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智慧財產相關法律有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包含電腦程式、圖片、音樂)和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
法律上所說的財產權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決定何人能在何時何種狀態之下使用,其二是提供誘因,鼓勵創作和發明。
智慧財產權的第二項功能,付出要得到相對的回饋,這是必然的,否則一個人為什麼要花這麼多的心力和成本來從事創作或發明。
這樣說來倒是合情合理,但是何為「相對的回饋」卻有不同的認知和標準。
趨勢專家詹宏志先生曾說,事實上在一開始,很多對人類重要的智慧貢獻,
並不是通過自私的動機以及物質報酬而來。
他相信物質報酬(或給予著作權以私產的地位)可以「鼓勵」更多的智慧投入,進而貢獻全人類的想法或解釋未必都是對的。
但是歷史上無數貢獻創作與思想給我們的人,並不見得每一個人都得到物質利益。
杜甫、李白沒拿過版稅,羅貫中、曹雪芹也沒拿過版稅;同樣的,西方古聖先哲亦然,柏拉圖、莎士比亞、馬丁路德、吉朋也都沒拿過版稅。
文字工作者如此,音樂或其他創作也何嘗不是?
「知識經濟」時代讓我們看到,當複製時代來臨時,「著作權做為財產」
的概念有多大的威力。
微軟就是典型的例子。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先生的兒子大衛傅利曼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及,美國學生使用盜版軟體的普遍現象,這說明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大多數的人都不願意富那麼高額的費用來取得使用正版軟體的權利。
但並不是說這樣是對的。
只是微軟牟利的手法越見明顯,透過商業和經濟力量促使國內(台灣)強力掃蕩盜版,由於政治情勢受制於美國,如同為了加入國際組織WTO而犧牲的籌碼,無奈的政府只好照辦。
且看!大陸才不會甩你什麼微軟公司、國際制裁、301條款,照樣使用盜版,美國大學自己也使用盜版,為什麼不取締(就算取締只是形式,而且沒台灣這麼離譜)。
當然這是可想而知,這是國家的為難,不利而敏感的國際情勢,讓我們必須如此,微軟就是看準了這一點。
於是微軟握有一個有強大需求的創作物,當它是一種財產時,它可以產生無與倫比的巨大財富,它讓擁有者富可敵國,也控制了其他人;它又讓貧富加倍不均,弱勢者加倍弱勢。
原本立意良好的法令,反而成為大企業剝削大眾的工具。
不禁讓某些有識之士反思,著作權做為財產的概念是否太過?
詹宏志先生還提到,曾應邀來台演講,提出「自由軟體運動」概念的史托曼(Richard Stallman),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思想家。史托曼主張,接觸一切軟體碼以及修改使用都是人類公民權利,對照於「著作權」(copyright),他鑄造了一個新詞叫「著作義」(copyleft),其實是一個反著作權(或反專屬權)的概念。
他號召各地英雄好漢把創作程式貢獻出來,讓他人能任意使用並任意修改,使它成為人類的「公產」。對照著作權歷史的發展,倒是回歸到古典精神的一條路。
史托曼的學生兼信徒林奈.托瓦德斯(Linus Torvalds)創造了對抗微軟視窗的作業系統Linux,追隨史托曼的精神成為網路上免費提供的軟體,讓全世界的使用者主動來改善它並開發它的應用,如今有抗衡微軟「強控制」的趨勢。可見無私的動機未必沒有力量。
事實上網際網路發展之後,著作權的概念的執行有其困難;因為「內容」的快速流通與傳送,在在與專屬的概念抵觸。最近Napster(一種能快速找到MP3檔案並下載的工具與服務)在美國引發巨大的著作權爭議,已說明了傳統的「著作做為財產」的概念是面臨諸多挑戰的。
但這似乎又是兩難。
Linux畢竟只是少數特例(更何況在某些層面仍然要屈服於微軟,並依循微軟的經營模式,再說,現階段也無從判斷,Linux會不會成為下一個微軟),假使一個組織不夠龐大,如何支援巨額的研究支出做出更好的作品,在專業分工的時代以一人之力已經無法趕的上。
不僅高科技工業如此,近來連藝術創作也有此趨勢。
以傳統布袋戲而言,若沒有強有利的經濟基礎,如何突破傳統窠臼注入新的活水源頭,倘若只是堅持傳統和理想,這項藝術早就消失了(薪傳獎只是成為失傳藝術的代名詞,薪傳獎等同於失傳獎),更遑論投入鉅資拍成電影。
看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透過法律反過來箝制,例如反扥拉斯法、課稅等,但這似乎又牽涉太多,而且將問題變的更複雜。
以此法為武器,兼併弱小,甚至有時阻礙了資訊的流通。
反之倘若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可能扼殺人類文明進步。
雖然所有創作和智慧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全人類福祉,個人或組織的物質回饋是附加價值,但是真能做到卻是寥寥無幾。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傳統的「著作做為財產」的概念是面臨諸多挑戰的,如何在大眾公益與保障作者之間取得平衡點是最重要的課題,但畢竟這項制度在整個人類文明史是上算非常短暫,還有許多模糊地帶,需要更長遠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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