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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00:24:18| 人氣311,985| 回應88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個女高中生被輪姦致死以後(管仁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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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子裡來了隻狡猾又兇暴的狐狸,動物們都膽戰心驚,生怕淪為牠的腹中物。有天一隻倒楣的驢子被牠遇上了,要跑,跑不過牠;要打,又不是對手,驢子就說:「大王,你今天一定能吃到我;但我剛才不小心後腳踩到一根刺,如果大王吃了我,刺進了大王肚子裡怕不太好,大王乾脆先替我拔了這根刺再吃我好嗎?」狐狸想想也對,就把頭伸進驢子後腳後邊,驢子趁機用牠有力的後腳,踢中了狐狸的腦門,一踹就送狐狸上了西天。這時驢子才感慨地說:「你明明就只是狐狸,何必要假扮醫生呢?」

  2009年的台灣人真是比驢子更倒楣,遇到了一馬一扁合為「騙」的兩任總統,我們卻無法將這兩隻狐狸踢到西天,只能任由牠們繼續充當「心靈醫師」。一個為了掩飾貪婪,在看守所裡寫了<給家後>,讚美借勢索賄的妻子:「你說後悔作第一夫人,不對!這不是你的錯,是我不聽你的話,自私的走上政治這條路。什麼工作不能做,去作什麼總統,一切晚矣!不可能再回頭。」另一個為了掩飾無能,在總統府寫了<燈塔>,歌誦提拔他的專制君王:「像一座燈塔,照亮我們奮鬥的方向。我們會帶著你的智慧、愛心和勇氣,在風暴中成長。」

  總統不做總統,偏要當詩人;就像狐狸不當狐狸,偏要當醫生一樣的荒謬。當初阿扁因貪婪而民意支持度低落,就以挑起兩岸緊張情勢來鞏固基本教義派;如今小馬因經濟景氣衰退而支持度時大幅下滑時,竟也師法故技,推動「蔣經國週」的造神運動,哄騙沒經歷過兩蔣統治的年輕人。小蔣時代固然是比老蔣時代略為正常一點,人命不再賤如螻蟻,但荒謬離奇的司法案例依舊層出不窮,其中尤以1976年電視直播的「公開槍決十大要犯」最為經典。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幕後的藏鏡人終於走到台前。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十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

  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四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五十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五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六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四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七十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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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四人;三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二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四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三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三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三人。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十時許,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四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十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十萬元,四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十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一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四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四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二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十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二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但張木金被槍決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人可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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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蔣當權時搶女人皮包的要槍斃,結夥搶女歌星住宅的要槍斃,但請問結夥輪姦少女的犯罪集團被抓時會如何呢?答案是除非被害少女家長提起自訴,否則就無罪。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把強姦罪定義為「妨害風化」,竟然與經營色情行業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是同一章的罪行。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只要強姦或輪姦時不搶劫,就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因此這類案件最後大多是由雙方私下和解後,被害人就撤回告訴,有事立刻變成沒事。所以有錢人家子弟就一姦再姦,反正出了事就用錢來解決,法律始終奈何不了他們。

  不用改選的萬年國會,裡面豢養了數百個兩蔣的家臣,他們即使拖著尿袋,戴著呼吸器,只要照著兩蔣的聖諭舉手投票,扮演好「法統」這橡皮圖章的角色,高官厚祿即可確保。雖然他們明知強姦罪行大於搶奪,輪姦對女性的傷害更大於結夥搶劫,可是對於被強姦(尤其是輪姦)少女的悲情,老賊們根本懶得理會。於是在這種「惡法」的保障下,台灣出現了許多專以輪姦少女為樂的犯罪集團。其中一個橫行在台北市南區景美木柵與台北縣新店鎮的犯罪集團,竟然嫌輪姦少女還不過癮,最後搞成了姦殺,終於引發蓄積已久的民怨。

  1975年老蔣死前的一個月的3月5日深夜十一時,木柵國中三年級學生蔡文雄,在保儀路一段76號的集應廟戲台下,發現一具趴在地上、背部朝天,身穿白衣黑褲的女學生屍體,嚇得趕緊報警。警方驗屍時發現死者衣服上沾有很多泥土,黑長褲的正面被撕裂,白色內褲染有血跡,臉部浮腫,顯見死者被強暴時曾反抗掙扎,因而遭歹徒扼住脖子,窒息死亡。屍體旁的書包裡,書籍擺放相當整齊,沒有翻動跡象,證明兇手並非劫財殺人。

  警方從書包裡的證件發現,死者是家住木柵路三段╳號之1二樓,就讀於中山女中三年義班的學生陳╳明。死者父親陳╳潭在景美經營汽水批發生意,因為家裡住了許多工人,非常吵雜,陳╳明成績很好,再過不到四個月就要參加大學聯考,因此去年七月就搬到木柵與哥哥、姊姊同住。家人、鄰居以及班導師張維岩與同學們,異口同聲都讚美這個女孩子很文靜、脾氣好又用功,每天早上四點半起床讀書,六點出門上學;下午六點半左右放學到家,生活規律,絕無異性朋友。

  法醫驗屍後發現死者處女膜有新裂痕,外陰部也採集到不屬於死者的體毛,研判很可能是兇手所遺留的。而且死者兩腿偏內側部位及兩臂均有瘀傷,顯見兇手不是用兩膝頂在死者兩腿間施暴,而是有其他人在旁幫忙拉住手腳與遮住口鼻。尤其兇手之一手勁極強,除了在死者脖子上留下瘀痕,還有深入皮膚的指甲印。另外警方也在保儀路一段74巷四號附近,即距離陳屍地點不遠處的垃圾堆內,帶回可疑的衛生紙回去化驗。這是一齣非常明顯的姦殺案,但警方的辦案方向卻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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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郊區的景美、木柵,與北投、士林、南港、內湖一樣,這六個行政區原本都隸屬於台北縣。為了裝點「民主」的門面,台北市這個與縣屬於同位階的省轄市,市長本來是用民選的。偏偏台北市由於市民的知識水準較高,老蔣的愚民宣傳效果有限,所以常選出黨外的市長。天子腳下出現「亂黨」,老蔣當然不爽,於是在1967年將這六個台北縣的鄉鎮劃入台北市,讓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這樣台北市長就可以改為官派了。但少了民選市長還算小事,六個新市區比原本十個老市區轄區都要大,而且有空地可新建大批的公寓,人口因此激增。然而警察編制仍然照舊,自然無法適應新的治安需要。

