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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6 22:01:06| 人氣2,4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三十九):從《小青會網友一日遊》談刑法財產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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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倘若小青搭上火車,在座位撿到一支手機,於是偷偷放進背包裡帶回使用,此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又根據實務見解可知,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參見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O三一號判例意旨)。因此,小青係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罪與前述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之不同,在於後者是「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前者則是「將自己支配之他人動產,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侵占入己」,並因持有原因之不同,可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及侵占遺失物罪。倘若所支配之物,係非出於他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為侵占遺失物罪;倘若所支配之物係出於他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如係他人有意使自己支配,例如他人託請自己代為照管,自己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時,係觸犯普通侵占罪;倘若所支配之物係出於他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如非他人有意使自己支配,例如他人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則該物尚在他人支配範圍,自己將該物移置於自己支配下,則係觸犯普通竊盜罪。

 

舉例言之,倘若乘客將手機遺失在座位而下火車,小青上火車在座位撿到,於是偷偷放進背包裡帶回使用,係觸犯侵占遺失物罪,蓋該物係非出於本人之意而離其持有;倘若乘客尚未下火車,只是因為上廁所而刻意將手機放在座位離開一下,小青在座位看到,於是偷偷放進背包裡帶回使用,係觸犯竊盜罪,蓋該物尚在他人支配範圍;倘若乘客為了上廁所,刻意拜託小青幫忙看管手機等財物,小青卻將手機偷偷放進背包裡帶回使用,係觸犯普通侵占罪,蓋該物雖為小青所合法支配,但小青只能持有不能所有。

 

倘若小青搭火車抵達台中後,將撿到的手機轉送給網友小龍,小龍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又根據實務見解可知,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三十六號判例要旨)。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苟未能證明行為人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行為人所持有或購入,均無從推斷行為人於持有或購入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因此,倘若小龍知道手機是小青撿到的,會觸犯收受贓物罪;倘若小龍以為手機是小青買的,則不會觸犯收受贓物罪。

 

倘若小青將撿到的手機帶回家,送給住在一起的弟弟使用,弟弟知道手機是小青撿到的,卻仍予以收受,弟弟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弟弟雖屬旁系血親,但為同財共居之親屬,因此,弟弟雖會觸犯收受贓物罪,但有免除其刑的機會,端視法官自由心證如何而定。

 

倘若弟弟將小青新買放在家中的手機偷偷拿走自己使用,弟弟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弟弟為同財共居之親屬,且為二親等血親,須小青提出告訴,檢察官方能提起公訴。倘若小青原諒弟弟不提出告訴,弟弟則不會有事;倘若小青不原諒弟弟堅持提出告訴,弟弟會觸犯普通竊盜罪,惟日後還是有免除其刑的機會,端視法官自由心證如何而定。

 

再舉一例說明。老公將私房錢藏在書本裡,老婆整理書櫃時不小心發現,並將之取走拿去買東西,某日,老公要用錢時找不到私房錢,以為遭小偷偷走,於是報警處理。經員警調查之後,得知犯人是老婆,由於老婆是老公的配偶,其雖觸犯普通竊盜罪,但仍須老公提出告訴,檢察官方能提起公訴。倘若老公原諒老婆不提出告訴,老婆則不會有事;倘若老公不原諒老婆堅持提出告訴,日後還是有免除其刑的機會,例如老婆如將私房錢拿去買菜,並將買來的菜做成大餐給老公吃進肚子裡,則法官自由心證操作下,可能會免除其刑。

 

倘若小青將新買的手機借給弟弟使用,弟弟卻愛不釋手,一直霸佔當成自己的使用,用膩了甚至拿去送人或網拍,弟弟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弟弟為同財共居之親屬,且為二親等血親,須小青提出告訴,檢察官方能提起公訴。倘若小青原諒弟弟不提出告訴,弟弟則不會有事;倘若小青不原諒弟弟堅持提出告訴,弟弟會觸犯普通侵占罪,惟日後還是有免除其刑的機會,端視法官自由心證如何而定。

 

倘若小青的弟弟因業務關係持有手機販售,結果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手機侵占入己帶回家使用,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小青的弟弟係觸犯業務侵占罪。一般提到的「監守自盜」雖稱之為「盜」,但絕大多數多半屬「業務侵占罪」而非「普通竊盜罪」。

 

總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五十七號判例意旨)。舉例言之,男友與女友約會時,見天氣轉涼女友穿太少,便在附近店家買一件外套贈與女友,女友因家境貧窮,日後遂將該外套網拍賺取現金,此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只有道不道德的問題。倘若男友是將自己的外套借給女友,女友日後卻將之網拍賺取現金,則會觸犯普通侵占罪。此二例其間的差異,在於前者係「自己處分自己所有之物」,後者則係「自己處分自己持有但他人所有之物」,故前者無罪,但後者卻構成侵占罪。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異動)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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