉得,在當時的政治風潮壓力下,膽敢反對此案,是要付出嚴重的政治代價的。因此迅速地在同年五月二十日,以懸殊的比數投票核准此案成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廿七條的有效條文。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民,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公民之表現。Gregory Watson以一人之力(自費打長途電話、寫信遊說......),讓沉寂了二百年的修憲案復活。他真正抓住了「當代共識」,把它灌入憲法之中。他至今仍然沒沒無聞,是個低調而謙虛的人。他推動這個案子純粹為了他的理想以及對民主憲政的信心。他也讓當年給他C的老師表示抱歉。他更讓許多口口聲聲憲法的政治人物與學者汗顏——因為他不但研究憲法、實踐憲法,還親自實踐地推動憲法的成長進步。

我在大一讀到王澤鑑老師翻譯的「法律的鬥爭」,這個例子告訴我們,什麼叫做「為法律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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