  這六個新市區的警分局,刑事組人員編制與原來隸屬於台北縣的鄉鎮一樣,最少的連同組長在內僅有三人。遇到一人請事假,另一名請病假,組長要外出查案時,只好把辦公室大門上鎖。以命案發生地的木柵為例,分局刑事組裡雖有四名刑警,但其中兩人是剛從其他單位調來,對當地的環境不孰悉,又未建立社會關係,即使想幫忙也幫不上。更嚴重的是當時警方人事將大調動,分局長玩起「大風吹」,原任大同分局長,後來成為有史以來非軍人轉任的首任警政署長莊亨岱,已發佈將調宜蘭縣警察局長;遺留下來的大同分局長一職,由木柵分局長陳兆揆調任。在長官即將高升時,轄區怎能出現這種「重大刑案」?於是下午六點在離分局不遠發生的輪姦致死案,就被警方一路朝著「情殺」方向偵辦。

  集應廟在當時的木柵算是「鬧區」,不但附近有很多住家,距離分局還不到三百公尺。而且根據法醫相驗,死者是遭輪姦後勒死,時間約在當晚七點之前,警方因此「大膽假設」兩個以上的兇手怎敢在此輪姦?另一方面,死者褲管上有青苔及水跡,但戲台前後都是乾燥的水泥地,警方「小心求證」後,認為另有第一現場,死者只是被移屍至此。既然木柵只是兇手棄屍處,而非犯罪現場,分局的責任就減輕了許多。

  排除了集應廟是犯罪的第一現場後,警方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像是對媒體發布當時有一少女看到戲台下陰暗處,有一對男女在擁抱,但距離太遠,她無法確定那兩人的面貌和身材。警方因此研判死者與兇手原本相識,兩人相約到集應廟前戲台下談話,兇手臨時起意被陳╳明所拒,以致在氣憤下逞兇。既然警方鎖定了往「情殺」方向偵辦,於是報上出現了陳╳明的小學男同學、上學期補習班的男同學、寫過信給他的「文賢」、四十多歲的廖姓男子、三十歲的劉姓水泥工,李姓、張姓、曾姓、高姓等高中生,一個個被警方約談,一次次被報紙報導,把陳╳明形容得簡直是比風塵女子還交遊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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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撇清在晚間六點天色尚未全黑的鬧市裡,而且就在分局附近發生了輪姦殺人案,免得攪亂了已發布卻尚未就任的「升官圖」,警方只好拚命調查陳╳明的「社會關係」,以致每天新聞媒體報導出來的男子姓名都不同,身分背景與年齡的差距也都甚遠,實在是鬧得太不像話了。最後不但陳╳明的家人、鄰居與同學,紛紛寫信向媒體抗議,還有當地許多曾被輪姦的不幸少女,也鼓起勇氣寫信給行政院長。由於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後,兩蔣是全中國唯一「法統」的神話已經破滅,小蔣為了順利接班,拚命在島內塑造自己「親民愛民」的形象,以致大家投書陳情的第一人選就非小蔣莫屬了。

  原來政大附近有兩個幫派,以道南橋為界,南邊是「藍鷹幫」,北面則是政大教職員宿舍子弟組織的「小政大幫」,這兩個幫派的成員,原本多少還講點義氣,只是打架爭地盤,即使1972年在政大校園內發生了的涼亭械鬥血案,死傷的都只是幫派成員,不致殃及無辜。但1974年開始情況就轉變了,警總雖然宣稱這兩個幫派都已「解散」,但危害百姓更烈。牠們時常三五成群在光天化日下騷擾少女,甚至挾持輪姦。受害者有政大、景文與東方的女學生,有指南、欣欣客運的車掌、有通用公司的女工,這些陳情信讓小蔣看了後深感不可思議,台灣竟有如此「毫無王法」的地區?於是指派刑事警察局長曹極接手查辦陳╳明命案,而且「限期破案」。

  小蔣龍顏震怒,下旨由刑事警察局查辦後,木柵分局無法再隻手遮天,提什麼第一現場、情殺之類來「亂」的偵辦方向,乖乖照著層峰御旨去徹查當地幫派,果然發現有證人檢舉,藍鷹幫的鄭金池(18歲,台北市人,住木柵區指南路二段14號,有妨害風化與攜帶凶器前科,)當晚曾在距離命案現場不到二十公尺處的一家小麵館吃麵,但警方約談時他已逃逸。警方根據他寫給女友的信,確認他已涉案。照著信封上的地址趕往新竹查尋,結果撲了空,因為那是個假地址。但刑事局偵查第一隊第三組組長張鼎英,在新竹經過兩天搜捕後,獲得了正確的情報,鄭金池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16日上午先從新竹搭計程車,然後半途換乘公路局巴士,到了台北西站剛下車,就被埋伏的刑警逮捕了。

  鄭金池被捕後供稱,他和因賭博被警方逮捕,依違警罰法裁決拘留七天現仍在押的小政大幫成員林尚勝(20歲,浙江人,住萬壽路73巷41號)與李偉明(20歲,福建人,住保儀路一段109巷8號)一起犯下此案。別看這三人都未滿20歲,但已有竊盜、殺人未遂、傷害等多次前科,並涉及六次強姦。無奈被害少女恐懼幫派報復,又怕報紙報導後名節受損,所以均未提出告訴,以致這三人毫無顧忌,繼續這樣當街強擄少女輪姦,要不是他們偷竊被法辦,甚至還從未吃過牢飯。據鄭金池向警方自白的犯罪事實:

  3月5日下午六時半,三人在集應廟旁的金屋電動玩具店相遇。李偉民提議去「釣個馬子來大鍋炒」,於是一同走到景文中學門前空地附近,鄭金池自稱因內急獨自到集應廟旁公廁;不久一輛欣欣客運公車「16甲」開到路邊,林、李兩人即尾隨剛下車的陳╳明,捂住口鼻,挾持到集應廟前戲台右側垃圾車旁,按倒地上。由於陳╳明極力反抗,他們二人就合力壓制,起初還聽見陳╳明哀叫的聲音,但被林尚勝用力扼住脖子後就香消玉殞了。鄭金池自稱他到附近牆邊把風,僅有林、李二人輪流姦屍,然後李偉民抱起陳陳╳明的屍體,想棄置廟旁較隱蔽處;但走了幾步怕被外人看見,又退回來,就把屍體棄置在戲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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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金池被捕並向警方自白部分罪行後,才還了死者陳╳明一個公道。原本木柵分局一開始所查辦的「情殺」,根本就是官僚系統裡的護短,其實陳╳明與三名兇手根本素不相識。但鄭金池的自白還有更震撼的在後頭,他們三人在六點半姦殺了陳╳明還嫌不過癮,到了十點多,竟然又到金屋電動玩具店,相約再去那裡「釣個馬子來大鍋炒」,剛巧景文中學夜間部放學,他們又擄了一名女生,幸好有其他同學過來圍觀,這個夜校女生才得以逃脫狼吻。刑事局警員向受害夜校生與同學查證後,才發現木柵這裡的治安竟是如此敗壞。

