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2-17 23:28:46| 人氣2,5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例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報載,三十六歲邱姓女子在一家超商門口前,看見十歲林姓男童手拿五百元鈔票準備買東西,竟一手搭著男童肩膀裝熟,隨即突然說出「拿來」之後,另一手迅速搶走男童手上鈔票,接著大剌剌進超商買煙,找完錢,便一邊抽煙一邊逕自離開(20080407自由時報林俊宏台北報導)。請問:邱女於本案涉嫌觸犯哪些法律?如果林姓男童已經把錢買了飲料,邱女才趁其來不及防備搶奪飲料,此是否違法?如果邱女搶錢過程導致男童撞牆死亡,或搶錢過程導致男童右眼失明,或剛要著手搶錢就被男童父親逮個正著,罪刑有何不同?

 

刑法第三二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一一二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本案林姓男童為十歲,所以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的「兒童」,而三十六歲邱姓女子當街搶走小男孩手上的錢或飲料,即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的行為,故可就刑法第三二五條第一項搶奪罪的刑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刑法第三二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邱女搶錢過程導致男童撞牆死亡,須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邱女搶錢過程導致男童右眼失明,須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邱女剛要著手搶錢就被男童父親逮個正著,屬未遂犯,得按既遂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之。以上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同樣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世風日下,沒想到大人搶了小孩的錢,還可以若無其事的大剌剌進超商買煙,找完錢後,還可以輕鬆愜意的一邊抽煙一邊逕自離開。弗洛依德主張人的人格包含三個部分:「本我」受制於快樂原則,「自我」受制於現實原則,「超我」受制於道德原則。本案邱女顯然想要搶錢買香煙就搶錢買香煙(快樂原則),完全沒有考量到沒錢就不能買(現實原則)更不該搶(道德原則),也足見國人的公民教育還有待加強。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及文章有異動)

台長: 魷魚絲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