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怡如(交通大學、勤益科技大學、逢甲大學、真理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貳、廣義的電腦犯罪
所謂廣義的電腦犯罪,舉凡透過電腦犯刑法或其他特別法所明定之犯罪行為均屬之,茲以上例延伸舉例說明如下:
倘若小龍在社團認識小鞠與小蘭,並和小鞠發生性關係,且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小龍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某日該部落格遭駭客入侵取得檔案並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他們的行為有違法嗎?
1.倘若小龍和十八歲的小鞠,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此種行為並無違法。但駭客行為違法: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駭客入侵取得檔案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駭客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會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猥褻物品罪。
2.倘若小龍和十七歲的小鞠,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此種行為即屬違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駭客入侵取得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並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猥褻物品罪外,尚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他人將駭客轉貼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瘋狂轉寄散布行為,亦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他人將駭客轉貼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網址瘋狂轉寄散布行為(只散布網址,未散布檔案),則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倘若小龍和十八歲的小鞠發生性關係所拍攝的性愛照片及影片,是小龍偷拍的,小鞠並不知情,並存放在小龍加密的網路部落格,小鞠發現小龍與前女友分手跟她交往後,還同時和小蘭交往,於是想要分手,小龍憤而將偷拍影像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小龍的行為有違法嗎?
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315-2條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第315-2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小龍會觸犯前述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風化罪。
倘若小龍僅止於恐嚇,尚未轉貼,除了觸犯刑法第315-1條第2款外,尚會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倘若小蘭知道小鞠在跟他搶小龍,以下行為有罪嗎?
1.小蘭憤而到小鞠的臉書公開留言罵小鞠賤女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小蘭會觸犯前述公然侮辱罪。
2.小蘭以悄悄話或電子郵件對小鞠罵賤女人:小蘭無法構成犯罪,但仍可追究其民事責任。
3.小蘭將整件事的經過在自己未加密的部落格指名道姓的具體描述,內容句句屬實並無誇大不實,並不時謾罵小鞠賤人妓女抒發情緒: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小蘭除觸犯前述公然侮辱罪外,尚會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因此雖為真實但涉私德非可受公評之事。
4.小蘭以小鞠的名義在公開的討論區及徵友網站張貼徵一夜情的廣告,並留下小鞠的手機電話號碼: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小蘭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倘若花心的小龍在網路上又認識小澄,但小澄卻不時以父親生病要手術費、自己沒錢繳學費等理由,騙取小龍不少金錢,小澄有罪嗎?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小澄會觸犯詐欺取財罪。
倘若小龍發現受騙上當後,便加入網路男蟲女蟲家族,彼此在網站上交流且公開發表被騙經驗,且將男蟲女蟲網站上的臉書或其他可資辨識資料連結網址PO上,此並不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因此為真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公開分享是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騙上當。
倘若小澄在網路上還有張貼援助交際廣告,並實際與人從事性交易,小澄和嫖客有違法嗎?
1.小澄在網路上張貼援助交際廣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2.小澄實際與人從事性交易:
(1)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八歲以上之人為性交易,雖不構成犯罪,但有行政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第91-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3)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十八歲以上之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未滿十八歲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倘若未成年的小紅在網路認識小龍,去找小龍後便與家裡斷絕聯絡,小龍可能會觸犯何罪?
1.與網友私奔(經未成年人同意):
(1)倘若小紅十九歲: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2)倘若小紅十五歲: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2.被網友拐走(違反未成年人意願):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倘若未成年的小紅在網路認識十九歲的小龍,去找小龍後便發生性關係,小龍可能會觸犯何罪?
1.約會強暴(違反小紅願意):
(1)倘若小紅十八歲: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普通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2)倘若小紅十四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普通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小龍如果成年尚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十九歲則不加重。
(3)倘若小紅十三歲: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1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2.兩相情願偷嚐禁果(未違反小紅願意):
(1)倘若小紅二十歲:小龍不會有罪。
(2)倘若小紅十八歲:小龍不會有罪。
(3)倘若小紅十六歲:小龍不會有罪。
(4)倘若小紅十四歲: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小龍會觸犯第227條第3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4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5)倘若小紅十三歲: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小龍會觸犯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十四歲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2項與未滿十四歲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十四歲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6)十九歲的小龍無以下規定的適用: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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