  但鄭金池自白中指出的共犯林尚勝、李偉民兩人,始終否認共同做案;而鄭金池也僅承認把風,否認參與輪姦與殺人。然而根據刑事局法醫楊日松的鑑定,林尚勝的血型和唾液為A型、李偉民為O型,鄭金池為B型,與陳╳明下體所採集到的精液化驗結果相同。林尚勝自稱當時曾與另外七個朋友在木柵集英街粵油飯店吃飯,經查證並無其事。李偉民則自稱當時到木柵指南路一段新士裝西服店去取一件定做的襯衫;又到興隆洗衣店取回交洗的淺藍色牛仔褲,然後回家;但經查證西裝店不能證明當晚他去過,洗衣店則表示他未曾拿牛仔褲去洗,只有前幾天送去一件咖啡色外套而已,兩人交代之行蹤都與事實不符。

  警方在3月23日拘留期滿後,移送三人至地檢處,經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偵查終結,3月31日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一案兩送」是因為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十八歲,所以只能移送少年法庭。這個決定雖然「合法」,但卻引起了眾怒。因為這三個人的行為實在太可怕,例如一審判決書裡提到他們的罪行:2月15日早上,他們在木柵路一段的一家公司裡要擄走一名陳姓少女,被陳女同事發現後,他們又回頭去抓另一個過路女子。2月28日在政大後山杜母園,輪姦一景文高中夜間部女生。3月1日在木柵菜市場企圖擄走二名路過少女,因眾人圍觀才放棄。他們甚至在去年8月的政大校園內輪姦一名女大學生。

  除了這些案件外,3月24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惠芬」的讀者說:「由陳╳明命案,使我想起一位朋友的悲慘遭遇。去年夏天某晚,她在中山北路二段一個派出所附近,被四名歹徒挾持到一個公寓樓上,慘遭輪暴,使她身心蒙受了嚴重打擊。而今這種案件不斷發生,並且鬧出人命,足見歹徒猖獗到無法無天的程度,懇切希望司法和治安機關從嚴處理,以保障我們婦女的安全。」署名「木柵一女生」的讀者則說:「敝友林╳╳,在報上刊出陳╳明命案的兇手照片後,曾告訴我,她在半個月前,亦曾遭此三人中的兩名輪暴,當時兇手恐嚇她,如果報警,將殺死其全家人,她忍辱未敢報警。想不到半個月後的今天,他們竟以同樣的手段輪暴且勒死了另一位無辜的女學生。如此喪盡天良的歹徒,豈能容其繼續猖狂?希望司法界掃盡這些為害社會的敗類。」

  另外3月22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兩篇讀者投書,署名「一群政治大學學生」的讀者說: 「木柵陳明案的主嫌以未滿十八歲而未能移送法辦,以他們連續強暴女性之惡行,此與攔路強劫之罪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法律責任應加深究。另外警局曾宣布要公佈不良少年家長的姓名,如今這些真正的『不良』分子,其父母仍被隱名理姓,殊令人費解。」署名「中山女中一群學生」的讀者則說「依動員戡亂時期法,結夥搶劫是處以死刑。而結夥『搶人』且置人於死,則該當何罪?雖其尚未成年,可是心狠手辣,罪實難容。而歹徒猖獗,即因刑罰太輕,且屬告訴乃論。為確保女性的安全,我們建議此種罪行應加重處分,且改為公訴罪。我們希望陳同學之死,能換來女性安全的保障。那麼,她的犧牲亦有價值,倘若此風不能根絕,相信她不會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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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這些讀者投書,抗議法律對「擄人輪姦」竟然是採告訴乃論的不滿。陳╳明有三個哥哥,都在軍中服役,家裡僅有一個姊姊與一個讀國中的弟弟。在破案後的3月22日,《中國時報》刊出了她的大哥陳啟╳(清大物理所畢,服預官役中)沉痛的投書「從舍妹遇害說起」,第一段就提到:「舍妹文靜清秀,寡言內向,在家一天也說說不上十句話,有事常以行動或微笑來代替言語。講話小小聲聲的,從未與兄弟姊(無妹)口角過,十八年來我這個做大哥的從未責罵過他。除讀書之外,她還會作家事、女紅,喜好整潔、生活單純。誠如在送遺體到殯儀館的途中,家父痛苦所說的:『到哪裡去找這麼好的女孩子?』而她竟然遇害了。」

  陳╳明的父親陳╳潭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這樣一個生活嚴謹、品學兼優的好女孩,都會碰上這種事,我不知道其他婦女是否還有保障?」陳╳潭想到乖巧的女兒說:「今年過年時,我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小轎車,要帶她去郊外散散心,她卻拿起了課本不願意去。大年初一早上,當其他人都在玩耍嘻鬧時,她卻穿著新衣服獨自在後院走廊徘徊,走近一看才知道,原來她正一邊吃糖,一邊背著化學方程式。」陳╳明的母親高╳桂也說:「她高中聯考時差兩分就考上北一女,所以考大學前更用功;這麼聽話孝順的女孩子,為什麼會這樣死於非命?這群兇手究竟是出自什麼樣的家庭?」

  究竟這些兇手出自什麼樣的家庭?內政部長林金生(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的父親)3月22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覆立法委員謝深山的質詢時提到,鄭金池的父親鄭明祿生了九個兒子,長子鄭增吉因殺人案關在花蓮監獄、三子鄭增益與四子鄭榮慶因殺人案關在龜山監獄、五子鄭坤注被提報流氓在綠島管訓、七子夥同另兩名男子輪姦婦女正被收押偵查中,如今八子鄭金池又犯下這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雖然一家九兄弟有六個在監獄裡,但鄭金池還差三個月才滿18歲,最重也僅能判刑15年。

  由於司法對這種擄人輪姦犯的「保護」是如此周到,果然引起了後續效應。3月18日晚間11時,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下班回家,途經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碰到正在街上遊蕩的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與周禹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等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他們見她孤單可欺,即上前圍住並叫囂:「乖乖跟我們走,不然你就會跟陳╳明一樣。」然後挾持她至一棟空屋中輪姦。這種擄人輪姦的犯行,連小蔣也在3月20日的行政院院會裡開罵了:「木柵陳╳明命案涉嫌人都是年輕人,這事應特別加以警惕。希望今後要加強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輔導青年人向正常的方向發展,以防範發生類似不幸案件。」

  小蔣一開罵果然有點效果,司法單位不敢再「推」了。原本小蔣標榜的「治亂世、用重典」,連搶女人皮包都能槍斃,但是對於少女被輪姦的案件,若非造成命案,根本無人理會。甚至歹徒在白天、在鬧區,照樣公然結夥輪姦,其膽大妄為之程度令人咋舌。歹徒吃定了受辱少女不願張場,所以總能逍遙法外。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可是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也被列為告訴乃論,這是什麼「鳥」法律啊?陳╳明都已被殺了,自己不可能提出告訴,如果治安或司法機關不能主動為她伸冤,那麼我們還需要這種法律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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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命案引爆了社會上對於性侵害的重視與司法制度的不滿,司法行政部(後來的法務部)也趕緊澄清,表示刑法223條的「強姦殺人」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但法院受理這類案子,通常死者的法定代理人都會要控告,所以就算真有被害者家屬接受了「遮羞費」和解,或是畏於兇手惡勢力不敢告,法官還是會依「殺人」罪對兇手從重科刑。所以強姦殺人罪雖是告訴乃論,但這三名落網歹徒不會逍遙法外的。

  3月25日上午十時,陳╳明的公祭儀式在木柵路三段欣欣客運停車場舉行,下葬於深坑鄉草地頭公墓前,家屬將棺木繞經遇害現場集應廟戲台「招魂」,期望兇手能被正法。陳╳明的導師張維岩的輓聯是:「天道寧論竟遭不測,罪人斯得宜正明刑」。中山女中高三義班全體同學則以「遭不測痛失良伴,眾歹徒難逃法網」的輓聯致哀。但這樣的輓聯竟也觸怒了兇手家屬,負責輓聯的兩位女同學,竟在喪禮前一天深夜十二時,都接到自稱「羅斯福路四段」者打來的電話,要她們警告其他同學們,不要在陳╳明的葬禮中過於「張揚」,否則「有得瞧」!連中山女中的訓導主任,也收到一封恐嚇信,要她約束學生們不要把事情擴大,要不然將對該校不利。訓導主任為安全起見,就勸導學生們在祭弔陳╳明之後趕快回家,不必參加家屬的送葬行列,更不要在木柵一帶逗留,以免發生意外。

  兇手與家屬的行徑實在太過囂張,台北地檢處檢察官王景山3月31日偵查終結,依強姦而故意殺人罪分別向刑庭及少年法庭提起公訴。起訴書裡指出「被告林尚勝、李偉民等人,慣於結夥輪暴少女,被害人遭凌辱後,為顧及名譽及恐受報復,多隱忍不報,因而膽大妄為,敢在傍晚鬧區輪姦殺人,既毀人名節、又奪人生命,實屬罪大惡極,對此淫暴之徒,必須嚴懲,處以極刑,以戢暴戾,而儆效尤。」一、二審均處林尚勝、李偉民死刑,鄭金池有期徒刑15年;他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竟又發回更審,高院更審後仍維持原判。纏訟到隔年4月21日,最高法院終於三審定讞,林尚勝、李偉民在4月24日清晨被槍決,鄭金池則被判15年。

  兩名兇手伏法,另一名未成年兇手入監服刑後,民眾除了對警察、司法機關的失職依舊不滿外,報紙為了炒作新聞,做了許多不實報導,也是讓人憤慨。3月22日《中國時報》裡陳╳明大哥陳啟╳的投書裡就痛陳:「記者妄加揣測,以報導『桃色新聞』的口氣,用曖昧的字眼含沙射影、損人名節,加重家人的傷痛。如某報刊出男友之名,另報則推測舍妹之死因係由於與暴徒『不合作』。難道他們不會用『抗拒』這兩個字?」

  這些社會記者為了替當地警方的失職「圍事」,竟昧著良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被不認識的歹徒輪姦致死,非要寫成曖昧的情殺。至於「不合作」一詞更是荒謬,換是記者或報老闆自己的女兒遇到這種事,請問她應該「合作」嗎? 1975年5月22日,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召開評議會,對於陳╳明被輪姦致死案,若干新聞報導及評論的不實內容,影響死者名節處應予改正。這樣的結果也總算是還了陳╳明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至於將強姦罪改為公訴,雖然台北市議會通過了七位女議員所提的臨時動議,痛斥木柵地區發生多起輪暴婦女案件,治安單位卻視若無睹,以此事為「告訴乃論」為推諉之詞,實為失職。公然結夥輪暴,罪惡尤大於盜匪、夥劫,但輪暴竟在「告訴乃論」的藉口下逍遙法外,因此大會議決:一、建議中央制定法律,明定輪暴罪行為唯一死刑。二、限期肅清不良分子及不良幫派。三、請司法機關嚴懲陳╳明案兇犯。四、本案警察局迅速破案,請市府對於有功人員及失職人員分別查明獎懲。

  不過台北市議會的決議歸決議,對於那些被兩蔣豢養而不用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們來說,只要關心好「反攻復國大業」即可,這些低級的「地方民意」,根本不需理會。刑法221條性侵害罪改為公訴,一直等到小蔣死了之後多年才實現。陳╳明固然是被這三個歹徒輪姦致死,但這些兇手家屬、地方警察、報社記者與老賊立委,能否也算是「共犯」,就交給歷史去解決吧!

台長: 管仁健

顯示全部88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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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兄:您好.
很開心有您發布這樣的文,彰顯執政者的心態及執法者的一些面目.
小弟也面臨過法院及縣政府應持平公辦的事件,卻也因為彰化縣政府,田中鎮公所,田中分局的政治運作,讓我傻了眼.
也因此我很明白當官的看人辦事的現象!
只有像您這樣勇於發文,才有更多的真象及省思.
在此,向管兄致敬!
2009-11-18 09:18:49
湊巧看到
濱野拓海兄所言甚是, 當年鄙人習法或上社會學一類課程時, 師友也曾言及此種觀點.

於社會工作時, 更是見到類似此類情事之令人難以抉擇.
被害人的名節重要抑或法益(社會或個人)孰重, 本就隨時代思潮而定. 先進與落後與否甚難斷定.

管兄此處對於上開案件牽涉的立法旨趣之意見表示,愚見以為尚應多加參酌時代背景與受害人心態, 再加批評, 則更能減少爭議, 而引起共鳴.
2010-01-24 04:45:12
版主回應
兩蔣的法律可以搞到一個人被姦殺而死,還要告訴乃論,假如是孤女或假屬收了錢和解,可以一筆勾銷,這是什麼法律?請問又要参酌誰?
2010-03-26 22:16:09
Tseng
我想是因為蔣孝文 蔣孝武 他們自己就都是這些人其中之一. 而且可能還是最大的一幫吧!
2010-03-26 13:51:42
也是習法之人
第一次到此,連看好幾篇文章,真是大開眼界,對台灣過去黑暗的歷史也有更深的理解。當年選擇讀法律系時(因為法律系是第一志願),還曾有長輩頗不以為然,原來是因為台灣過去的法律/司法史如此黑暗。

也來談一下強姦罪(強制性交罪)被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影響。基本上,反對修法的都是不知司法實務運作情形的小白啦!(不服氣的,如果你是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或司法官再來嗆聲):
一、避免逾越告訴期間:告訴乃論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如果被害人錯失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根本無法追究犯罪者的刑責。
二、不易被警方吃案:強姦案對治安影響極大,一般而言警方為了美化治安,當然是能不辦就不辦,就算被害人鼓起勇氣去報案,警方可能還是會想辦法把案子搓掉。
三、至於什麼強姦殺人還要告訴乃論的理由更是可笑至極,法學理論上完全不通,這種法律推論只有二三十年前的冬烘先生才敢勉強拿出來講。
四、強制性交改為非告乃是不是有效降低性犯罪率?不知道,因為犯罪黑數太高了,但如果論者只是用「感覺」的或新聞媒體的報導頻率來判斷,那顯然是錯到大西洋去了,要知道當年可是沒有蘋果日報的。
五、至於什麼保全被害人名譽、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之類的,幹,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刑事程序有被害人保密制度、有減少重複陳述程序,地檢署及法院會安排社工或精神科醫師協助。司法制度是在進步中的,就是有這種以訛傳訛的說法,才會讓被害人不敢尋求司法協助(相關資訊推薦張安箴檢座的部落格)

對了,對於台灣的法律到底多落後,應該要跟國外的立法例比較才能知道吧,不如去找找德國的相關法律來比較看看,才知道什麼叫「懶叫比雞腿」
2010-04-23 01:42:56
大時代悲劇
我媽咪跟爸離婚,她1945年生,我媽多年泣訴認識我爸是因為16歲從台南來到基隆工作,卻被我爸"強暴",是懷孕才被奶奶接納。而我奶奶聽說那時是"茶室老鴇"....我這樣的家庭背景,從管大哥一篇篇的文章,我終於體悟媽媽的委曲,媽咪還在世上時,最愛看汪笨湖的談話節目,我還不解她為何如此深綠。現在明白了,不是政黨顏色,而是這些在高位者還有優勢政黨黨徒們,多麼忽視小老百姓的權益。

然後全世界的司法都是越來越進步,鮮少越來越退步的,我媽咪似乎也沒很怪小蔣,我小六時,小蔣"駕崩",我媽還特別買錄放影機錄影(從此我和兄姐可以租片看卡通和金庸港劇,還有經典西洋片)。

我對兩蔣體悟沒有像各位大哥大姐那麼清楚,不過,小到我原生家庭的悲劇,大到台灣不知多少可憐受害人,我對生於當代是感到萬幸的。
2010-07-01 04:58:11
修路人
講這麼多,無非只是要強調族群間的仇恨,何必呢,用過去的歷史包裝你的省籍情結,明眼人都知道,你只能刪除我的回應,但你刪除不了自己偏狹的心態!
2010-07-01 21:23:53
版主回應
兩蔣粉絲見多了,但無恥、無知又無聊到如此地步的還真不多見。

我用本名寫文章,所有內容都敢面對所有民眾,不像有些粉絲,只敢用準備好的一桶「省籍」糞桶,用化名藏頭露尾的潑在別人的留言版上。而且可以無恥到別人清掉了又拿相同的無聊內容反覆來潑。這種沒靈魂的粉絲都是些什麼德行,從這種用化名反覆潑糞來洗版的無聊作法就能看出。

既然堅持要無恥無聊到這樣藏頭露尾的用化名來潑糞,這次就不洗了,讓牠潑個過癮吧!反正誰自負言責,誰是在化名潑糞,大家一清二楚。
2010-07-01 22:21:22
修路人
抱歉,我父親是本省籍,我外公是桂係部隊的殘部,並沒依附那些權貴而是自力更生,所以家人對兩蔣素無好感,我只是厭惡刻意挑起紛爭,並非所有外省掛都是蔣粉絲,版主看李敖就是,版主您盡可以罵我無聊無恥無知,但我不會幫兩蔣擦屁股,只是不喜歡省籍情結跟兩蔣畫等號!
2010-07-01 22:36:16
版主回應
什麼叫省籍情結?明明就是兩蔣這個專制政權,搞了一群鷹犬造的孽,兩蔣鷹犬就只想綁架沒得到任何特權的外省賤民來做肉墊子。

在這個結夥輪姦殺人案裡,三個強姦犯,兩個外省,一個本省,與省籍何干?就算是40年不改選的國會裡,那幾百個老賊不過是佔外省人的幾十萬分之一,即使是他們的賊子賊孫,也不過是外省人數萬分之一。揭發牠們的惡行,就是省籍情結?要當鷹犬也拜託用功點。

我辛辛苦苦的找資料,為兩蔣戒嚴專制40來在陰暗角的受害者留下歷史紀錄;我光明正大的寫文章,有人要反駁,非常歡迎,就請具名並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您能指出我哪裡有錯,我不但道歉認錯,而且負責更正。

但有些比鷹犬還無恥的地鼠,只敢躲在暗處準備兩行「省籍情結」栽贓貼文,反反覆覆用化名來潑糞洗版。誰是光,誰是暗,腦筋清楚的人明白得很,不必自欺欺人。
2010-07-01 23:12:44
非洲兵團
又一個小丑跳出來,手上拿糞筒不覺得臭髒嗎?笑死人了,回家洗澡吧,這裡是研究史學的地方,不是馬戲團喔!
2010-07-01 23:18:32
李台福
您好:
本人李台福,得知貴台 此篇報導,造成生活及身心眾多困擾,以致生活壓力沉重,想必其餘同名同姓之人也有相同之感觸,懇請 貴台將「李台福」之相關字眼刪除,於此 致上十二萬分之謝意。
2010-07-06 08:13:25
版主回應
我向來是只為受害者打╳,不過既然您有這樣的需求,那就如您所說的做吧!
2010-07-06 08:17:46
當年小四
大哥你好
你在這篇文中提到民國64年3月18日晚間11時,於北新路一段北新公寓附近,夥同王建平(19歲,住新店鎮力行路)、李╳福(19歲,住新店鎮寶橋路)、龔孝誠、鄭山龍、蕭綱侯涉及輪姦通用電子公司小夜班的馬姓女工的周禹侯,是歌星比莉的前夫周禹侯嗎?年齡很相近,名字又不可能跟別人重覆,他怎麼沒被制裁.
對陳綉明命案印象很深刻,那時候的木柵應該沒資格叫文教區,謝謝你勤於蒐集資料,讓我們不致遺忘
2010-08-03 18:41:19
李大偉
我看到周禹侯這個名字,也有相同的猜測。如果是的話,現在眼鏡公司和唱片公司用周禹侯的小美國人兒子俊帥的臉龐來片小女生的尖叫,想想怎不令人喟嘆! 當然如果不是的話,就比較不好意思啦
2010-08-23 14:50:43
沉痛
那位不幸遇害的女學生是在下的母親當年的高二同學.....
據母親事發後聽陳同學的同班同學所說,
陳同學平常放學後都習慣留校晚自習,
事發那天陳同學卻沒有留校,沒想到就不幸遇害。

幾年前曾聽母親提過這案子,
告誡我出門在外,千萬小心,
直到今天看到版主的這篇文章,
才知道我從小居住、以治安、環境良好為豪的文山區以前的治安有多差,
有這種犯下多起隨機擄人強暴的敗類;
才知道當年骯髒的官僚體系,為了怕麻煩,
竟狠得下心把一個單純的女學生汙衊成交友複雜,
和那離譜的惡法,
有人還替它辯稱是「民風保守,婦女受辱,鬧到衙門,日後難以立足」,
或許早期真的是民風保守,但民風保守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權主義,
說穿了還不就是父權主義的一種變相壓榨方式,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竟然還得受別人的審視、指教,
何況是被強暴.......
難以立足的應當是犯人,而不該是被害人。
若被害人難以立足,這世間天理何在?難道是被害人活該倒楣?
或許這世間本來就沒有天理。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保護姦殺罪犯躲過死刑,
除了犯人、其家屬、廢除死刑團體,誰會心服?
請不要告訴我鄭金池犯案時年少懵懂無知,因此法律該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想這﹝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制定實在不夠嚴謹。
2010-08-26 18:17:28
神明國度
致沉痛
在神的國度,每一個孩子都是純潔的,哪怕是他犯了不可饒恕的罪,在慈愛的神眼中,都只是一時迷失,所以都是可以原諒的,所以當你受到傷害時,別忘記神的教誨,要原諒,要愛你的敵人.
2010-08-26 18:48:02
小偉
管兄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讓我們這些70後的人更清楚知道你不知道的台灣 謝謝你
2010-10-22 14:46:52
(悄悄話)
2011-03-31 07:38:34
昂度
第一次造訪,深感震撼,感謝管兄的付出.
希望所有台灣的同胞都能夠建立起公民意識,不要隨政客起舞或者偏聽偏信,才有機會成就一個更好的社會.
2011-05-15 22:53:14
steven
陳琇明案發生時我剛高中畢不久 雖已快40年至今仍印象深刻 因為我高中3年就住保儀路 在台灣通用電子打工 沒錯當時那裡的治安真的很壞 女的被強暴 男生領薪日被堵 時有所聞 木柵 景美 新店 有很多軍警特機關 理應治安會較好才對 實不然 不知為何? 畢業第2天 立即辭去工作離開 一天多不想多留

66年3搶案 公開槍決 我在當兵 臨行前電視有播 還有印象
坦白講我贊成新加坡鞭刑 情節重大先鞭打 再判刑
囂張飆車族抓幾個祭旗 保證立竿見影
2011-06-07 17:25:09
Steven
記得陳琇明案 3兇手 好像都是來自高階公務家庭
其中逃過死刑那個未成年犯 兄弟有6人為非做歹
還是情治人員小孩
不幸遇害女生的大哥 悲憤不甘心之餘 當時還收集這些人渣 犯罪事證 在景美女中附近 公告週知
2011-06-08 11:36:13
zzz
一點點用語上的小建議,
公訴罪不等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甚至都不該有"公訴罪"這個詞,而是"公訴"。
公訴是相對於自訴,是用"由誰來提起訴訟"這個區分標準。
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被害人自己提。
公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用"需不需要告訴來進入訴訟"做為區分標準。
一個小例子,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後仍然可以由檢察官提公訴。
我覺得普及法律知識就是從這些小地方慢慢累積做起,以免有事時跟執法人員司法人員是雞同鴨講,他以為你懂,你也自以為懂了,結果都錯了。大家多認識一些,就能多保護自己或家人朋友一點。
2011-07-24 17:05:35
情緒
其實已經很多人指出作者法律上的毛病了,我不是專家,也不用再多說些什麼。除此之外,我也想問作者,美國一直到金恩出來,大家才知道種族隔離 - 這種連在落後國家如:台灣都沒有這樣的法律 - 是不合理的。這是誰的錯?

坦白說,獨裁者既然有獨裁之實,負起一些時代的罪業,也不能說太過份。但是,我仍然覺得,一個負責任的作家應減少情緒,眼界看廣一點,對社會會更好。

但是,這大概是比調查出真相更難的事吧!無怪乎,社會的口子都是越來越深的,從來就沒有真正的撫平過。
2011-09-04 20:22:01
GJRobert
我相信管先生寫這些文章,目的不是為了挑起或發洩情緒,而是告訴大家:過去的台灣被弄成這樣子,難道我們不該朝正確的方向改進嗎?

獨裁者的後人只要跟前人劃清界限、承諾不再用一樣的方式治理臺灣,一樣能贏得尊敬。我倒不知道如果不提這些事件,只一味求取「和諧」,社會就會更好嗎?
2011-09-05 19:25:23
情緒
我不認為管先生有特殊目的, 但是他確實挑起了一些情緒, 就算你要故意裝做看不懂文章的情緒, 從回應也看得出來. 沒有人要你和諧, 但是情緒少一點, 我們可以從中獲得更嚴肅的教訓, 而不是瘋狂的罵戰而已.

獨裁者的後人指的是誰? 他們還能治理台灣? 你是不是活在當下的台灣啊? 我就自己先自以為是地代入你說的這個獨裁者的後人是國民黨好了, 別說像二二八之類的都已經道歉了幾次到連你都不關心了, 就算他們不承諾用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 還能以一樣的方式治理台灣嗎? 況且為何只特別針對 "獨裁者的後人", 那些 "受害者" 站上執政舞台, 就沒有粗暴的演出嗎? 這一點連管先生也常常在痛罵哩!
2011-09-06 19:38:45
呆丸婪
在台灣政治權力核心中,以更安靜的方式消失掉的「大小泡沫」,真不知凡幾,此案案提醒我們一件簡單的事情:
台灣社會的特權階級裡,還有大小特權之分,在特權與特權的戰爭中,我們祇嗅到人治政權的血腥味,而無論是哪一政黨方面的勝利,人民都得不到實益。

所以要比爛就對是了都是貪汙腐敗,而人民也一直都是最底層最卑賤的螻蟻,更何況,民主制度也不過是另一種暴力罷了~
2011-09-07 07:39:12
情緒
不能否認, 呆丸婪說的沒錯, 僅管大家都埋怨的要死, 但多數人都不想再回到過去, 為什麼呢? 社會 "和諧", 經濟快速成長不好嗎?

坦白說, 有些東西太過微渺, 無法言傳, 所以很難讓所有的人感同身受. 我當兵時, 雖然不算是爽爽兵, 但是也沒被操過, 日子還算輕鬆, 沒什麼好煩惱的. 一拿到退伍令時, 卻也是快樂的不得了 - 僅管前途茫茫, 開始要面對這個慘酷的世界.

民主制度是另一種暴力, 因為我們很難掙脫某種情緒來看世界, 常常被它氣的要死, 但是要放棄它, 我會第一個跳出來說: 我不願意.
2011-09-07 15:13:35
GJRobert
「情緒」先生,您被挑起的情緒看來著實不小,但是否把情緒放在正確的方向了呢?

國民黨統治的弊端豈只「二二八事件」或是族群磨擦?不也包括黨國經濟、政商勾結、官僚效率、官場文化、幻想的「中華文化」想像、打壓多元文化和語言、死板的教育、好大喜功實則無裨益的「建設」、無止盡的開發破壞非永續發展……?如果關心這個社會,就會知道這種「掌權文化」不獨從未因「民主化」而消失,尚且努力透過各種方式想要維繫其權力和利益。(跟中國靠近、減緩台灣的民主化或許是一種自保的好方法)

這些狀況不改變,如何侈談「撫平傷口」?台灣社會的問題豈只在於「族群衝突」而已?我認為族群根本只是小事,台灣民間的本省人外省人早就通婚的通婚、混合的混合,外省人只是被兩蔣政權的惡劣紀錄拖累而已,應該鎖定的對象本來就不是「外省人」,而是「國民黨」。重點是國民黨的舊統治根本是嚴重不及格,過去二十年也只是迫於選票不得不做一點改弦更張,骨子裡一堆事情還是老樣子。這樣看來,僅僅為了「二二八事件」道歉,只把台灣的問題化約為族群衝突、自己一直躲在外省人的擋箭牌後面,不真正卸下威權思維、讓政府的作風、社會、環境和經濟政策真正符合人民利益,這樣的道歉再多次又有何誠意?

至於為何要挑「獨裁者的後人」講,那要問您了,您如果不是先問為什麼要對「獨裁者」這麼撻伐,那我當然不會拿「獨裁者的後人」來幫您解答。

一部分的白色恐怖政治受刑人掌權後變得面目可憎,確實令人遺憾,也讓人感嘆台灣政治土壤已經完全被毒化。但也請不要就此把臺灣社會二分化,因為還有絕大多數受國民黨統治之害的「受害人」,都未曾掌握什麼權力、金錢,包括我個人在內(我是不知道您是否自認不是受害人啦),可並不是他們那副德性。臺灣人不分族群,仍繼續承受著這個社會許多令人七竅生煙又苦無改變之道的現況。

八年跟六十年,誰的危害比較大?誰比較需要改變?到現在,還有某黨宣稱台灣年輕人盡量多到中國發展,就可以解決台灣的就業問題,如果不是視本土為芻狗積習難改,這種不負責任的話怎麼說得出口?你可以認為社會和諧、不思檢討、任它繼續這樣發展,我是沒辦法忍受的,除非主要掌握權力的那些人改變心態和作為為止。
2011-09-09 12:30:53
GJRobert
補充說明,我個人完全不否認臺灣本土人民也有一些讓人搖頭的積習(比如說我們可能無法說國民黨來以前臺灣人就一定不會賄選或分派系,但這個我沒有研究,無法斷言;另外臺灣本省漢人過去對待原住民也確實沒高明到哪裡去),不能把責任完全推給國民黨或「中國外來」。不過狗咬狗一嘴毛是沒意義的,說 B 也需要檢討不代表 A 就卸責了,不然這跟媒體最愛轉移焦點的招式有何不同?您我都是理性的人,不如把精力放在指出問題、分析、找出問題所在的事情上吧。

回到本文,格主認為臺灣過去荒謬的性侵害刑事立法是兩蔣政權「不作為」所致。就算我們先不說獨裁者本人有沒有責任好了,下面那些佔據立法、司法職位的人,「正常來講」難道不該為民謀福、主動研擬更進步的立法?為什麼過去那個社會會變成是即使佔著位子不做事的人也可以高枕無憂?為什麼想要提出質疑之聲的人就會受到壓制?這時候就回到那個想要維持「政權穩定」的頭子,為了他想要坐在那個位子上,下面的社會必須付出多少進步緩慢的代價?這樣應該會清楚一點吧。
2011-09-09 12:44:18
GJRobert
我們確實不需要抱著仇恨的情緒一直去攻擊獨裁者及其後人,因為放下仇恨是耶穌教導的沒有錯。

然而帶著求真、求實、求善的精神,如果過去的某些做法是錯誤的、造成不理想的後果,或者是某些人確實不適任、某些想法和精神是有問題的,那麼站在為眾人好的出發點上,該調整的就應該要調整吧。
2011-09-09 12:50:17
混世魔王
管兄從故紙堆中爬梳出這麼多精彩的故事使人感佩,但是萬事都向"萬惡的兩蔣"頭上硬栽,有時太流於想當然耳。
例如"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云云,不知管兄是據何得到張木今是因為湊數據而被判死刑的呢???
又如強暴屬"告訴乃論"管兄自己都在文中提出兩個說法,一是
「這套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落後法令………也就是說女人的身體是屬於男性家長(父親或丈夫),強姦少女只是侵害了家長「權益」也就是必須由家長提告」
後面又有一種說法
「尤其刑法221條的強姦罪定為告訴乃論,原本是為顧及受害少女的顏面,免得對簿公堂使受害少女無顏見人,所以告與不告由她自己決定」
其實,此規定只是宋儒朱熹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舊禮教的余緒,要按舊禮教的幹法被姦汙的女子就該一脖子吊死,哪裡還敢拋頭露臉的打官司。
換句話說此類刑案之屬於「告訴乃論」究其原意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
同此邏輯,為了保護被姦殺者的名節刑法第223條「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當然也要列為告訴乃論,並非如官兄所云「這是什麼「鳥」法律啊」。再者強姦殺人被害家屬不提告訴,檢調仍應就殺人部分提出公訴,當時司法行政部認為「可能是當初的立法疏忽」實在是思慮不周
當然,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應該配合調整。此類案件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實在是符合時代潮流的。
但是個人淺見,這種事要牽拖到萬惡的兩蔣,恐怕跟以前學生無論寫任何作文最後結尾都要牽拖到反共復國消滅萬惡的共匪一樣浮濫。
2011-09-10 00:43:49
版主回應
張木金只是搶奪未遂,為何跟著三大結夥搶劫者案,一起被移送軍法槍決?說穿了就是要讓畫面好看點,否則說是要槍斃「結夥搶劫」,結果就兩個人在畫面裡,另一個先自殺了,這場鬧劇要怎麼演下去?

李師科搶一次銀行被移送軍法,蘇俊模這一犯罪家族集團,搶了多少次運鈔車還逃獄,而且還精子穿圍牆能傳宗接代,卻拖拖拉拉了多年。同樣是搶劫,要不要移送軍法,在兩蔣時代,本來就是當權者一念之間,毫無正常的邏輯可言。

至於強姦為何要自訴?甚至連姦殺為什麼是自訴?又為什麼拖到20世紀快結束了才改?文章中與回應也都說明了,您能否接受,我無意見;我也無法讓你相信,因為信不信本來就是你的自由。當然啦!我要不要管你信或不信,也是我的自由。
2011-09-10 12:58:39
路人
管先生要不要參選政治人物 讓台灣更美好?XD
2011-10-13 19:16:02
黑森林
管大的法律見解不見得相當準確
但是有些人沒真正了解
何以會有 "非告論罪=公訴罪"
這樣的印象

首先 公訴自訴是"刑事訴訟"上類型的區隔
而告訴乃論與否則是"刑法"上區分

告訴乃論罪 必須你要提告訴
才符合提起公訴的要件 否則只能自訴
但是連向檢察官提告訴都不做了況是自訴
而非告訴乃論 則是公自訴皆可
但是依法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
是有"偵查犯罪並提告"的義務
也就是說 如果非告論罪
檢察官是有提告的"法定義務"
所以要說是等同"公訴罪"
儘管定義上不甚嚴謹但也無不可
更不用說一般市井小民遇到刑事案件
不懂法律是其次要如何蒐證
想提起自訴根本是天方夜譚

另外拿"保護當事人"作為妨礙性自主犯罪
列為告訴乃論的理由實在是略嫌拙劣
即便是改為非告訴乃論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何來影響當事人聲譽之疑?
2011-11-18 21:55:47
路人
我只覺得,強姦人的人都應該死一死
要槍斃他們,還請他們自己買子彈
2011-11-27 05:31:19
親眼見過白吃檢察官的人
台灣法律最有趣的地方,有一群白吃住在司法院內.他們亂判一堆案子.然後被老百姓公幹.這時就會有群法律人指者老百姓不懂法律. 東扯西扯一大堆的~~~

但這群法律人幾乎 甚至不曾努力的讓大家認識法律,似乎希望老百姓出事了花錢來向他們請教請教.
這種情況下 台灣的司法不能進步 也沒什麼不對的

有時想想 為何 台灣的法治 是鞋子太小 腳穿不下去 所以就把腳剁掉呢?

順便提一下 "只要有適當配套措施
都是可以讓被害人身分無須曝光" 這個的問題 就須想辦法清一清 司法院內的白吃 看看前鎮子的司法官
2011-12-02 20:18:25
Torres
感謝管大哥的整理,我是政治大學新聞系的學生,以前我曾在一本杏林子女士所撰寫有關青少年犯罪的書,裡頭有提到這起姦殺案,還有管大哥在另外一篇文章提到的狂風暴雨幫,多謝管大哥的整理,讓我得以更詳細的了解這些事情的面貌。
我想請問管大哥,文章中的剪報以及資訊是如何取得的,希望您方便的話可以提供我一點找資訊的管道。謝謝您
2012-09-30 16:37:36
FB
以前的時代也真的是黑暗,某些不合理的法都比比皆是,都是重男輕女的觀念和陋習,這個強姦罪更是"吃人的禮教"所出現的鬼東西;但我也想說這些都算是時代造成的,跟個人也有關係但個人的影響並不大,有些這個時代對的事情,在過去不一定是對的,反之亦然。
而在過去的那種黑暗時代,真的可以稱作亂世,其實有很多不合理的東西,我口才不好也很難說清楚,專制特權也是會有的。不過情況改一下,如果那時專制的是所謂的本省人,那他們會不會像像兩蔣一樣??也有可能啊!!
我想說像這類文章可以只針對"法律"的部分作探討,這樣對兩蔣的抨擊是對的,但也是不對的。他們做了很多在現在我們看來很蠢的的事,但也做了很多我們現在做不到的事,就如同那時的經濟起飛、十大建設,我不知道版大怎麼看,但是如果非那個時代,我想是做不到的。
您想寫的事是我們所不知道的歷史,不過我是學歷史的,看到東西先懷疑再說管他對不對;所以即使它是真的我也是先懷疑再說......

算了,地球真危險,我還是回火星吧!!
2012-10-01 09:35:47
林晟數學
借用樓上的一句話:地球真危險,我還是回火星吧!!
2013-12-16 11:30:46
pp
文章各細節與資料都整理的很好~也很有教育意義 只是...管大太露骨的顯現自身政治上敵視國民黨或外省人的態度 使文章在權威性與公正性上會有失色--(就如同您文章裡表達的..當時掌握權力的人用自己的喜怒來決定刑案輕重)而您是否也不經意的..犯上同樣毛病..在字裡行間用自己現在的政治傾向..去撰寫當年的司法瑕疵?---當然:還是要向您致意謝謝..畢竟在找資料過程中能閱讀到您整理的資料還是很有幫助..
2014-08-12 00:48:34
@@
看了~真讓人難過~後來那個關了十五年的~後來呢?
2015-02-23 08:07:44
沙鹿人
請問管大,文中提到的沙鹿合作金庫搶案的蘇俊牟,是否有相關的文章呢?
在國中時,這個名字在學校內是個傳奇故事,教過他的老師也常常在提起(據說是全台第三個搶銀行的)。這個案件,我們年輕一點的,始終是只知道有這件事,但是不清楚經過。
會想瞭解是因為他的家族在這鎮上很有名,他的弟弟選上了議員,也是三教九流的,後來在山上被行刑式槍殺。
他的姊姊當了很久的鎮長,一直當到縣市合併,現在還是現任立委。
2015-11-17 00:08:53
小李
很棒的文章,精闢的剖析
2017-09-06 00:48:43
路過
強姦罪會成為告訴乃論,是為了保護強姦犯,因為戒嚴時期,很多黨國大老小老們都幹過這檔事,只是沒爆料,私下給錢恐嚇一下,就沒事
2021-12-06 00:49:1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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